论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的效果
2013年,全国共破获易制毒化学品刑事案件1054起(其中走私制毒物品案件43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1011起);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列管制毒物品5740.08吨。以上数据显示,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现象不容忽视。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数量,直接关系到市场上的毒品供应。研究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现状,找到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避免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料和配剂,既是日常生产生活合法使用需要的化学品,又是容易被利用非法制毒的物质,具有合法性、制毒性、管制性三个特性。我国目前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目录”加以管制的有1-苯基-2-丙酮等26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黄碱类物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有内涵,除了已经被列管的外,其他只要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毒品的化学品,都应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之列。不能简单以列管与否,判断某种化学品是否为易制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现状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为管制易制毒化学品,避免其流入非法渠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刑事打击方面的有《刑法》第350、356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管理方面,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配套《条例》的执行和弥补《条例》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2006年第8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等。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基本上形成了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一体的规制体系。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条例》第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要想将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目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卫计委以及海关总署联合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希望在本辖区内增加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的,首先向公安部提出申请,再由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联合向国务院提出方案,由国务院审批。以上是目前法律法规中与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唯一有联系的规定。因其不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之下,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购销、运输、进出口等活动不受《刑法》等法律、《条例》等法规的规制。
三、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一是对2009年以后加入《条例》目录列管的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三种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二是虽然除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外的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数量如何认定没有明确。
三是对于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未设置独立的罪名,导致打击力度不够。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将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将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期才10年,预备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那么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处罚就更低了,不利于打击犯罪。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存放规定有待完善。《条例》仅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仓储、存放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运输、使用、进出口环节涉及仓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没有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到运输、使用、进出口等各环节都涉及仓储、存放。如果仓储、存放环节监管不严,易制毒化学品非常容易流失。
二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乏力。《条例》要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没有规定。使用单位的台帐是监管部门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去向的重要参考,赋予使用单位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的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的处置环节监管成真空。部分企业生产、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渣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虽然因浓度、纯净度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但仍然可以被利用非法制毒。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规定。
四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规定不明确。体现保管和回收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是《条例》第33条。但是规定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于保管、回收的主体、程序规定不明确。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列管程序耗时长,效率低。将频繁用于制毒的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列管“目录”,需要由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对拟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这样的程序耗时太长,制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管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将氯胺酮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着手氯胺酮前体羟亚胺的列管,经过4年时间才于2008年将羟亚胺纳入管制。与羟亚胺被利用制毒到列管,过程相似的还有溴代苯丙酮。2009年7月,公安机关首次发现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行为。2014年5月溴代苯丙酮正式被列为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在这漫长的5年时间里,因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工艺简便快捷,国内制造冰毒活动日趋严重,出现了以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为代表的制造冰毒严重地区。
2013年12月29日,广东警方出动3千多名警力,集中清缴博社村的制毒活动,12个小时内共摧毁制毒团伙18个,捣毁制毒加工厂、点7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2名,缴获冰毒近3吨,制毒原料23吨,震惊海内外。若溴代苯丙酮能及时被管制,化学合成冰毒的现象也不会如此泛滥。漫长的列管周期,严重影响对已被利用非法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尽快明确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给有效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认定的具体标准。建议参照毒品犯罪数量认定的规则,对多次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未被处理的,查证属实后数量累计计算;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实际数量计算;对于一次性查获走私、非法买卖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参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之间的比例,以利于打击犯罪为原则,折算成一种计算;对于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按纯度折算出具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再按同时查获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折算方法折算为一种。
在《刑法》中单列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加大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存放监管的立法。建议《条例》单设“仓储、存放”一章,从仓储、存放场所设施标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到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和监管程序等方面,予以全面规定。强化对监管、存放环节的管制,避免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的立法。明确要求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建立使用台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未建立台帐或未将台帐保存两年的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完善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是完善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处置环节监管的规定。建议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废酸、废料,根据废酸、废料的不同特性予以销毁、提纯后重复利用等,同时做好回收、处理情况的登记备案,便于有关机关监督检查,从而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
四是明确缴获、查获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主体和具体程序。建议明文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在公安、海关、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保管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程序公开拍卖后,将所得金额上缴国库。
(二)对未列关易制毒化学品
建立临时列管机制,将频繁被利用于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纳入管制。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就拟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即启动临时列管措施,在临时列管的同时,报国务院审批以便正式将该易制毒化学品纳入管控。以此来提高列管效率,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象不断严重。
总之,通过堵塞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漏洞,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立法,不断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制贩毒品犯罪,减少毒品供应,减轻毒品危害。
参考文献
[1]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中国禁毒报告[R].
[2] 杨凤瑞,李远征,周若军,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与执法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2).
[3] CCTV官网.新闻直播间广东陆丰市博社村制贩毒清缴行动[EB/OL].://video/C10616/8452ff1e5f73440ea683f54374808556
作者简介:张勤(1985.08- ),女,湖北宣恩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研究生,现在山西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工作,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