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作为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日益显现,数量也越来越多。而知识产权权利与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财产制度相交织,所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越来越繁杂,这就使得理清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财产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显得十分重要,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财产权利,促使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经济效能以推动社会进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范围界定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收益,主要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而获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而获得的报酬。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立法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并依据其内容,夫妻财产制度大致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法定财产制。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从以上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方面具备一般性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但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状况,其现有立法体现出了它的粗糙性、模糊性和较差的可操作性。这其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立法只针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做出规定,但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归属只字未提。既未将知识产权本身列为个人财产,也未将其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此乃立法的一大缺憾。第二,立法中未考虑到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三大部分间的区别。著作权是在作者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权利形成无须其他因素。而与著作权不同,商标权和专利权并非在完成权利对象时即自动产生,而是要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授予,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对象形成到权利的授予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
三、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归属的具体认定规则
在讨论具体规则前,首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取得”时间做出界定。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取得。可能出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知识产权对象但离婚后才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对此,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基础是承认一方从事的家事劳动与另一方从事的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对商标权、专利权而言,既然专利技术方案和商标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那么夫妻双方就对其具有相同的贡献,因此为了明确权利的归属,应将商标权、专利权“取得”的时间界定为权利对象完成时间而非相关部门授权的时间。具体而言,著作权“取得”的标志是作品完成之时;专利权“取得”的标志是专利技术方案形成之时;商标权“取得”的标志是商标选定之时。
(一)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和收益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和收益为一方个人财产当无异议。
(二)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知识产权收益
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如前所述,归夫妻一方所有。
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学术界对此存有争议。否定说认为,既然该收益是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那么该收益应为个人财产。肯定说则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在于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都归夫妻共有(特有财产除外),而不论得到财产的依据,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表现,虽未必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收益,但仍是一种既得权而非期待权。因此取得知识产权与取得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同步的,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再取得的收益仍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独自享有,为一方个人财产。
(三)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知识产权收益
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因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具有人身性权利,因此对著作权而言,著作人身权当属夫妻一方所有,而著作财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都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四)婚后取得知识产权,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收益
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如前所述。
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亦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收益是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婚后取得知识产权也即取得了潜在的财产权利,即使离婚后才取得实际的知识产权收益,这笔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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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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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晨(1988- ),男,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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