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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视角下对医疗纠纷的方式解决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3

 一、医患关系事件回顾
  2005年12月,49岁的熊卓为因长期伏案工作,有些腰疼,到北大第一医院拍片之后发现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北大第一医院的骨科主任李淳德诊断需要尽快手术。2006年1月31日,手术后的第7天,北大第一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对于熊卓为的死亡,北大第一医院的结论是,手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而王建国在妻子的病历记录上看到,妻子的肋骨折断了,心脏、肝脏竟然全都破了。从手术记录中,王建国发现,这些是医生在抢救的时候按压造成的。随后,王建国和律师发现,病例被恶意篡改10处以上,且参与抢救的3名主治医生没有行医资质,这3个人都是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对此,北大第一医院并没有否认,但是院方强调,病人死于术后并发症肺栓塞,跟学生行医没有直接关系,医院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纠纷的适用
  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我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我认为医疗纠纷应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付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患者交费以获取医疗服务,医院收费来提供医疗服务,这本身就是一种交易。而我们平时就医所涉及到的挂号单、门诊单、住院单、手术单等简单的单据正是民事合同中的格式化合同。其次,医患关系是患者通过去医院交费就诊这种行为,两者间产生的权利义务。而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恰恰正是我们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且由医疗服务所带来的消费额更是消费者消费的占重大比例。我们可以说医院提供了高技术存在高风险同时医院更毋庸置疑的有着不可替代性,也正基于此,才使得本应平等的医患关系看上去是那么不平等。医院在一个强势地位,而前来就医的患者在一个相对弱小的地位。再次,有人认为医院有其福利性。我对此表示怀疑。我可以承认医保的施行利国利民,对民众有一定福利,但医院的收费是否合理,收费条目是否清晰等一系列收费问题都一直是医疗服务中的争议问题。当今社会日趋市场化,医院已经不是从前带有福利性的事业单位了,而今医院体现出的多是其营利性一面。医院与患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已形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事件中,北大医院为患者提供医本文转自第一论文网疗服务,患者便有接受服务且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患者熊卓为第一次术后,并无行医资质的医生未对患者使用本应服用的抗凝药物,致使患者腿部血液凝结。最后一次手术中,患者熊卓为肋骨折断,有八厘米长,三厘米宽的伤口,造成大出血。系是医生进行不当的抢救按压所致。综合上述情况,很显然,医院的医疗服务造成了患者熊卓为的人身安全严重的损害,由于不当救治致患者死亡。
  三、对于事件中医师资质的认定
  本事件中是否存在非法行医。我认为答案也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中明确说明未经一事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26日颁布并生效。相关部门否认北大医院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所依据的是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的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的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从法的效力来看,很明显《执业医师法》应高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医院医务人员能否从事医疗手术等应按《执业医师法》中规定。仅凭一部暂行行规定就断然否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的事实,此举明显不当。且主治医生于某未取得执业证书是事实,且其也并未按《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在临床带教教师监督下对患者熊卓为进行治疗。
  四、篡改病历是否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针对医患关系中的患者而言,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就应是知悉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本事件的,主治医师于峥嵘等三位医生在对患者熊卓为的整个治疗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整个过程中,三人均未向患者及患者家属表明说自己没有行医资格,是医学部学生的事实。但他们却可以以医生的身份去对患者熊卓为进行诊断、用药甚至手术。这已然是确凿的非法行医的事实了。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悉医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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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康新贵.医疗服务中病人的权利——知情同意权[J].2007年10月15日
  [3]杨涛.限制采访损害公众知情权[J].2005年11月5日
  [4]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J].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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