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法律信仰问题反思
摘 要: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而在我们这样一个自身民族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底蕴浓烈的国家里,如果总是用外国的框框来强调、强迫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而不是我们自己文化里应有的信仰,那最终的结果无非是形成一种肤浅的、表层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民族地区的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矛盾
社会的前进,法治(制)的发展,对法律的信仰逐渐被法学界抬上了桌面,而意图使我们的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也成了当务之急。试想,一种不被信仰的法律是多么的苍白无力。无怪乎伯尔曼所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成为法学界引用率颇高的箴言,在西方世界里,法律的信仰源于宗教的传统,是民众一种身心的投入和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精神的皈依。信仰,不能停留在肤浅的言辞表达上,不能强求,亦不能直接移植或嫁接。只能是信仰主体灵魂深处思想情感的认同和理性选择。“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1]但是,当我们追问我们自己,我们的民众:我们对法律的信仰的基础是什么?往往回不约而同的陷入现实和精神世界的矛盾里不可自拔。一种源于西方文化产生的信仰,代表了它自己的精神价值和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这如何能融入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社会?企图通过灌输来掩盖价值道德观念,精神基础,思想文化传统上的冲突,又怎么能激发出我们对国家制定法律的信仰?与其说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如说我们树立的是一种对习惯法的信仰。
二、理性的追求——法律信仰
刘洪旺是这样描述法律信仰的它“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题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2]立法机关和立法者希望法律被信仰,并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引导民众去信仰法律,然而民众是否真的信仰法律,信仰的程度深几许,却是悬而未决的未知数。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密切联系本身就使对法律的信仰成为一种可能。法律与宗教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法律的信仰是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的杰作。“是人文主义兴起和科学发展后的理性选择。”[3]他们认为法律至上,要求各种行为方式皆取决于法,代表了一种理性的追求。他们对法的神圣性的宗教半的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行,而且要求集体的德行和体现在法律中的集体德行也和人可能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具有终极价值(而非仅仅是次要价值)”[4]西方人尚的精神已深深根植与社会和民心。而我们的信仰对法律更偏重的是功利上的信仰。当法律给我们带来利益时,从民众到政府都会很“高兴”“欣然”的去信仰它。而一旦与其利益相冲突就会自然地、本能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在我们这样传统法律文化和习惯法文化浓烈的国家里,对法律的信仰缺少精神的基础和神圣性的认识,如何能产生对国家制定法律神圣的宗教般的信仰,倒是对习惯法的信仰占了先机。
三、民族地区本土的法律信仰
在民族地区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与历史、文化、民族、宗教、传统等一系列社会因素休戚相关的。社会生活在变,少数民族地区也在逐步的与其他地区融为一体,由封闭走向开放。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愚昧、漠视法律的落后思想也得到了改变。在这种背景下,民族地区人们的法律信仰呈现了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性。勿庸置疑也不可否认,民族地区的民众对法律也存在着信仰。民间习惯法本身即是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过程,这一过程发生在国家制定法辐射不到的广大乡土社会之中。然而,在现有法律体系的边缘,若隐若现的各类民间习惯法依然承载着我们对传统伦理精神的信仰。特殊的法律文化发展历程,使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罩上了浓厚的道德伦理色彩,是有别与西方的一种法律信仰。我们对法律的信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停留在对习惯法和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的表层层面,缺少深度。于是人们在这里寻找到了民族地区民众缺乏对法律信仰是在于他们不懂法,缺少权利意识,法律观念。于是自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进行法治意识的启蒙等等一系列的“运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法律本身也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服从,通过奖励的,惩罚的各种手段以图树立培养和巩固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意识。但是,作用是不是顺着人们预想的那样发展呢?我们不得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如同法治不能强制建立一样,法律信仰不是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也不能靠国家对精神上的强制灌输来确立的。就算在一定程度上成功,也是“标”而不是“本”。很难达到从内心深处认同,依恋法律,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信仰的精神境界。
四、法律信仰差异
西方,衡量世俗秩序的标准是宗教里神圣的上帝,借助宗教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可以说是水到渠成。而在我们国家,在我们民族的思想中,或多或少都对法律存在着一种怀疑的因素。当法律与情理是冲突对立的状态是,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仰是不可能的。更多的时候,是在人们追求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各种利益或便利(包括物质和精神)时,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卷入了其中,形成一种信仰。但缺乏对法律的献身激情,不能进入灵魂,达到精神的皈依。可以说,认同感是民众信仰法律的基础之一。不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的法律是不被认同的,更不用谈信仰了。我们的法律制度应反映出我们的传统、文化、历史、经验才能激发出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否则,与我们一贯的价值理念相悖,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唤起民众的认同,又何来信仰,只能束之高阁而已,或成为僵死的教条,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利的武器和工具。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更多的是人治、专制传统,民主法治思想的淡泊,尽管西方法律思想、传统传入中国已有不短的年岁了,但是西方人崇尚法律的精神直到今天在我国也还是扎根不稳。根基不稳,信仰也在飘摇。如何才能让中国步入法治社会?就时下中国学术界所重点关注的这个问题来说,各种形式的“法律移植论”与“法律本土论”之间的激烈“争论”,无疑构成了中国主流法律理论中一个长
期的核心关注点。但不论是“移植”还是“本土化”关键点和基础还是中国的国情和法治环境。只要中国还没有走入法治国家,民众没有建立对法律的真正信仰移植和本土化都是舍本逐末。
五、路漫漫其修远
使民族地区人们重建真正的法律信仰的信心,使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获得重生,是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塑法律信仰精神和重归法律对价值理性关切的共同追求。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特别是在民族地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我们已经不可能通过神化法律来使其获得信仰。而通过“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和信仰人为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西决攻击当时既存的秩序和自觉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为契机[5],重塑对法律的信仰,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唤起我们对终极目标的意识,使思想中的怀疑因素,价值道德观念,思想文化传统上的冲突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而不是逃避和掩饰。要建立一种理性自觉基础上的信仰,对深层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的信仰,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信仰,让我们的理性与信仰趋于一致,这才是我们所要的。“法律不应只图方便,他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6] 我们必须穷自己之力以获取信仰的重生,并以重生的信仰改造舶来的法律,使法律始终面向信仰所指的方向。当我们再说法律信仰时,希望他已是一个理性选择的结果,溶入了我们的生命。
参考文献:
[1]王家新编选《叶芝文集》卷3 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6年版 第72页.
[2]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载于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陈金钊.《法律信仰——法制社会的精神要素》载于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63页.
[4]哈罗得.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版 第112页.
[5]哈罗得.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版 第33页.
[6]同[4]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