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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双轨制

发布时间:2015-07-28 19:11

摘 要:

关键词: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占了民事纠纷很大的一个比例。因此怎样恰当解决医疗纠纷对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还不统一,存在“双轨制”。这不仅给我国的法律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且也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困难。
    目前在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司法实务中,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这几部法律对医疗侵权纠纷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鉴定等问题又有不同的规定。这样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不确定性,甚至导致审判结果的矛盾,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有损司法的权威。
    一、双轨制下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
  我国现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体现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都会把医疗侵权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对这两种侵权的调整法律各有不同,如果因为医疗事故侵权发生赔偿,一般都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相关的赔偿问题,而因为非医疗事故侵权发生赔偿,一般都是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处理。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而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侵权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补偿费。显然对这两种不同的医疗侵权的赔偿项目是不一致的。而且对具体项目的计算标准也不一致,这就可能给相同的案子做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如何适用这些不同的法律,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条例》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构成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规制的特别法,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而有学者认为在法律适用上,《条例》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并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效力上后者优于前者。(笔者支持后者的意见,虽然特别法是针对特别事项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能在二者属于同位阶的法之间才能运用。(《立法法》第83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不同位阶的法之间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双轨制下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机构。
  由于医疗行业属于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因此对医护人员有没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等级的认定都需要专业人员才能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侵权的鉴定是由市级的医学会组织人员进行鉴定;而对非医疗事故的侵权鉴定是由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由于某种利益的关系,医学会做出的鉴定一般都会对医方有利;而且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患方手上几乎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材料,一些有价值的鉴定材料都在医方手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患方都乐于做非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来进行,其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组成、启动程序等与医学会的鉴定都不尽相同。从实践来看,医学鉴定是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必经程序,也是卫生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必经的环节;但是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又确实优于医疗鉴定。(
    三、亟待解决医疗侵权的双轨制,实现统一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文化程度、经济实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造成相类似的案子会出现有差异的结果,甚至会出现相矛盾的结果,这就影响了司法权威。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往往会申请再审、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做出极端的行为。这不仅造成了诉累,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因此不管是从司法权威、还是从司法效率、和谐社会的构建等角度出发,我们都亟待解决医疗侵权的双轨制。实现两者的统一。因此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到三者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军,温勇等.《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3]参见马军,温勇等.《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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