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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消费退货制度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15-08-04 09:52


  论文摘要 当下,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在网络消费飞速发展的同时,广大网购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越来越重视网络退货制度。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对网络退货制度明确作出规定,实行消费者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为了平衡网络经营者和网购者的利益,在《消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消费退货制度作出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全完善,但也带来一些尚无法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确立消费退货制度中的例外规则,但与此同时,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消费立法,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改进和完善消费和退货制度的例外原则。只有这样,在新的时期内,我们才能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立法进行完善,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稳定,使网络消费得到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 网络消费 退货制度 例外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正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消费和传统消费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和特点,效率高、价格优,同时快捷方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得到提高,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断的加快,消费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网络消费已经成为更多消费者的主要的消费模式。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到二零一三年年底,中国在互联网上进行消费的人数超过三个亿,和二零一二年相比较,人数增加五千九百多万,增长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使用率从上年的百分之四十二多上升到百分之四十八多。根据相关分析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的互联网消费市场的增长速度在全球各国中占据首位。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消费在当前的经济市场下的蓬勃发展之势。
  在面临网络消费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随着日常生活中网络消费的不断渗透,伴随而来的各种消费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比如,在进行网络消费时,由于网络卖家和网购者消息不对等,网购者在购买商品时,由于无法对商品直接进行接触,不能试用等,只凭商家在网络上的介绍和商品图案等,很容易产生冲动性购物的欲望,但下单后货物到手后,这时候往往会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对自己根本不适合,有的根本不需要,因此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在收到货物时对商品进行使用时,才发现商品根本不像网上商家介绍的那样,感觉受到了欺骗。更有甚者,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时,在网络商家一味的推销下,本来没有购物意愿的却冲动的进行消费,因此事后非常后悔。面对这样的购物环境和购物状况,如果不能为网购者提供一种退货或者换货服务,在网络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对损失只能自己进行承担,因此会对网络购物产生失望情绪,这样的局面非常不利于网络消费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而且面对这样的问题,消费者往往无处进行投诉,更谈不上理赔。因此,我国很多学者都提出主张,建议在网络上建立和冷静期相似的网络购物制度,同时对这样的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二零一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消法》进行通过。这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该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第一次大的修订,一共对五十八处条款进行了修订,这其中与网络消费权益有关的条款有很多个,尤为引人注意的是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进行确立,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
  《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商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货物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可以在七日内无任何理由的进行退货,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网络消费的权利,是为了给网络消费者一个充分冷静考虑的时间,对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进行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使索赔不能的情况得到有效避免,使消费者与网络商家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得到有效的调整。但是,《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设立,在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全完善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尚无法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本文对《消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深入进行研究分析,就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二、网购退货制度之《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也逐步建立完善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有七天无理由为网络消费者退货的义务,也就是网购者在网上消费时,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同时新《消法》第二款又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除了《消法》第一款规定的四类商品即鲜活的容易变质的商品、消费者定制的商品、报刊和数字化商品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外,还规定了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的,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样不适用,这是处于对网络经营者的保护所设立的。
  (一)对网络卖家利益的保护
  当前,在网络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下,虽然网购者与网络卖家的地位不对称,没有平等性可言,虽然许多网络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在网络中投机取巧,对网购者的利益进行了严重的侵害,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他们进行保护非常有必要。但是,在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的同时,也很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网络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限制,防止他们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滥用,对网络卖家的利益造成损害。对网络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时,如果对商品的性质等不进行考虑,也没有设任何边界限制,这将造成网络经营者的责任无限大,这样,将会有很多网络经营者因为无法承受一些不必要承担的责任而感觉到压力很大,从而退出网络经济市场,不利于网络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新的《消法》在对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力同时,为了使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的利益达到平衡,对网购者的行为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二)消费者的意思自治原则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对网络退货制度进行范围约定时,因为网络商品琳琅满目,品种繁多,对适合和不适合退货的情况不能一一进行列举,为了给买卖双方留下意思自治的时间和空间,网络经营者在进行商品销售时,可以根据商品的属性与网购者事先进行协商和确认,约定对特定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在我国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是最高理念,意思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有权利依照自己的判断,去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设计,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自主参与、自主选择并承担自主责任。网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确认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意思自治原则。《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对买卖双方在事先进行约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

  三、我国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健全完善

  (一) 我国网络购物现状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在我国的网络消费的大背景下,对我国的《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考虑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网络消费中,最突出也是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信誉问题。信誉问题分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经营者的信誉问题,二是网络购买方的信用问题。出现信誉问题的最大原因是因为网络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就要对网上经济活动制定出更多的规则,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尤其应该制定规则。但是,我国新《消法》中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则,在网络购物中很容易因为没有具体规则而造成意见不一样,对网络购物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出台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对网络购物退货制度明确进行规范。
  (二)具体的完善意见和建议
  第一,新的《消法》在对网络购物退货制度进行规定时,只设立了不适宜退货的要根据商品的性质来进行。而对商品性质却没能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设置极容易被网络商家所利用,对网络消费者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在对网络购物退货制度进行规定时,采取具体列举和原则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对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的性质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进行规范,让在购物中有可参照的标准,避免对商品的性质产生不同的意见,使网络交易出现混乱。除此之外,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在对货物进行确认时,产生了网络购物退货制度的“例外”,新的《消法》规定,网购者在进行网上消费时,对商品性质确认时没有对具体时间明确进行规定。有的商家利用时间截点问题来作为不能退货的借口,因此,应该对时间截点作出规定,让网络消费者和网络商家能再次进行协商,虽然这样会让网上购物变的复杂,但这样可以使网络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对商品性质进行考虑,也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意义重大。
  (三)小结
  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进行规定时,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调整,即消费者的确认方式,消费者的确认时间和商品性质等。在法律上进行规定时可以采用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除此之外,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对法律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调整,让法律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对其安全性尤其担心。网络购物虽然快捷方便,但在具体操作中只是依靠一下虚拟的命令符号来完成,如果想对其安全性进行保障,唯一可靠的路径就是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购物中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就能依靠法律来解决争端,使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网络购物的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放心进行网络消费。我国《消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进行平衡,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对网络退货制度进行完善,是我国网络消费法律的创新之举,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网络退货制度方面的立法还处于起始阶段,各项制度法律在不很成熟完善,对网络消费中出现的问题还不能进行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很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的立法机构要对网络退货制度的法律条款再次进行完善,使网络消费中出现的争议得到减少。在立法中应该立足我国网络购物的现状,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购物退货制度。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和出发点,针对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经济发展现状,实践和理论有机结合,真正做到造福网民,服务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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