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区法官制度之适度与侧重
论文摘要 处理好社区法官制度的适度性和侧重性,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创建无讼和谐社区。本文通过讨论社区法官制度的目的和初衷,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社区法官制度通过延伸诉讼服务,有力拓展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巩固了人民调解作为前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成果,又形成了对法院审判作为后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有力配合,使社区法官成为“调诉结合”模式的执行者,从而使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升为法院审判前期工作向人民调解制度的延伸。
论文关键词 社区法官 功能定位 适度性 侧重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大力推进社区法官制度,个人理解,目的就是使人民群众和法官、法院的联系更加便利、紧密,通过将审判实践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快速高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政策层面上,此项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短时间内,社区法官制度被高度聚焦,广泛推行。
在审判压力空前的情况下,建立社区法官制度需要适度,社区法官功能要有所侧重,避免盲目跟风与流于形式。社区法官制度的建立,出发点是好的,但任何一种新制度,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何保证该制度运行的恰到好处,只能以运行效果是否符合原先设定的核心价值为判断标准。
一、社区法官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初衷
在社区内发生的纠纷,相当一部分是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如夫妻之间因偶发矛盾导致一时冲动闹离婚,家庭成员之间因赡养、继承等产生冲突,邻里之间因相邻关系及其他些许小事产生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服务不到位或迟交物业费产生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及时予以化解,却由于社区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民间纠纷化解渠道匮乏无力,而使人民群众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信心和动力,“打官司”成为他们的首选,导致类似纠纷大量起诉到法院。这不仅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而且繁琐的诉讼环节也给当事人增加了时间和经济负担。同时,也使审判和执行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在这种大背景下,社区法官应运而生。法官提前介入社区矛盾纠纷,有利于推动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联合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将纠纷解决在诉前阶段,实现纠纷的有效分流,最终形成全员参与、群众欢迎、政府满意的纠纷化解新格局。“社区法官制度”使得广大民事法官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把握群众司法新需求。这不但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的提高,减轻和消除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而且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亲切感和信任度,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二、社区法官的功能定位
“社区法官”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社区法官主要开展就地办案、协助指导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参与综治信访维稳、社区矫正、直接与社区居民开展面对面的纠纷化解工作。其主要功能定位有三:
(一)功能定位之一
拉近与民众距离,提升司法公信力。社区与居民之间天然的亲和力能够有效消除群众对法院的神秘感,方便法官与居民面对面交流,缩短距离,增进法官的亲和力。通过法官进社区开展法律指导、发放社区法官联络卡、建立法官办案热线,零距离服务群众,大力度提升便民诉讼,避免一遇纠纷就往法院跑,实现司法资源与社区资源的整合衔接,做到“小纠纷消弭在社区、大纠纷化解在法院”。
(二)功能定位之二
将矛盾消灭在源头,创建无讼社区。社区纠纷大都因琐碎小事引发。这些纠纷如果能够得到及时化解,则不会衍化为诉讼。法官进社区要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预警在前、调解优先的原则,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深入社区(村居)排查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专业所长化解基层的矛盾,把“最后一道防线”的工作前移到“第一线”。
(三)功能定位之三
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民事法官要针对所联系的社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或者当地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开展法治讲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树立法律意识,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将普法融入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提高法律素养,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参与和谐共建活动。要贴近社区实际,重点加强居(村)委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并适时举办法律专题讲座。
三、社区法官的适度性
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设定合理的边界,社区法官制度亦不能例外。其理由在于:在案多人少的严峻审判形式下,社区法官不应该成为分散法官审判精力的万花筒,而应该成为消除矛盾、减少诉讼,查清案件事实的助推器。法官深入社区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需要讲究方法,法官不能盲目下社区,要适度且有法度。社区法官需要加强与所在社区群众的沟通交流,及时联系社区的司法协理员,适时掌握基层民事矛盾纠纷的动向,同时与基层社会管理组织协同配合,共同对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民事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并建立台帐,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要借助当地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大力协助基层组织化解排查出的民事纠纷,共同研究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要建立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每年将辖区内涉诉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
如何把握社区法官制度的适度性问题。一是尽量挖掘司法人力资源,利用退休法官、退二线人员。进行审判人力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发挥其功效。二是工作方式提炼。“社区法官”制度要顺利得以推行,还要在细节和工作方式上下功夫。作为司法为民的新举措,“社区法官”必须以深厚的群众感情为基础,必须以科学的工作方法作保证。年轻法官在从事这项工作时要更加注重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着眼为民、利民、便民,改进司法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注意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的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变法院单打独斗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社会各方共同化解矛盾的集体防线。
四、社区法官制度的侧重性
在笔者收集的有关社区法官论文、资料中,多将社区法官制度作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创建和谐无讼社区的推进器,试图通过该项制度推进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但是社区法官制度工作安排必须要有重点,避免盲目跟风,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法官的功能又不至于分散法官办案精力呢?笔者认为:
一是社区法官工作对象要有所侧重。要深入学校、工厂进行法律服务。与司法局配合,定期走进学校、工厂举办法制课,讲解法律知识、介绍典型案例、开办模拟法庭,强化学生、工人的法制观念,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依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社区弱势群体司法救助机制,为社区下岗职工、城市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官工作室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要实行“一帮一”或家庭“结对子”进行结对帮扶。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同时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是社区法官对工作方法要有所侧重。要将结对共建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社区法官要选择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活动,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加大相邻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农民工工资纠纷等案件类型的巡回审判力度。对于当事人都属于同一社区或村的案件,原则上到当地开展巡回审理。要逐步扩大巡回审判范围,增加巡回审判案件数量,最大限度地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切实减轻当事人的奔波劳苦。在巡回审判时按照“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就地送达、以案说法、寓宣于审”的基本要求,同时邀请所在社区或者乡镇的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调解员列席旁听,认真听取他们以及其他旁听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是工作内容要有所侧重。社区法官不但要化解矛盾,还要参与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对于有可能引发诉讼的重大信访案件及涉诉矛盾纠纷,应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的要求,协助人民调解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做好应急、维稳工作,预防矛盾激化。社区法官必须真正深入社区,到群众中去,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对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梳理、上报、反馈处理结果。社区法官还要推动诉调对接,接受街道、社区的特邀调解员的申请,及时介入社区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司法确认。
四是工作成效有所侧重。对于社区多发的类型案件,社区法官工作室要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由法院资深法官组成社区案件专项工作组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案件高发原因,及时上报给上级法院,形成“法院——社区法官——街道(社区)”良性互动的倒三角纠纷解决机制。
五、结语
处理好社区法官制度的适度性和侧重性,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创建无讼和谐社区。“社区法官”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综治力量,而且也能将司法工作关口适当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延伸服务活动,有力拓展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巩固了人民调解作为前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成果,又形成了对法院审判作为后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有力配合,使社区法官成为“调诉结合”模式的执行者,从而使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升为法院审判前期工作向人民调解制度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