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功能实现的关键,自2002年8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执行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也存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执行 检察监督 完善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首先,权力制约理论。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其次,人权保障理论。保障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 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二、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引起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也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提及,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发挥;最后,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什么时候进行纠正、不纠正或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不重视,仍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其次,将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混为一谈,不分区别的将相关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经验予以运用,忽略了社区矫正执行自身的功能价值。最后,“越俎代庖”,部分地区代行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比如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导致主次颠倒,监督淡化。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
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检察监督工作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常常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能为重点,但对于其享有的司法权能,比如获得减刑权、对无法律依据的矫正措施的拒绝权、对矫正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权等常常予以忽视。
(四)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效果体现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以及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但目前的检察监督,还停留在对社区矫正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控制上面,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忽视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执行效果,是否真正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效矫正,以及是否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的检察监督,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更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力的运行原则,对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亦是同样的。如果深入有效的对社区矫正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获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权力。
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专家已经起草了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案,共计118条,并在201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主办了相应的研讨会,专家建议案的内容就包括社区矫正监督与法律责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此次机遇,结合自身检察监督实践,对《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促进该法的早日出台,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其次,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种在《刑法》予以确立,比如社区服务刑或社区矫正刑。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拒绝纠正或不纠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期整改制,赋予检察监督更多强制力,保障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二)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新定位: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社区矫正得不到有效规范的执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就难以实现,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重视。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检察机关更应加强重视,充分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其次,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区分开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报送主体,明确报送内容,比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凭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矫正执行信息等,还要根据本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明确报送时间和接收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录入的检察监督,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平台,解决跨地域的刑罚交付执行和跨级别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信息不畅的问题,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最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自身“越俎代庖”。检察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信息平台,并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向舆论媒体、社会公众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情况,接受媒体的质询和人民的监督,防止代行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责。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第一,要注意对未成年、妇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比如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注意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成长关注,建立跟踪维权机制;针对女性服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要注意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灵关爱,保证矫正执行机关在进行矫正时有女性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并采取较为舒缓的矫正方式;对于老弱病残,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进行重点帮扶,确保正常生活。第二,注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权能的维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意识到自身的司法权能,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监督工作人员也要纠正思想观念,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能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其司法权能,通过检察官信箱、检察官接待日、合法权益告知制等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好坏关乎刑罚目的能否有效落实,关乎社区服刑人员能否顺利有效回归社会,关乎能否预防和减少犯罪,关乎能否实现社会安定,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执行效果,并做好检察监督。首先,要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的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信息直接反应社区矫正执行的开展情况,通过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可以了解社区矫正执行的具体效果,发现社区矫正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执行的质量。其次,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通过上门走访、调查问卷、电话约谈、心理测试等形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动态,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程度以及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做出客观评价,从而判断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好坏,对于矫正效果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重点关注、加强矫正。最后,让普通群众、社区居民参与评议。让普通群众、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评议,可以更加客观现实的反映社区矫正执行效果,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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