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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案管部门运行中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24 15:04


  论文摘要 为加强对办案统一管理监督,宏观掌控案件办理质量,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简称案管)。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如何转变观念,充分发挥案管的监督职能,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管 监督
  一、案管成立的背景

  (一)案管机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客观要求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检察业务总量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而长期以来,案件的管理均以业务部门自行管理的方式为主,案件没有统一的出入口,无法对办案流程进行有效监督,也无法有效监控案件的质量,导致出现了程序监督缺位、质量监督滞后、数据统计不准确等监督不力现象。这样的情况下急需有一个部门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社会公信力。
  (二)案管机制是加强自身监督的有益补充
  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主要是一种制约型监督,必须以前一诉讼环节的提请或移送为前提,因而具有被动性,难以实现对执法办案过程同步监督,设立案管后,配备一名流程监控员,将原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流程控制权分离出来,织造纵横交错的案件监控网,将静态的监督变为动态的实时监督,将分散的办案人员自我监督变为案管的集中监督,将事后的案件评价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切实把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节点和每一起案件中,防止违纪现象发生,杜绝执法权滥用,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三)案管机制是信息化管理的必要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截止目前,检察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检察机关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无法体现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更谈不上用信息化的手段对办案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这大大降低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效果。推进案件集中管理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是因此应运而生,成为解决这一瓶颈的重大举措。通过统一进口和出口,最大限度地把事务从业务中分离出来,提高了案件的管理水平和办案的效率;通过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了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院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减少了重复劳动。
  二、现阶段案管部门的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案管办的机构职能中指出,案管办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浙江特色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中将案件管理的职能定位为“统一受理、流程管理、动态监督、业务考评和服务办案”。
  我院于2013年12月根据省院的安排,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坚持“配优配强”原则,挑选了责任心强、电脑操作熟练、精通办案流程的干警成立案管队伍,设置主任1名,工作人员3名,均熟悉检察业务流程,确保了案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现阶段,案管的运作模式尚在摸索期,我院根据工作实际,规定了以下四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案件流转
  统一受理、分配、送达案件,统一对案件程序流转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细化了案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的标准,以及上诉、抗诉、复议、复核类案件的收送案标准,加大了对受案程序性审查和对部分事实、证据的实体性审查力度,严把案件进出口关。规定案件流转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案件,由案管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二)质量评查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平与效率,案管牵头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成立案件评查小组,制定案件评查方案,将审查逮捕案件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或不再移送起诉的;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诉判不一或撤回起诉的等十类案件作为重点评查的对象,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个案评查、专项评查的方式对本院业务部门已经办结的案件定期开展评查和通报。案件质量考评的意义在于在全面掌握业务部门办案质量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系统地分析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院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或完善办案机制提供参考。
  (三)统计分析
  我院案管立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统计功能特点,自行拟制设计了《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每月业务工作考评统计表》,案管对涉及到考核的八大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和数据统计,并本着边探索边修改的原则,汇总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从而准确把握执法办案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促进严格规范执法。通过对单位、部门和个人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指标的分析,为绩效评价提供基本依据,服务管理决策。
  (四)律师阅卷
  为进一步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工作,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将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实处。我院案管开通电话预约平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预约电话向案管进行阅卷预约,案管及时进行预约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案件查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和听取意见等事项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于案管,由案管安排专人负责。


  三、案管部门运行面临的困难

  (一)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
  检察院的职能范围是既定不变的,因此案管作为新设部门,不可能凭空添加很多原来没有的职能,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从原来的各个部门分解出来的,所以就产生了职责重复的客观现象。比如案管的案件流转职能与检察院的主要业务部门,比如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的办案职能有交叉,案管的监督服务职能又与检察院的办公室、监察部门的工作内容有重合,这直接导致了案管部门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因为职责不清,而处于尴尬境地。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和利益考虑,于是在实际工作中就发生了部门间互相推诿、分工不明,这样不利于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案件管理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二)对案管部门的设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案管作为一个新设部门,它改变了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将原来业务部门的“办案管案一体化”工作模式转变成了现在案管部门的“统一化管理案件”的工作模式,案件管理模式的全新变化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习惯了原有工作模式的老同志,对案管的成立及运行很不适应,间接阻碍了案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他们认为案管就是做原来业务部门的内勤工作等一系列检察事务性工作,理应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的,而不是带来麻烦。但是案管成立后,因为开展规范案件管理工作,相比以前单纯的办案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工作程序也变得繁琐,因此很多人存在抵触和抱怨情绪,认为成立案管就是多此一举,自找麻烦,还不如原来业务部门自己管理来得方便。
  (三)案件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尚未健全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的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制度的重要性,告诉我们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具体到案件管理领域,根据系统论,需要构建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机制、案件质量绩效考评机制、案件信息整合反馈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管理机制。 但是,到目前为止,高检院除了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外,并没有出台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的其他文件。各地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相关规范,导致案管对外职能不一,操作程序规范也不统一,案管的监督流于形式,并没有达到以管理促案件质量提高的预期效果。

  四、完善案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加快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下的有益实践,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但是案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惑,如何消除障碍,充分发挥案管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突出和树立案管部门的权威性
  一个部门如果没有树立权威,就无法有效开展工作。案管也是一样,它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所以需要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的权威,否则一切都是空话,更加谈不上提升案件质量。总的来说案管的权威性可以在这几方面体现:首先,明确案管的职能范围,让全院干警都熟知案管是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它要对一切办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其次,要改变办案人员固有的观念和习惯做法,消除对案管的抵触情绪,自觉接受监督,案管也要在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树立自己的威信,从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最后,加强案管部门的队伍建设,案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坚持原则,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第一,建立健全案件程序管理制度。在对控告、申诉、举报线索的分流处理中,对侦查机关、其他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受理中,严格把握进出、分流等程序中的各个步骤,做一个称职的守门员,规范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第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水平为目的,对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做一个公平的裁判员。第三,建立健全信息整合反馈机制。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平台,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配合执法办案专项检查,对一定时期内的检察业务运行情况作出综合分析,有效运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对策,为领导统筹安排下一步工作出谋划策,做一个优秀的参谋员。
  (三)明确案管职责,协调部门分工
  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并非划转或分解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基本职能,主要是针对执法办案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设置管理和监督程序,实施执法程序和办案质量控制,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指挥。 我们应该在现有案管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围绕案管的运行机制和改革目标,以统筹协调案件管理资源为出发点,将案件管理的范围和应用程序具体、细化,区分案管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强化案管的监督职责。当然在检察院这个大家庭里,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也要注重协调配合,明确案管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案件流转程序,制定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实施细则,使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能充分体现案件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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