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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金库”的查处方法与防治路径

发布时间:2015-08-24 15:04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范围内的经济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小金库”的出现使得原本的财政监督体系受到破坏,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2009年开始,中央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专项的打击行动,诸多机关、企业、单位卷入这场风暴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强烈的反响。本文分析了“小金库”出现的原因,解读了“小金库”产生的危害,解析了“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最后针对“小金库”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论文关键词 小金库 查出办法 法律

  “小金库”现象是经济体制和社会思潮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其危害机制通过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发挥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等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个问题早已经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行动,将机关单位中存在的“小金库”予以取缔。
  一、 “小金库”出现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个人或者团体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视国家制定出台的财政法规为无物,在单位中大搞串联,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暗中指挥财务部门建设“小金库”,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规则的开支。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是单位领导层面人物的参与,利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小金库”问题会引起中央重视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库”建立者不需要花费自身的资金便能实现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为,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小金库”利益集团花销资金的手段就是“出师有名”,通常都是以为其所在机关单位谋福利为由而获得资金的暂时掌控权,在达到为整体利益服务的同时,也使自身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不仅如此,而且还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一定的政绩。如此多的好处,必然引起“小金库”的泛滥。
  单位的部门要职人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出现法律观念淡薄的状况,对于建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比如,一些领导认为使用“小金库”的过程中,只要没有进行私人谋利就没有违反法律,而将其用作单位员工的福利发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认知情况体现在一些人员认为“小金库”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认为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已经司空见惯,因而行动起来无所畏惧。
  (二)外部原因
  社会大环境对这个问题的出现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局面,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为“小金库”的建立提供了成长的土壤。比如,一些单位为了能够获得项目,或者负责人为了寻求自身的发展,会通过各种手段而采取送礼等方式铺平道路,这个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属于灰色支出,不能够正常的记录在账面之上,也无法从经费中进行调拨,只能运用建立“小金库”的办法筹集资金。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是与之相匹配的预算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内容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导致一些资金支出无法纳入预算体系之中,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小金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比如,我国的预算条例规定,各个单位之间往来过程中的招待费不允许从公款中进行调拨。但是,各个单位在进行现实交往的过程中,为了维系彼此的关系,招待费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基于这种状况,一部分单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而从“小金库”中调拨资金,以维持招待费的支出。
  二、 “小金库”产生的危害

  “小金库”的出现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家损失、滋生腐败、破坏经济发展等。
  (一)滋生腐败
  “小金库”的建立过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门中领导层面的一些人员和财务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办完成,使用和存入过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功能,在相关人员对其中的资金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私吞、挪用等情况,造成腐败的出现,导致经济犯罪的现象屡禁不绝。2003年,我国开展的审计工作中,发现了大量经济犯罪状况,其中大部分都与“小金库”存在一定的关联。
  (二)滥用权力
  经过调查,“小金库”中的资金都是通过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资金的,这些方式的发生都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小金库”中的存款的实际掌控者都是一些领导层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权力,在其中的资金被应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涉及到权力的滥用。
  (三)侵吞资金造成国家损失
  “小金库”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破坏国家利益。针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小金库”的出现是在利用国家利益换取个体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运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国家财产,对资金进行变相储存,造成了国家的损失。
  三、 “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翻查我国与“小金库”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前与其有关的内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层面则出于空白状态,致使“小金库”案件出现之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定。虽然我国在“小金库”案件具备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是仅存于一些行政规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在案件中发挥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慑作用较差。
  (二)追究刑事责任力度不足
  “小金库”被揭穿之后,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层面,虽然有法律条款针对财务违法进行规定,但是其内容没有明显的针对性,因而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当中,针对我国已经查处的“小金库”案件的资料进行分析可知,多数的处理结果都是没收资金,能够利用刑法进行宣判的较少。
  (三)对主要人员的处罚力度较弱
  在“小金库”问题的处罚规定中,处罚对象一般是单位,而非主要负责人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小金库”的认知存在问题,认为它是为单位整体服务,因而将处罚对象限定为单位。但是实际上,根据小金库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仅仅将处罚限定在行政层面和整个单位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发展要求。如果对“小金库”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在为单位获利的同时,也为私人谋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对“小金库”是否为个人利益的获取发挥作用进行调查,一旦判定此种情况发生,就要针对负责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调阅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库”问题中个人谋利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针对其进行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而负责人仅仅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理。
  四、 “小金库”问题的法律应对策略

  “小金库”侵吞国家资金,建立者利用其进行开支无法在财务账面进行记录的活动,以此实现个人享受、挥霍等目的,虽然一部分资金用于单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为会对社会早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一)将“小金库”的内容进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针对其进行制定限制性规定仅停留在规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对案件审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已经存在的“小金库”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将其限制性内容添加到财务方面的法律之中,让“小金库”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该在刑法层面针对“小金库”的内容进行界定,使犯罪人员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
  (二)将个体纳入责任体系
  针对“小金库”案件进行调研可知,其内部资金一方面应用于单位的员工奖金福利,另一方面则进入私人囊中,供其挥霍享受。从这个两个层面而言,可以将“小金库”案件的最终犯罪性质定位为组织犯罪和个体犯罪两种。但是,当前的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针对整个单位,从法律内容出发针对个体进行制裁的状况少之又少,造成了处罚对象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错位以及处罚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现主要负责人并未受到惩治的状况。如此的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戒,使得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必须在法律层面针对个体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单位受到制裁的同时,个体也要对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其行为达到某种程度便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刑事处分。
  (三)将刑事处罚作为重点
  通过调查可知,“小金库”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处罚程度却相对较轻,致使犯罪人员的违法成本较小,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很多案件的严重程度都应该按照刑事原则进行判定,但是实际上却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此的处罚偏差的存在说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时,也很难起到遏制“小金库”风潮蔓延的目的。因此,应该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将刑事原则加入到审判条例之中,将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状况判定为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四)从资金的使用明确限定罪名
  这个方面可以从资金的使用目和效果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小金库”犯罪可以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为了发挥法律的有效性,应对资金支出的动向进行明确盘查,如果发现资金的支出是服务于单位员工以及其他方面的福利、补贴发放等,而没有进入个人的账户之中,被其用作享受,如此的情况便可以判定犯罪性质为单位犯罪。反之,如果资金的流动是某些领导出于个人享乐目的,就可以判定此人触犯了犯罪条例,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如此的做仅是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因此要在法律层面对资金的动向进行具体详尽地跟踪,做到判定结果的客观性。对于建立“小金库”的个人犯罪来说,要针对其花费的资金数量等方面来判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动机相对单纯,可以判定为贪污罪,但是如果其情节较为严重,可以相应地增强惩罚措施。针对单位犯罪也要采取这种方式对其犯罪程度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判定。
  “小金库”的存在造成了社会危害,它伴随权力而生,并受到权力的支配,成为逃脱法律监督并为私人谋利的工具,它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条件。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对其监督力度较弱是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小金库”肆意蔓延的根本原因。本文分析了“小金库”出现的原因,解读了“小金库”产生的危害,解析了“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最后针对“小金库”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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