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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

发布时间:2015-08-29 14:08

    [论文摘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接待涉检信访面临的重大挑战,更是负有参与处置责任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一项艰巨任务。文章试图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对一些细节和环节或者相关因素做一些分析和思考,共同探索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途径。

  [论文关键词]司法警察 涉检信访 突发事件 处置机制
  “转型期的司法行为,离不开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近年来,涉法涉检信访大幅上升,其中大半属于民事行政类申诉。由于这些案件的申诉人往往是社会竞争的失意者,又是被作为最后一道公正防线诉讼竞争的失败者,申诉之时,呈现于执法者面前的往往是愤怒的眼神、急躁的情绪和固执的诉求,甚至是一种偏执。”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增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或者直接导致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爆发。检察机关该如何把握涉检信访的全局,解决信访人的问题,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其中,需要对涉检信访的相关重要因素和环节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依据和角色

  1.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胁迫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定(试行)》第二章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另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可见,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有法律的依据,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务范畴,其有权对妨碍检察活动的信访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劝解疏导。但这只是从立法的角度、立法的技术层面进行的简单而粗糙的规范,并不足以很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检突发事件的需要。为防止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对检察活动的影响和冲击,需要进一步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角色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领导者、指挥者?还是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一般参与者、执行者?在现有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从事某项检察活动往往是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或者是在检察官的交代下去独立完成。始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话语权”,只有遵照执行。这种执法的“局限性”或者“有限性”,在某些特殊的执行环境中往往会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显得执法缺乏“灵活性”,从而束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发挥最大的警务职能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这种复杂多变的紧急情况下,更需要在执法“灵活性”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身的“武装性”、“专业性”和“震慑性”产生合力作用,确保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因此,在诸如此类的特殊执法环境中应该给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独立执法空间和“话语权”,让其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性”,统筹协调各单位、各人员处置相关检察业务就显得尤为地重要和迫切。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若干相关因素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处置涉检突发事件之时,需要认识和明确何为涉检信访、何为突发事件、何为涉检突发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涉检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等,以便处置时更具有针对性。
  (一)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相关因素的含义
  1.涉检信访,是指群众因切身或其他问题,向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得到检察机关处理的活动。总而言之,涉检信访是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并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解决问题的检务活动。
  2.突发事件,根据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据和借鉴涉检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含义,可以把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概念理解成为在涉检信访中严重妨碍和扰乱检察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涉检信访事件。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
  1.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种类,比如,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来划分可以得出,刑事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民事类涉检突发事件、以及行政类涉检突发事件;根据诉求内容的性质划分,可以把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分为举报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和控告申诉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等。
  2.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特点。有作者认为涉检突发事件有这样的一些特点,一是参与的主体具有关联性,一般都具有经济、利益、血缘上的某种关联。二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组织性,是在个别人员的策划、预谋和鼓动下发生。三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诱因的复杂性。四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具有反复性。五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后果具有连锁性。不得不承认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所呈现出的特点具有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也有共性,即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去引起检方的重视,这些行为方式一般都是过激、极端的行为方式,有时候还具有暴力性质。
  三、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根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多个检察业务部门和单位,如何有效整合这些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形成高效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合力,则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机制。


  (一)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借鉴与思考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不少突发事件的考验,如1998年的洪灾,2003年的SARS,2008年的大地震等,每次突发事件的过后,除了痛定思痛,我国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也积累了不少的宝贵经验,制定出一些应急处置机制,预警机制,并完善和出台了一些应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同样,在过去的100多年里,美国也经历了不少突发事件的严重考验。如1906年的旧金山大地震,2001年的“9.11”事件,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等。美国在处置这些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一是拥有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三是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制;四是充分的应急物质储备;五是专业的应急队伍;六是深入的应急普及教育;七是广泛的民间组织参与。同为突发事件的处置,必然有许多共性和相通的地方,以上所述的一些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可以借鉴到检察机关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工作中,以促进检察机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开展,提高其处置的能力。
  (二)检察机关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习惯做法
  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往往是由控申部门在接访中遇到情绪激动,难缠,威胁接访检察官等可能引起事态进一步恶化时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来配合处置,或者在信访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来维持接访秩序,再或者在司法警察部门对过激信访人员采取一定的稳控或者强制措施后通知公安机关来协助处理。整个处置过程显得很被动、不灵活、不科学、不系统,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在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的检察机关中表现更为突出,这方面又尤其表现在基层检察机关中。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信访压力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按照现行的高检院有关司法警察配备或者建制的规定,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和现实的信访处置压力构成明显的矛盾。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制度滞后,要求按照所在检察院人数比例的8%-12%配备,显得人员之少与不足,即使是按照最高配备比例也无法满足现实中的涉检信访处置要求,再加上司法警察还担负着其他的一些检察任务。
  (三)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置机制
  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司法配置,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合理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应对复杂多变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理想之路。
  1.建立完备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协调中心。检察机关高效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多部门、多单位联动配合的检察活动过程。各个部门、单位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既要独自完成各自职责,又要积极配合好其他部门、单位,发挥各自优势、特点,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形成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合力。这些部门和单位一般是由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司法警察部门、民行部门、公诉部门等组成。其中,司法警察部门在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不可“代替性”,再加上其“武装性”、“专业性”、“威慑性”等优势,理应成为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核心领导,发挥统筹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作用,作出果断判断,采取恰当应对措施,控制涉检信访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规范机制。这一规范性处置机制,应当包括规范的处置管理机制,规范的处置细则条例,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职权范围,责任的承担,保障处置机制的高效、流畅运作,以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范围内,有效控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局面。
  3.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机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过后,是情绪、矛盾被激发后一定时期的稳定局面,这一局面看似风平浪静,其实是暗流涌动,突发事件随时都可能再次爆发。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蔓延、恶化,或者死灰复燃,越演越烈,应当建立一个与之相关的善后处理机制,专门负责善后工作。这一机制应当包括善后安抚、善后观察等功能,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将事件的动态向指挥、协调中心汇报,以制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4.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情报分析机制。收集相关情况、情报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归类、处理,有利于随时掌握涉检信访工作动态,及时作出应急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再次爆发,最大限度保障涉检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5.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模拟演练机制。根据涉检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灵活安排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演练,在演练中提高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能力,发现自身薄弱环节,对比进行针对性的集中培训,时刻保持对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清醒认识。
  6.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采取就近、就邻的原则,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之间建立合理的联动、相互协助机制,快速反应、集结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处置队伍,对某一检察机关发生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进行协助处置。
  7.建立完善的安检系统。在接访场所设置安检门,对信访人员一一进行安检,排除隐患,对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取号,按顺序逐一进行信访。对人员众多的信访,进行有序分类、分批等候信访。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应当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核心作用。但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多部门联动的检察活动,各个部门之间需要齐心协力,发挥各自特点才能产生高效的处置合力。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才是正真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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