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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发布时间:2015-08-29 14:08

    论文摘要 本世纪初我国监狱工作逐渐重视对罪犯的心理进行矫治,近年来该项工作更是开始了规范化的发展进程。需要看到的是,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产生制约的因素依然存在,认真探析这些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对心理矫治的专业化、科学化、人性化和长期化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将探讨新形势下针对罪犯实行心理矫治工作的新方法与新措施,希望能对该项工作得到更好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为监狱安全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论文关键词 罪犯心理 矫治工作 方法创新
 
  监狱对罪犯的心理进行矫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在监管改造罪犯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很好的效果,这项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要经过不断的引进、分析、创新与发展才有可能达到很好地效果。心理矫治工作是系统工程,它不是靠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对监狱来说而是需要管教民警、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综合努力才能取得最终的成果。因此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相关人员时刻都不能忘记对心理矫治工作的研究、改进与创新,要把这项工作的开展与时代的发展相结合起来,不断分析、解决问题,加强认识和学习,才能完成更好的创新与发展。
  一、 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的常见问题

  (一)心理矫治工作软件硬件投入不足
  有的监狱忽视心理矫治工作的方面的投入,用于此方面经费非常有限,有些监狱甚至干脆只配人员没有投入,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虽然近几年各监所按要求进行了心理矫治方面相关配置,但还是要看到一些监狱仍然没有独立且健全的心理矫治部门,对罪犯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的所必要的硬件配置不足。目前大多数监狱所配置的心理咨询人员都是后期培训考证的,在业务知识上,也存在一定的素质和水平问题,尽管心理咨询师近几年在数量上有了进步,但专业水平与专业技能都相对薄弱,真正系统学科毕业的人员少之又少。部分监狱在心理学相关业务培训方面也不够,导致一些心理咨询民警在不能适应社会的工作形势变化。
  (二)心理咨询保密性要求与监管改造安全之间存在矛盾
  在对罪犯个体进行心理矫治上,一些负责罪犯的心理矫治的民警面临着根本性矛盾,那就是隐私保护问题。因为咨询师的职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为了获得对方的信任,对罪犯的隐私是要做到保密的,但监狱对安全的需求与其职业需求恰恰相反,监狱管教民警需要对犯人情况进行更深入的掌握,这样才能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加以防范,在这种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监管要求下,这就很容易使咨询师不得不把个别心理出现问题的犯人一些情况与隐私反馈给管教民警。如果这种情况被心理矫治对象获知,咨询师就会失去罪犯的信任,监狱、监区是人员聚集性群体,这样会令心理矫治工作降低应有的效力。
  (三)心理矫治工作的针对性不强
  心理矫治工作需要使用各种心理测验的量表,常用的包括改造难度与危险度方面的量表等。虽然我国的心理矫治在近些年来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与应用,但相关理论和测量工具基本上都是引进西方的心理咨询和矫治技术理论。这些理论和工具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较为完善,但毕竟与我国的实际国情不符,特别是与监狱改造有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因为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差异,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心理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监狱运用的心理测量工具并不能确保测量的准确性,这给我们的监狱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那就是如何能够根据我们监狱的监管改造罪犯实际情况结合西方的理论技术,拿出符合我们实际的更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技术。
  (四)从事心理矫治工作民警职业成长的困扰
  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监狱心理矫治的民警虽然有咨询师资格,主体身份仍然是监狱民警。由于专业性很强,从事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长时间从事比较单一却又重复繁琐的工作,个人职级晋升、奖励荣誉等相关待遇却很难得到提高。监狱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效果本身就与其他监狱管理人员的有所区别,但现在绝大多数监狱并没有专门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这容易导致相关民警难有职业成就感,虽然是监狱民警,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很难体现出职业认可,这可以说是困扰心理矫治工作民警的一种心病,长此以往,会影响到工作积极性,影响到业务技能水平的提升。

  二、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创新措施的思考

  (一)完善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评估体系
  质量评估体系在心理矫治的工作中具有多重作用,包括对罪犯危险程度的断定、对罪犯改造难度的推估、对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预估等,这一体系不仅能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判定,而且能反映心理矫治的工作效果。针对性矫正方案是以罪犯个体评估结果为基础,以罪犯矫正回归为导向,在矫正方案制定过程中,心理矫正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罪犯危机心理干预,针对罪犯心理障碍、不良行为模式、人格障碍而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个体咨询、团体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等等。监狱要把心理评估的工作当作一项常规工作来抓,特别要对罪犯做好罪犯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评估工作。心理评估在三个阶段的结果是对这期间民警管教成果的最好检验指标,根据结果的变化可以对教育措施加以调整并对管理级别加以指导。在此基础上,心理咨询工作要积极地向罪犯刑满释放后延伸,监狱方面可以结合罪犯个体心理矫治的内容向公安机关、社会安置与帮教机构提交相关工作的书面建议,一方面有利于其再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与预防,另一方面有利于归对其的安置与教育。
  (二)对民警定期进行心理学相关业务培训
  监狱心理咨询师是实行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人员,工作复杂繁琐,在对个体心理矫治过程中,不仅要与罪犯进行感情共鸣,还要运用自己的学识、经验、阅历、情感等帮助罪犯解决心理或实际问题。由于与罪犯的心理世界长期接触,心理咨询师沾染上一定的负面情绪在所难免,很可能在心理上遭到罪犯的反伤。心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更是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更是要求很高,需要比社会上一般心理咨询师更高的要求,短暂的学习培训是不够的,这要求民警要不断加强此方面的学习。从事监狱对罪犯的心理咨询矫治工作,不仅要求民警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而且还要在思想道德水平、心理素质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也就需要相关民警在监狱心理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知识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自己在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定期有效地进行培训学习是最好的途径,这不仅能够使民警能够与社会交流经验,还能在接触外接业务知识方面进行对比、思考从而促进学习提高。
  (三)心理矫治工作的拓展延伸
  目前监狱对心理矫治对象仅仅是罪犯,工作目的性主要是引导罪犯个体正常改造,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存在着矫治工作内涵意义过浅的现象。因此,想创新心理矫治工作就要对原有的工作内涵进行一定程度的延伸。个人认为这种内涵上的创可以分四个方面进行。
  第一方面,可以尝试扩大心理矫治对象层面,对监狱民警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运用,施行一定的心理测评,这样一来能为部分民警进行正确的心理疏导,还能为政工部门对民警资源的优化提供理论依据,对相关执法岗位安排也能够更加合理。第二方面,注重从民警到罪犯的全体人员的心理保健,定期采取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活动,比如专家讲座、媒体宣传等,使监狱民警以及罪犯保持阳光健康的心理。第三方面,加强与监狱外心理专家交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起电话和网络两方面的心理援助系统,及时解决监狱内罪犯矫治个案疑难杂症。第四方面,对监狱内部环境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罪犯生活、学习和劳动改造场所的环境进行合理布置,使环境因素对罪犯心理矫治的辅助作用起到一定的效果。
  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必须与社会发展进步相结合,在内容与方法两方面实现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创新,这样才能确保心理矫治的专业化、规范化、创新化与科学化。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严格来说属于一种心理保健工作,对被监管改造的的罪犯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因此,在新的时期,监狱只有将创新思想与实际情况融合起来,找出符合监狱单位实际的罪犯心理矫治规律,并不断探索总结规律性东西,一定会大力提高监狱工作科学化程度,有效转化罪犯违法犯罪心理。不断将新的模式和方法引入工作中才能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做得更好,更能促进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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