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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反渎职侵权工作视角谈职务犯罪“双料”

发布时间:2015-09-10 09:30


  [论文摘要]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且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少贪污贿赂犯罪伴随着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既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规律,又能使职务犯罪人员得到全面的查处和惩治。笔者通过参加浙江省检察机关侦查业务骨干专修班学习、交流办案,现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实践,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 “双料”案件 渎职
  一、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概念

  原国家药检总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00万元,被判处死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这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2007年,针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容易受到干扰的事实,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出反渎职侵权要办“双料案”,既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又查清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这也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很好的诠释。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兼具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渎职侵权犯罪事实完全独立;另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贪污贿赂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了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虽然检察院内部的两个自侦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但在单个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同时涉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情况下,两种侵犯不同客体的职务犯罪不再分属两个自侦部门分别立案侦查,而一般由先立案的部门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以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两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这便是反渎职侵权部门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

  二、浙江省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查办的现状

  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普遍存在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在职期间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案件是社会上反响极大的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而且该案的查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2007年以来,浙江省宁波、金华、杭州、温州等地均提出反渎职侵权检察要办“双料案”,如, 2010年杭州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的20件28人案件,其中 “双料”案件7件12人,分别占35 %和42.86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温州巡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过去5年内,温州二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212人,有35人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此类“双料”案件占总数的16.5%。全省各地通过对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带动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但是,当前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支撑惩治职务犯罪“半壁江山”的重责严重不相适应,也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借助人们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关注度和接受度,加深人们对渎职案件的了解,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渎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加强人们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义

  近几年来,党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放到与反贪污贿赂工作同等地位来抓,并且强调重视的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等“三难一大”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实践证明,2007年以来,浙江省各地通过对职务犯罪双料案的查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三难一大”问题,带动了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自2007年起,浙江省立案数每年均超过200人,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2件293人,2010年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4件324人。
  (一)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意识,有助于解决渎职罪案件线索发展难问题。
  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善于从贪污贿赂线索、案件中发现渎职线索,有助于解决渎职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社会上缺少知名度、影响力,大部分群众不知道检察院中有反渎职侵权局的存在,更不清楚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因此,很少有群众向反渎职侵权局举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少,是造成案件发现难的重要原因,而贿赂犯罪线索相对多些。但是,渎职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都是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交错在一起。而在实践中,我们基本上都是从反渎职侵权部门本位出发,只片面注重纯渎职侵权线索,而主观臆断,忽略了贪污贿赂线索深层次中隐藏的渎职侵权线索。通常的做法都是轻易地将贪污贿赂线索转给反贪污贿赂部门了事,忘记了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的这一本质特征,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在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案件中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要善于从贿赂发生的原因、目的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等方面,发现和收集渎职犯罪证据,从而增加渎职案件的线索获取渠道,有效防止渎职线索流失,解决案件发现难等问题。浙江省各地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均有从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中发现渎职犯罪线索的经验。如,2008年以来,宁波市反渎职侵权部门以渎职案件为着眼点,从贿赂线索中发现渎职犯罪,挖出既有受贿又有渎职的“双料”犯罪案件共计21件21人;桐庐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近5年来从该院反贪办理的案件中,发现并成功查办了渎职犯罪3件3人。

  (二)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能有效解决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是徇私类渎职犯罪案件的查证难问题
  渎职案件特别是滥用职权、徇私类渎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查证难问题普遍存在。如,有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或者是好心办坏事,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嫌疑人也如此辩解,那么在侦查实践中只能以玩忽职守罪侦结案件。在参加专修班学习期间,学员在交流时普遍认为,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对渎职案件进行全面地分析,能突破犯罪嫌疑人受贿口供,查证嫌疑人在收受贿赂后实施渎职犯罪行为,这相当于间接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以贿赂罪的构成支持渎职罪的认定。而且渎职犯罪相对与受贿犯罪是轻罪,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受贿问题之后,往往能彻底地交代渎职犯罪事实。这样既保证案件质量,又能有效解决渎职犯罪案件的查证难问题,还能够带来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05年宁波市北仑区成林采石场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柴桥镇安监员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但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人少矿多、工作强度大等理由,为犯罪嫌疑人辩解,对侦查工作极不配合,甚至多加阻挠,使侦查活动长达一年多未能结案。此后,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改变侦查思路,对该案从侦查渎职犯罪向侦查渎职、受贿“双料”职务犯罪转变,很快发现了宁波市北仑区安监局助理调研员沈某某、宁波市北仑区国土资源局科长邵某等四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都存在收受事故矿主重大贿赂的犯罪事实。沈某某、邵某等四人受贿犯罪突破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把侦查的重点转入查渎职犯罪,很快查明了他们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上述人员最终都被法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定罪判刑。
  (三)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渎职案件处理难、阻力大问题
  渎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模糊,案件构成复杂,职责、行为、后果、因果关系、归责都存在较多争议。老百姓以及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总认为涉案人员又没有钱落自己腰包,是工作失误。查处单纯的渎职犯罪,往往容易引起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如,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公安民警潘某刑讯逼供案件,较多群众甚至相关政府部门都认为潘某为了工作,动机是好的,做法虽不可取,但工作积极性高,以社会治安混乱,不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难以破案等理由,企图阻止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甚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潘某对8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而检察机关也没有具体的量刑情节参考标准,此类案件的查处不可能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查贪污贿赂犯罪,外部社会支持度较高,查案的阻力相对少,深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背后的经济腐败,办成“双料”案件,既能保证案件质量,还能够带来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中,职务犯罪主体既有以权谋私、严重不负责任的罪过形式,又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是在两个方面挑衅公众的容忍度、亵渎国家公器,自然削弱了办案阻力。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坚持立足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并深挖背后的经济腐败,办成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以贿赂罪的构成支持渎职罪的认定,使一些以往认为难以处理的渎职侵权案件得到了有罪判决,进而解决案件处理难、判决轻的问题。

  四、结语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模糊、量刑较轻等因素的存在,使当前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存在诸多争议。有学者以及地方法院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有择一重罪处罚的相应规定,这对同类问题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依照《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轻罪。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并构成相应渎职犯罪的比照该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而不以贪污受贿罪与相关渎职罪数罪并罚。基于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偏轻,省院考核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不愿深挖、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当然,无论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是否存在争议,都不能否认通过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给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带来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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