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论文摘要 公信力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属与种的关系,只有在明确公信力内涵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阐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特征等相关问题。鉴于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存在意识缺乏、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理想等现状,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提出了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 公信力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概况 途径
一、公信力的有关问题阐述
研究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首先应当明确公信力的内涵这一属概念,进而阐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及其特征等相关问题。
(一)公信力的内涵及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所谓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认识主体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多数时,该社会现象和事物则不具有公信力。”
笔者认为,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某一现象或者行为的信任程度,其是一种无形资产,是长期的信用或者信誉积累而成。准确理解其内涵,需要从两个相互对立的角度分析,一是从公众的角度,公信力指的是公众对某现象、事物或者行为,如公权力及其运用过程与结果的内心确信程度;二是从对立面来讲,是指某事物或者行为对公众的影响力、作用力、权威力。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与所产生结果的尊重与信任程度,是公众对检察机关长期执法规范程度、公正程度、权威程度的总体评价。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特征
第一,它体现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性。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包括检察机关在公众心目中建立的信用、威信和公众对检察机关信用的信任程度,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信用是信任程度的前提,而信任程度是信用的结果或者说所起的作用。第二,它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者的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还要顺应民意,体恤民众的感情和需要,做到以人为本,注重社会效果。因此,要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辩证统一,需要检察机关对公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培养执法的民众基础,如此才能真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第三,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制度性,即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基于信任的秩序关系制度化,以通过制度来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如今的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性、多风险性,而制度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是可理解的,它能增进秩序,增加人的行为的可预测性,因此,制度的存在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在存在社会混乱的地方,社会的相互交往必然代价高昂,信任和合作也必然会趋于瓦解,秩序鼓励着信任和信赖,并减少合作成本。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能大大减少决策所需要的信息,降低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另一方面,伦理信用的维持通常没有强制实施作保证。而制度化的信用作为法治化的信用是有法律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现代社会的特征就是制度化、法治化。”第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来源具有多元化。具体包括:一是来源于公众对检查制度的认同、信任和尊重;二是民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三是执法办案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二、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况
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存在意识缺乏、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理想、执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现状。
(一)执法公信力意识缺乏
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尚未正确认识到公信力问题的重要性,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等缺乏正确认识,更不用谈从哪些途径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如,有的检察机关认为公信力归属于大众的主观判断问题,而检察机关无法把握,只能依法办案;有的认为执法办案中只要注重办案的实体公正、办案质量即可,至于执法办案程序和办案中的细节问题无关紧要,这就无形之中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有的缺乏最好群众工作意识,群众工作做的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引起涉案当事人不停地申诉、上访,客观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二)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太理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职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与公众的期望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是现实中的贪腐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社会公众对这方面的呼声依然很高。再比如,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存在一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缺位的薄弱环节,这严重有损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的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综合素质。但是,目前我国有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人格品行、执法办案能力等方面的素质与公众的期许有一定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人格品行方面,某些检察人员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严重,缺乏为民服务意识,不能以检察官应有的职能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存在严重的慵懒散奢现象;二是执法办案的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和办案经验的欠缺,未能查清楚本应该查清楚的事实,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质量不高,影响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信服程度。
三、提升我国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笔者根据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实践,从做实做细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建设和依法充分公开信息与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两个方面提出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注重细节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建设
“细节决定成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首先从自身内部入手,做实做细各方面工作。
1.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检察干警个人的综合素质不仅体现了其做人处事的能力,也代表了检察机关是否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综合素质包括知识水平、执法办案能力、思想道德素质等方面。“学无止境”,并且随着高科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知识也在日新月异,所以检察干警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或者接受职业教育等,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生活工作中常用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如财务知识、医学知识、计算机知识、文学知识等,既为枯燥单调的工作添加乐趣,陶冶情操,增加自身涵养,又为提高工作能力打好基础。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是直接表现在公众面前的,较强的办案能力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的积累。因此,业务部门检察人员要珍惜每一次办案的机会,并及时总结,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要建立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与经验缺乏的年轻同志互帮互助互相交流的机制,老同志要将积累的办案经验传授给年轻同志,年轻同志要虚心学习,并帮助老同志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从而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思想道德素质方面要求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教育,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贯彻落实改变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执法办案规范、文明,充分保障人权。
2.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是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作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案件管理部门自接收案件至案件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整个过程,都要做到全程跟踪,并做好登记,对办案人员在各办案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无向涉案人员或者单位吃拿卡要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惩戒机制。将执法规范化纳入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并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定期开展法律文书评比、办案规范化评比等活动,根据成绩对名次靠前的干警给予不同标准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与惩戒,本着教育为先、惩戒为最后手段的原则,对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谈话教育的方式鼓励主动及时改正;对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执法办案程序严重、发生冤假错案、构成犯罪的行为,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规范执法惩戒机制,对执法办案长敲警钟,杜绝不规范行为。
(二)依法充分公开信息与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主要源于检察机关是否对自身的职能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是否将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充分公之于众以及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等。第一,依法充分公开信息。可以定期组织召开“检查开放周”活动,邀请村民代表、市民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到本检察机关参观,并详细讲解办案的流程等;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农村、公共文化场所等,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并答疑解惑,同时鼓励百姓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办案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开案件的处理流程、现所处阶段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等。第二,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否则,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极易被滥用。一是从内部监督机制上,上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的领导和监督,监督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有必要时可以全程跟踪业务部门的办案过程;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尤其是健全检警互相监督的机制,即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过程中,监督办案检察官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如讯问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以非法方法取证等,同时检察官要监督司法警察在工作中言行举止等是否有不文明等行为。二是从外部监督机制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的监督,畅通与公众及时沟通的渠道。如对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公开范围内,主动及时地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布案件的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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