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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ECFA时代的两岸律师协作

发布时间:2015-09-21 09:31


  [论文摘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简称ECFA)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签署,履毕相关程序后,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ECFA可谓一项政策性“跨海大桥”,为两岸经贸往来铺平道路,标志着两岸由此进入互利双赢、合作发展的新纪元。蓝图绘毕,亟待建设、调适、开拓、发挥等,其间,基于职业、社会等固有特性,律师势将在ECFA时代演绎、诠释重要角色。文章以ECFA为背景,以律师非诉讼领域为视角,探讨两岸律师作用与协作,以期促进两岸经济合作、交流更加紧密发展。

  [论文关键词]ECFA;律师;非诉讼

  ECFA确立后,充斥契机,随之,如何切实有效履行以及增强两岸了解和信任,顺利完成既定目标,促进更为缜密合作与发展,亦是极需谨慎思虑、不可摒弃的事宜。鉴于两岸现实中存在差异,ECFA实施中必面临专业服务、法域冲突、争端机制、司法协作等法律新课题,甚值两岸律师审视、探究与忖量。

  一、ECFA时代两岸律师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1.货物、服务贸易与投资
  依ECFA第二章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约定: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根据早期收获清单的规定,台湾方面同意对大陆方面267项产品进行降税,包括42项石化产品、69项机械产品、22项纺织产品、17项运输工具、117项其它产品等等。其中,67项列入早期收获清单项目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2.5%以下,预定在2011年1月1日降至零关税,占267项产品的25.1%;187项产品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2.5%至7.5%之间,预定在2012年1月1日降至零关税。还有13项产品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7.5%以上,在2013年1月1日才降至零关税。
  关税降低势必增进贸易额及频率,基于既存差异,关税、进出口合同、保险、运输、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争议亦纷至沓来,亟需律师提供专项服务,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歧解、纠纷和摩擦,节省贸易交易成本。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就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达成合作协议。然而,不可否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虽逐年加大,但商标抢注、假冒、侵权等案件却仍有递增趋势,维权打假、息纷止诉、调谐等专业事宜中,律师不可或缺。
  涉及投资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台资一直是大陆利用外资的重要来源,大陆也是台湾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域,双方往来日趋密切。自2009年6月30日以来,台湾开放大陆赴台投资192个项目,服务业开放25项。据悉,至今陆资赴台虽仅1.3亿美元,原因各不尽然,但至少表明陆资入台已得接受,且还有很大展诠空间。尤其是近年来,大陆投资市场已愈成熟,未来对台投资必有所改观,两岸政策法规接继明朗,了解与信任得以增进,后续不可估量。投资历俱风险,在规避不必要负面效应及损失这一问题上,法律、财会等方面专业服务缺失不得,如此,律师提供专业、尽职、高效法律服务尤显重要,商业投资专业律师将是ECFA时代的“座上宾”。
  (二)经济合作
  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三项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于201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启动金融往来。2010年3月16日,台湾正式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修正条文(即所谓“两岸金融三法”),为陆资登台“铺路”。随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成为首批赴台金融服务机构。开放金融机构服务,可以更好地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提供融资、结算等服务,大幅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经济合作内容的排序来看,第一、第二项的合作,两岸均已确立,趋势而言,其他合作项目不出意外也应会尽快达成合意。
  市场是海,企业是船,律师是帆,独步之遇, ECFA无从对律师说NO。
  (二)挑战
  机遇与挑战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机遇必有挑战。ECFA时代,两岸律师行业面临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律师行业本赋使然,挑战与律师职业终生相伴。从事律师不但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业务技能,而且也需要娴熟的社交能力、应变技巧以及攻坚抗压之耐。因此,律师行业从来不缺挑战,也无从闪躲,须直面对。
  ECFA时代,将需求更多新兴专项法律服务,需要更多新知识、新技能辅之,如若不认真汲取、创新提高、充分备应,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有立足之地。于律师而言,勿庸置疑,是挑战,诸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相应非诉讼律师明显为数有限,不及需求,以及非诉讼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狭窄、服务意识、方式落后和国际知名大所的冲击。
  二、ECFA时代两岸律师协作

  经贸纠纷并非都由诉讼解决,实际上,大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存,两岸律师均可参与。此外,在投资、经贸业务协作,公司设立、并购和管理方面,非诉讼经贸法律服务举足轻重。尤其在ECFA时代,交流、合作日益频繁,都不可避免既需有关本岸法律服务,亦需有关对岸法律服务。这就给两岸律师带来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合作空间。
  (一)历史渊源
  ECFA签署前,两岸律师就已经开展了广泛交流。台湾律师自1988年就已经到大陆进行交流研讨活动。1996年6月,大陆律师代表团第一次踏入台湾,由此开启了大陆律师去台交流的首页。自此,两岸律师相互交流不断深化,
  而且越来越频繁。
  (二)必要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合作的社会,律师行业更是如此。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不但要在本律师所内部协作,而且还要跟外部律师或者其他行业合作。随着两岸合作与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ECFA实施后,两岸律师间合作就显得越发必要。   (三)可行性
  在两岸关系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大陆逐步开放两岸司法合作,使两岸律师业务合作成为可能。2008年开始台湾居民可以参加大陆司法考试,2009年5月国台办主任王毅在海峡论坛大会宣布了八项惠台政策,其中包括许可台湾地区律师所在福州、厦门试点设立分支机构。得益于以上惠台政策庇荫,已有众多台湾居民来大陆谋求律师职业及台湾律师事务所来大陆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大陆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共同为ECFA提供法律服务。
  (四)两岸律师合作争端解决思考
  由于两岸律师协会尚未建立直接合作,两岸律师之间的合作尚处初探阶段,且主要是通过私人协商建立起来,彼此间未尽熟识,相互底细不甚清楚,凭感觉判断占主导,以此基础行事,纠纷难免。迄今,两岸尚未构筑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若争端无法协商处理或者缺乏第三方调停、裁断,最终可能会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影响发展。鉴于此,确立两岸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凸显必要。
  1.由两岸律师协会对话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是律师的“娘家”,维护律师行业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是其职责范畴。由两岸律师“家长”协商确立争端解决办法,比较容易让律师接受和遵守,处理争端时也比较容易入手。因此,由两岸律师协会进行磋商,确立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合情合理合宜。
  2.依托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
  依ECFA关于争端解决的约定:双方应不迟于ECFA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并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从双方约定时间审视,双方应该已就此问题展开磋商,虽尚无法知晓磋商结果如何,但就磋商内容而言,必然需要相关法律人士积极参与,而律师则是最佳人选。若律师能介入争端解决程序的磋订,则有助于制订出一套切合两岸实际、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能把律师合作争端纳入ECFA争端解决体系中去。

  三、结语

  ECFA实施确实是顺应民心之大事,是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业,对经济、社会、政治、司法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利好影响。而律师自身职业属性,必然会在两岸各项合作当中发挥应有之作用。虽然合作才刚刚开始,但未来道路也还很漫长,需要两岸民众,特别是有识之士共同发挥聪明才智,理解慧识、消释困难、排除障碍、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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