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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探析

发布时间:2015-09-21 09:33


  论文摘要 未成年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其目的就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未成年违法犯罪者重建与社会相适应的人格体系。本文首先回顾了社区矫正的发展,从不同方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内容进行分析,着重了解未成年缓刑犯社会矫正的研究方向及发展模式,然后从对象、矫正方式、体制等方面进行资料梳理,从不同理论角度,分析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总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体系。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缓刑犯 社区矫正 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起源于欧美,在欧美慢慢发展开来。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提倡人性化和刑罚轻缓化的社会环境下,尝试寻找更为合理的方式来矫正罪犯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总体趋势,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创新形式应运而生。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之初于2003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随后,又通过修正案等不断发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又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发展

  对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多数学者认同的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的参与下,由专业工作机构和人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年龄决定了他们对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要弱于成年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美国是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社区矫正委员会由矫正协会组成,该组织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通过提供制裁和服务来促进公共安全并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处在社区中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最早美国通过采取中间刑法制裁措施、医疗模式等方式,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形成了本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借鉴美国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核心的具有日本特色的矫正制度。
  随着各国的发展,犯罪也在不断的年轻化,未成年犯的比例逐年提高,怎样从社会角度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降低,是各国亟待研究的,而这时社区矫正成为各国的切入点。在研究中针对未成年犯特点,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十九世纪美国矫正专家布雷斯认为,那些困境少年是危险群体,需要采取缓解措施,于是提出创建纽约市儿童援助协会,安置未成年犯到收养家庭,对未成年犯进行个别化教育和矫正培训,先从社区矫正入手,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正与社会适应,从而缓解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问题。日本学者小河滋次郎提出未成年犯要特殊对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是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自身因素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待未成年犯时,要设置福利性设施;充实社会保障及各种儿童福利立法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二、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

  (一)基本制度
  在法律制度方面,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用法律支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最早通过社区矫正法案的是美国的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的社区矫正法案中就社区矫正设定了一个较为宽泛的矫正范围,包括成年犯和青少年犯、审前未决犯、已决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未成年社区矫正仅有些规范制度,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没有标准的操作话程序制度,没有适合的矫正制度体系。
  针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体制保障是基础,美国学者迪恩·约翰(2008)认为矫正可以根据不同模式进行划分,通过分级管理达到对犯罪人员的层次化矫正,形成矫正的体系化。制度化保障的社区矫正模式逐步开始,但是各国因体制、未成年犯罪特点等不同问题,形成适合国家社区矫正发展的体系。在我国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佟丽华(2007)认为要以未成年人人权为保护核心,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对当前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专门制度与法规涉及相对较少,对未成年犯的关注度不高入手,人权为根本,以保护为核心,设立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相关制度,建立保障体系。豍吴宗宪也提出未成年犯罪人因有其特殊性,应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一步就是做出恰当的刑事判决,然后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点,对他们实行特殊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时重视发展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恰当开展矫正工作。
  (二)管理体制
  未成年社区矫正中管理体制的问题突出,刘志伟(2010)在《社区矫正专题整理》一书中提到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他认为作为社区矫正应当设置专门的审理和裁决有关社区矫正案件的审判机构;设置专门的法官,专司其职,并肩负社区矫正适用案件的跟踪考察与全程控制的职责。由此形成法院与社区矫正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的矫正决定与执行机制。刘强(2010)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几点思考,他也对管理机制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看法。他认为司法所担任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弊大于利,建议试点要拥有一支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矫正官。豎他认为中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存在制度管理模式不完善的问题,应多借鉴国外和港台社区矫正立法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我国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有27个省(区、市)也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隶属于社区矫正管理局,管理日常具体的社区矫正事务,具体操作由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执行。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与成年人之间交叉感染势在必行。因为未成年人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在这一阶段,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的管理模式一直在摸索前行,法行政部门从性化管理方式开始进行社区矫正,减轻未成年犯的心理负担,但在管理中,出现的不适应问题同样存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以及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管理体制工作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使其重返社会方面、适应社会方面、融入社会方面做的还不好,需要从管理方式入手,提出适应当前社会的管理模式。


  (三)模式构建
  当前各国有不同的社区矫正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各模式都存在自身的特点,而我国根据本国的体质与发展也应该形成适合本国的模式。我国专家提出了社区制度、管理、机构的一体化建设模式,当前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建设上,胡艳辉(2005)提出“问题少年”矫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多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总结国内外问题少年矫治的基本问题,借鉴国外成功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综合社会矫治机制,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形成适合本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模式;同时他指出,要发挥学校的作用;推进矫治社会工作;发展社区矫治综合模式;增强家庭教育功能;启动心理干预工程等措施,建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矫正模式对于社区矫正融合于社会大环境有重要意义,矫正模式直接影响其行刑方式、适应社会等,适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更有利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有效防范其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出现的问题,我国社区某专家提出一是完善的社区发展矫正基础,二是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三是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四是开展有助于未成年的矫正项目。国外的社区矫正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处于开始阶段,对不同的体制不可用统一的制度方式,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还需要实践证明,方式的对否也需要效果的好坏决定,所以我国的社区矫正还需要时间去检验、建设、完善。

  三、简要评价

  通过上述对国内外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研究领域的多样性,作为本土研究的代表佟丽华,提出了制度保障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从国内外研究现状上来看,学者们对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主要是从制度、方法、参与人员等着手来研究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或者是单纯运用社区矫正的理论来分析社。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研究,大多只是针对法规政策的制定去讨论,如未成年缓刑犯在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未成年缓刑犯的保障制度建设、未成年缓刑犯“二次犯罪”的预防等,而很少从社会矫正的多角度多层面去研究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主角,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有问题”的未成年人渐渐地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就整体上而言,学者们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尤其在通过分析某个地方的资料来研究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相对较少,研究保护他们的社会二次融入与适应性方法制度的就更少。
  现有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着重关注保护未成年信息的不公开、制度的完善、法律的健全,然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未成年缓刑犯又会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体?这都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以往对社区矫正研究是从宏观、中观或是微观这三方面的某一方面着手来分析,而本文主要从社区矫正的微观和宏观一起着手,即用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问题,分析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探究社会矫正的必要性,结合我国的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社区模式,运用相关的理论对社区矫正的二次构建进行全面分析,形成有制度保障、有落脚点的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体系。
  未成年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同时关注社区与犯罪的互动关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矫正事业,其目的就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未成年违法犯罪者重建与社会相适应的人格体系。社区矫正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高效的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在强调法治化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对今后社区发展、社会和谐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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