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影响及应对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特点,影响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刑事诉讼法》修改也未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出发,推进侦查工作发展。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影响;应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类犯罪因其与一定职务相关,一般被称为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些特点,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手段和现实状况产生着影响。虽经刑诉法的修改,这些特点,仍然在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推进,因此需要理清思路,改进措施,强化手段,才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前进。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虽然同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但是基于犯罪主体、手段等因素的不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着不同于公安机关普通犯罪侦查的一些特点:
(一)侦查对象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一般是在一定组织中任职的人员,整体文化程度高于普通犯罪人员,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网络,法律意识、反侦查意识较强,拿下口供难度较大。
(二)案件特点不同
职务犯罪行为往往隐藏于大量合法行为之中,不容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在犯罪时,多采用秘密手段,具体行为知情人较少,具有秘密性。行为人犯罪前经过精心策划,犯罪后会采取手段掩饰其犯罪行为,具有智能性。此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
(三)案件线索来源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多数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少数来源于群众举报或现场发现,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而职务犯罪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举报的内容多是听说或者猜测,没有实质内容,且往往是多头举报,保密性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初查工作重要程度不同
普通刑事犯罪,只要有报案,一般都能够被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条件。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集中在立案之后。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由于线索多是举报,需要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一般证据充分之后才立案。因此,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即初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五)侦查策略不同
由于普通刑事案件多具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围绕犯罪事实调查取证。而职务犯罪侦查由于线索的不明确性,加之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清楚犯罪基本事实时,一般难以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找到相应证据。因此,侦查重点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让其交代犯罪的基本过程,再根据口供调取其他证据。
此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活动的程序、措施、手段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并没有区分普通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侦查,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不具有公安机关较为广泛的职能,而且在一些侦查措施的运用上,也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手段、措施也弱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
以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突破口供,掌握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围绕基本事实开展取证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总体认识,是当前侦查工作“口供至上”的一个重要成因。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及其局限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总体而言,挑战大于机遇,且并没有改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一)对于人权保障的强化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
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内容的抗辩权,对当前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相对心理优势形成了一定的冲击,④提高了讯问难度。
2.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意见。除部分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不经有关机关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不被监听。以上规定打破了侦查过程的封闭性,不利于侦查机关获取口供,且口供更具有易变性。
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再结合辩护人具有的调查取证权,意味着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一方面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对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这对以往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因为一些证据一旦当时未收集,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再无法收集,影响案件认定。
5.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辩护人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往往是与被告人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有的还是对象犯的行为人,以上人员出庭作证变数较大,对于侦查阶段固定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侦查机关讯问技巧和笔录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增强及其局限
1.新《刑事诉讼法》将将拘留、传唤的时限在特定情况下延长至24小时,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在14日基础上,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了1日至3日,客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时间,但是,鉴于辩护权的相应扩大,多出的期限对侦查工作益处有限。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监视居住措施对于侦查工作中人力资源的浪费,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较少适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无论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还是有能力对通信进行监控的机关,都不是检察机关,实际上监视居住的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是脱离检察机关掌控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但是,有利的程度也不是太大,因为第一,刑诉法修改前,技术侦查措施就一直在用,第二,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只是少数案件。⑤此外,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使用,对于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初查工作没有帮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这与侦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获取相应证据的要求存在距离,对侦查工作没有特别大帮助。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电子证据及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效力的确认、财产查封等措施的完善,也只是对实践中做法的吸收。
综合上述,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扩大了辩护权,并且这种修改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有限度的强化了侦查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又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总体而言,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挑战大于机遇。因此,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继续发展,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修改,还应当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突破制约点、薄弱点,增强侦查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变,但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不仅是人民的期待、社会的需要,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因此,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树立正确侦查意识
第一,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在侦查过程中合法使用侦查措施,避免因程序、证据瑕疵对案件认定造成影响。第二,树立全面取证意识,注意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第三,树立线索发现意识,善于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二)调整侦查策略
第一,加强初查阶段对于外围证据的调查取证,争取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一定事实、证据。第二,转变侦查决策方式,改变以往证据充足才立案、拘留的做法,提倡一定程度的风险决策。⑥第三,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优势,在较大范围统筹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查处犯罪,特别是窝案、串案。
(三)改进侦查措施
第一,提升讯问工作的技术含量,综合运用心理学、逻辑学等方面知识,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第二,创新情报收集和分析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情报引领侦查工作的作用。第三,加强人员培训,帮助侦查人员掌握先进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提升素质和能力。
(四)加强单位、部门配合
第一,加强与纪检等部门的联系交往,畅通渠道,拓宽发现犯罪线索途径。第二,加强与公安、电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拓展侦查手段。第三,加强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配合,完善证据,强化内部监督,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应当从侦查工作特点入手,多方面拓展侦查工作方式、手段,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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