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
摘 要: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是惩治腐败的一支利剑,承担着重要的反腐败斗争任务,反腐败工作也一直是我们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外部司法环境、形势和任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使得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
关键字:腐败;技术侦查;侦查情报;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的运用。经过多年的治理,腐败蔓延的势头有所遏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当前的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的预防和惩治措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重要场合重申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反腐败问题解决不好,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如今,社会的大变革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困难与挑战。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反贪工作实践,在此着重剖析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困难和问题,并试探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够通畅,且举报信件质量不高
过去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主要依靠群众举报。但近几年来,因为实际情况,举报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内容的可靠性不强,可查性不大;直接通过举报线索调查案件的成案率不高。
(二)办案阻力依然很大
腐败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涉及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加隐蔽。腐败犯罪的主体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他们实施腐败犯罪总是想方设法地企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而腐败犯罪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从近些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例可以发现,一些腐败分子因为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往往是一边腐败堕落,一边还被提拔重用。并且,这些腐败案件的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一般难以从正面侦破,大部分这类案件都是由于其他原因涉案或者由知情者举报,才被侦破的。同时,腐败分子总是打着各式各样的旗号以种种理由欺骗组织,蒙蔽群众,以这样那样的借口中饱私囊,增强了腐败的欺骗性;甚至有些腐败分子以各种借口美化自己的腐败行为,以便蒙蔽组织和群众。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大案中的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手中握有重权,本身就有复杂的关系网,往往是案件一办理,关系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解脱,很少有哪个案件没有人说情的;甚至少数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干预反贪部门办案 所以反贪工作不仅仅要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还要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才能使案件顺利办结。
(三)调查取证难度加大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较之于过去,手段更趋隐蔽、更为"合法化",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更强,调查取证、指证犯罪的要求和成本更高。特别是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格局难于打破,佐证获取艰难,行贿方的口供更难突破,有时受贿方已经供认不讳,而行贿方仍拒不交代,还有的嫌疑人传唤前已受"高人"指点,抱着"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顽抗、侥幸心理来对付审讯。而我们的侦查工作却还是多沿袭传统的办案模式,靠的是"一支笔、一张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还停留在较低水平。
(四)没有建立专门化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和自己的技术侦查网络
目前,反贪部门中没有设立专门的情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情报信息工作基本停留在侦查人员各自为战阶段。侦查人员凭借个人的经验,通过对社会观察、人际交往等方式获取情报信息,并自行相应处理。这种模式对办案人员的社会经验要求较高,年轻的、社会阅历较少的侦查人员是很难摸排到成案线索的。同时,侦查人员在了解到大量的信息和情报后,由于没有专门化的情报信息工作处理,这些情报信息只能停留在侦查人员个人的头脑中,无法与人交流共享,导致信息资源的分散,并可能导致无法利用而浪费。最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都只能是个人的侦查资本,而不能成为集体的财富而延续。在技术侦查手段上当前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拥有自已的技术侦查网络,而检察机关如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必须借助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网络来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快速的开展,同时增加了泄密的可能性。
二、解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对策
反贪侦查工作机制的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既有立法层面、更新司法观念等方面的改革,又有组织体制方面的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需要在日常的侦查工作中逐步加以推进和完善。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这些困难与挑战,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应对策略和思路:
(一)多管齐下破解案源枯竭问题,加强案件线索来源机制建设。案件线索是反贪办案的源泉,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案源枯竭问题。第一,在线索的获取途径上,一靠群众举报,二靠主动摸查,三要加强与纪检、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第二,深挖窝案串案,扩大线索初查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建立多渠道获取案源机制。完善初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线索成案率。初查是立案前进行的活动,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初始.初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初查的思维方式应该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一案多线的择重点线查,一案多罪的择重点罪查。初查必须严格保密,失密就失去主动权。"初查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前的调查活动,能否做好初查工作是顺利开展整个侦查工作的关键。因此,要把初查作为立案的基础性环节来抓,坚持做到秘密初查与放开初查相结合,牢固树立初查就获取足够证据的观念,以堵住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退路。初查时不惊动初查对象,并严格限制知情人员范围,防止说情泄密等意外情况的发生。同时,采取"三放开"的方法,即不受举报内容的限制,放开初查的时间、放开初查的对象、放开初查的范围,拓宽初查视野,对尚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仍有扩大空间的,由专人负责,长线经营,在条件成熟时,继续开展初查,力争一查成案。
(二)建立反贪侦查情报管理机制,整合情报信息资源。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在反贪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配备专门的情报信息工作人员,建立动态性情报信息库,保持数据的适时更新,同时对外在各行业秘密聘请情报信息联络员(也就是俗称"线人"),构建社会化的情报信息收集、处理网络。对所获取的信息要改变过去侦查人员将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情报信息记在笔记本上的模式,要把相关的涉案信息录入信息库,以避免在侦查人员调动、轮岗等情况下导至情报信息的流失。
(三)加强侦查技术和信息化应用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已成为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增长点,应当着力加强侦查技术和信息化应用建设,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构筑信息资源平台。可以通过现今已经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和民航信息查询,通信信息联网、银行系统联网、公安网联网、人事信息联网等方式构筑信息资源平台。第二,加大投入,引进设备。可以考虑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购买一系列反贪侦查亟需的设备设施。第三,加强培训,培养侦查技术人才。应当培养专门人才,熟练掌握各项信息和设备,推进反贪侦查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