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简论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发布时间:2015-10-10 09:46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监督的重要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论文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权力;多元化监督体系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尤其对于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普通存在。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将有助于规范执行秩序,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
  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将成为民事检察监督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定监督手段。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对加大检察民事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调解书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完善了监督对象体系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若是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也应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民诉法的这一授权,是司法实践中客观现实的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强化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具有调查权
  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调查权的认识有分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新《民事诉讼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给民行工作开拓新领域提供了依据。

  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年来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强化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新《民事诉讼法》既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申诉案件减少,抗诉职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申诉路径进行了限制,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然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都已经过法院环节,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会有所减少。同时,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也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民行部门抗诉案件数量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
  (二)检察建议作为新的检察监督方式,未赋予必要的强制性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将检察建议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方法当中,但对于检察建议的提出方式、提出程序以及内容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同时目前的立法并未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法院对于检察建议如何处理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有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从而检察机关的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真正发挥实效。因此,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不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的。
  (三)民事执行纳入民事检察监督,但具体规定还需细化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得到了法律确认。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进一步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使执行检察监督手段缺乏强制效力。
  (四)办案期限缩短,办案压力有所增加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行部门办案期限从调阅卷宗之日起算三个月,给基层检察院增加不少压力。尤其是基层院办理的二审民事案件,除去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审查时限,实际上只有一个月的办案期限。必须在短短一个月内调阅卷宗,参透案件争议焦点,对民行部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对策探析

  新《民事诉讼法》的实行,对民行检察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要抓住新法实行的机遇,正确分析和把握对我们有利的因素,努力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注重检法之间的协作交流,提高检察监督实效
  加强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联系沟通,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的民事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的范围、操作规范、效力保障措施等与同级人民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形成文件,为民行检察工作提供明确可行的依据。不断提高两院对重大民事案件、社会热点案件上的信息共享,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互动,促使法院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加大两院在处理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案件的配合力度,促进两院维护社会稳定的综合效能的发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探索与同级法院协作配合的新方法,拓展和丰富检法工作协作内容,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二)完善监督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
  牢牢抓住抗诉这一工作主线,切实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的监督效能。同时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优势互补促进民行检察监督效果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进一步完善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机制,努力构建手段多元化、科学合理的民行监督新格局,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强与侦查、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
  (三)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强化民行监督能力
  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认真开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活动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强干警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新问题,找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并通过开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剖析、业务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监督能力,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民行检察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总之,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民行监督的有益经验,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进程,为新《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新的突破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上一篇:试析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下一篇:简析立案监督效果提升之途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