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当代中国检察官职业风险研究
论文摘要 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检察官职业风险问题不断凸显,只有从职业保障、职业技能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加强检察官职业风险的预防和排除,才能推动检察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从而真正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取得实效。
论文关键词 检察官 职业风险 历史发展 预防和排除
从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来说,检察官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而出现的。而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检察官群体正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职业风险。
一、检察官制度的历史发展
检察官制制度可追溯到法国中古时期,直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具有现代雏型的检察官制度相应而生。1808年,拿破仑制定《拿破仑治罪法典》,将检察官制度定型。在西方,将检察官(prosecutor)定位为一种法律工作者。无论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检察官均是进行刑事诉追的主导者,在一些法制中,检察官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
在中国,古代存在的御史管制,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检察官制度的原始形态。而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始于清朝末年,清朝通过日本学习欧陆法制,采用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编制法,引入检察官制。到了国民政府时期,于1935年施行新制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正式采行检察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到1995年终于出台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其标志着中国检察官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当代中国的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基于此,在我国检察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独立性,既不是行政官,也不是法官,其基本定位应当是法律守护人,是专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正确实施的司法官员。
检察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和客观性,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履行以下的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当代中国检察官职业风险分析
(一)职业本身特征,带来检察官自身发展的高要求和高风险
在社会现代化转型背景下,民众强烈期待着司法公正。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检察官的职能发挥和职权行使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或其可能的实现具有功不可没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系中,检察官面向辩护方与审判者,具有双重角色身份,处于重要而又非常微妙的风险漩涡之中。既是具有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公诉人,但面临着办案机制和职权行使的内在机制冲突;又是处于客观中立地位的法律监督者,但面临着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职权行使受法外干预的外部力量冲击。
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不可否认,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队伍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检察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在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还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伦理。否则就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从而最终会被不断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检察官队伍所淘汰。
(二)工作强度和难度的加大,带来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凸显。犯罪率不断上升,案件量剧增,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案件复杂化;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体技术的不断提高,案件审判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民众的高度关注度,这些都带给检察官巨大的工作压力和风险。
最近由于王书金案而曝光的长达近20年的聂树彬案,就很好的反映出检察官面临的压力和风险。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视为聂树斌案的“真凶”。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一幕: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是本方当事人所做,公诉方称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主审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再审。(案件的具体内容和最终审判结果,这里不做详细分析和评论),但本案中,检察机关与检察官的态度和行为被民众高度关注,严重影响着检察官乃至司法公正的公信力,可以想象,本案中的检察官承受着多么重的压力和风险。
(三)中国传统文化(法律文化)带来的风险
中国传统文化(法律文化)带给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式的社会文化,就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是熟人社会。长期的人治思想,不仅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甚至渗透到中国社会的边边角角,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办事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这些都对参与诉讼司法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官带来极大的挑战和风险,一旦承担案件,可能面临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各种人情蜂拥而至,或利诱、或交换、或威逼,手段复杂多变,都在不断挑战着检察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而一旦检察官未能抵抗住人情的影响,就落入了无限的欲望深渊,走向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共同体的对立面,同时,最终也会走到自己职业生涯的尽头。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法律文化),却在长期的人治思想基础上,在民众之中,树立了高高的“清官文化”和“‘包青天’崇拜文化”。对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者检察官,民众期望值较高,如前文叙述的聂树斌案,其对案件的态度、办案行为、职业道德往往被民众作为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标准,乃至检察官与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一言一行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上升到司法公正化身与代言人的高度。这些都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们应当是最公正、最廉洁、最讲道理的,是民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最终依靠,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正义化身。可以说,检察官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必须承担起重大的社会责任性,具有更强的自律性、具备鲜明的奉献性、起到其独特的表率性。
三、检察官职业风险的预防和排除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
预防和排除检察官的职业风险,首先应该在国家《宪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维护检察官的基本权利,预防职业风险的出现。
从社会学和哲学层面上看,检察官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主体一样。首先,检察官作为社会统治秩序的特定维护者,具有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使命。其次,检察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他们是有血有肉、七情六欲俱全的普通人。前者决定了检察官的社会组织本质,后者决定了检察官的个性自然本质,检察官的社会组织本质与个性自然本质构成了检察官这一特定社会角色的双重人格载体。所以只有建立真正适合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相应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其经济收入水平,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维护其基本权利,从而真正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
关于检察官保障制度的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第一,检察权独立性保障,对现有体制进行改革,保障检察院的人、财、物权独立性,从而真正保障检察官获得履行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的权力,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职业安全性保障,明确检察官除非违法犯罪和违反检察官职业操守,不得因为其他原因而被移调、撤职、免职,并加大对暴力抗法事件的惩罚力度。第三,职业收入保障,坚持以为人本,应当把优先提高检察官待遇提上日程,维护检察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增强检察官抵抗腐败的“免疫力”,使检察官职业保持适度的优越感,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建立检察官职业的良性机制。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技能教育建设
基于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须不断更新、充实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增进、提高司法业务技能,才能更好的应对我国案件数量剧增的司法现状。这方面,如果只靠检察官个人学习和检察业务实践锻炼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确保检察官接受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官职业教育规划,建设固定的检察官职业教育设施和基地;明确检察官职业教育目标,完善职业教育的内容,注重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相结合,注重检察官业务知识与实际执法能力相结合,注重提高检察官业务素质与提升其道德素质相结合,实现从知识型为主向能力型为主的转变。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检察官良好的社会形象
检察官不仅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检察官才能坚持和体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内涵;才能抵御社会上的不当之风,成为司法正义的化身,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才能远离职业风险。
从现实来看,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加强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设计科学有效的培训规划和内容,包括上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和在岗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精神境界,使其确立崇高的精神追求,树立检察官职业荣誉感,职业认同感,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和内心生活。其次,除了外部的职业道德教育,还需要检察官不断加强个人自身修养,勤于内省,检察官需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道德原则,通过深刻反思自己的种种表现,从而提升自我社会价值,达到自我价值的不断完善与实现。最后,与职业道德教育相配套,还应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制度,检察官这种特殊职业的道德规范,除了有自律性、规范性、约束性等共同性特征外,还应具有强制性,否则难以引起重视。
总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官面临的职业风险,恰恰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进步,法制建设取得初步实效。我们必须树立司法独立原则,强调检察官对检察权的独享性,以及有别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特殊性,为检察官工作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检察官真正预防和排除职业风险,引导检察官在工作岗位上确立崇高的职业目标和价值追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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