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律师执业职责中的体现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行为人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律师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制度正常运作的协助者,这一原则在律师执业职责中有特别体现。其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本文在综合分析有关法律规范与行业现状的情况下,意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体现,同时力求寻找解决有关问题的出路。
论文关键词 律师 职责 诚实信用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
一、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诞生于罗马法中对于契约诚信的要求。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逐渐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随着法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继而被法律所认可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基本原则。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理念价值在近现代法律实务中的不断体现,经过各方面长期以来的不断深入挖掘,其价值内涵与外延也不断拓展,逐渐形成了如今的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以诚实与善意来实施行为、行使权力,要求民事行为人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律师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制度正常运作的协助者,这一原则在律师执业职责中有特别体现,现将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述。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律师的法律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委托。因此,基于这样的法律依据,律师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委托来行使自己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的权利。从而也就要求律师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并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规定: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这些要求便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部分要求,从这里可以延伸出以下几个律师在职业中的义务要求:
(一)勤勉负责的义务
这一义务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必须以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实施行为,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勉付出,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地为当事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首要的义务,这体现了律师的良好职业操守。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从这方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使得律师价值得以体现,并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
同时,要求律师尽到勤勉义务也是其本身职业性质的要求,作为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与非诉案件中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业务执业人员,如果其不能将该事务当做自己的个人事务进行处理,那么很可能因为其过失或一时疏于谨慎导致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遭受损失。这一点是违背其职业基本职责与效能的。
然而,由于各类业务尤其是非诉业务,具有一定的相对不确定性,个人对勤勉谨慎尽责的理解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故不能把当事人在业务过程中的损失都归责于执业律师,只要其尽到了一名谨慎的具有相当法律知识技能的个人在管理自己的事务时的勤勉责任就便已足够。
(二)真诚守信的义务
在这一义务中要求律师必须真诚地对待委托人或当事人。因为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将全部信任都寄托在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身上。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寻求律师的帮助常是由于自己本身对法律业务不具有相关知识或者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往往都是具有高度专业的法律业务技术水准的职业律师,能够让当事人充分的依赖,而且这些委托业务一般还都是收费的。这样一来,这些原因所导致的当事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便要求律师必须对委托人报以真诚守信的态度,积极沟通交流,不对委托人进行隐瞒和欺骗,将关系到委托人切身利益的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同时这一义务要求律师为当事人、委托人严格保守秘密与个人信息,不将其个人与事务的信息随意传播,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这样一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才能保持良性互动,保证信赖关系的延续。
(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律师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律师必须对法律负责,遵守法律关于律师义务的各项规定,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法律规定往往是兼顾统筹各方利益的系统规范,是我国法律受国家体制的影响则更大程度地显示了这一点。因此,一方面律师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需要在代理过程中积极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庄严性,有原则、有操守地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与执行,并且同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这样一来,律师才能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更好地尽到自己的职责。
三、诚实信用地衡量各方利益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把握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公民,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豐律师作为受法律规定与委托人委托而享有相应委托权利与执业责任的一种角色,从其角色被设定之始便具有了义务与责任上的多重性。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既要对法律负责、对委托人负责还要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面对社会、法律、当事人委托各项原因赋予律师的职责,律师往往陷入了各项义务与追求利益价值互有冲突与阻碍的尴尬境地。这时各项义务的竞合与冲突如何处理,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便需要律师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把握了。然而有关法律对于这一点问题的规范在一定程度内却是有限的,无法覆盖到一名执业律师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律师对个人执业过程中如何诚实信用原则的把握对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便显得至关重要。
(二)当委托人利益明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个问题中对律师个人的行为指导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律师个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实施行为是极其必要的。
当面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有违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对其规定不清时,律师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从立法原意,不去违背法律赋予其的各项使命,不钻法律空子。律师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诚信地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而不能由于利诱、威胁或个人感情等外界干扰而对社会失信。因为虽然律师的直接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个人认为这里的权益仅指的是“合法权益”,而不应当将其延伸到全部利益甚至违法利益。当委托人的利益明显与社会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时候,该项利益的合法性便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失去了律师对其负责的基础。
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委托人利益明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由于其利益明显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同时由于其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往往这些利益都是法律所严格控制与防范的。如果当事人一意孤行想要追求该项利益的实现,很可能会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律师作为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中的“守护神”有义务应当对当事人言之有预,对其行为的各项法律性质进行充分说明。这也是其职业操守的充分体现,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国家宪法、法律的负责,对社会的负责。
(三)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律师在追求自己利益(委托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首先,这便要求律师对各项利益进行总体衡量。而如何运用这一原则来寻求这种平衡便是解决这一冲突的重要关键。
一则要求律师在把握衡量各方利益的时候不得有所偏袒,这种偏袒既可能来自于自身主观,也可能来自于外界干扰,因此律师在进行判断的同时必须保证自身公正独立,诚实地对事实进行判断。现今社会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的诱惑,尤其是对一名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来说,如果不能很好地排除这些诱惑或者是影响对自己执业过程的干扰,很可能对自己与当事人产生不利。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往往面临着来着法院、检察院、政府、当事人的多方面压力,这是不可避免的却也是不容逃避的问题。故律师能否坚持诚信信用原则进行执业便成为了其能否坚持其职业原则的最大决断。
二则便是律师需要在进行判断的同时信守承诺并审慎地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这便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忠实地履行职责,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程度上的合法权益,同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标准来把握这个“最大”的程度,从而保证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大”一方面是要求对当时人的可求利益进行最大化,在各方博弈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当属于其的合法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各方侵害;另一方面,“最大”表明这个争取是有限度的,律师只能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争取不能以牺牲法律公正与社会利益为代价来进行。
四、结语
综上,律师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把握对其自身与行业风气的正确形成都显得至关重要。人无信不立,更何况是律师这样一种以诚立业、以信立身的职业。然而现今律师的诚信情况却良莠不齐,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谨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建立律师诚信体系社会监督系统
这样一个社会共同监督的机制有利于规范行业风气,应到从业律师个人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借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当事人、社会舆论等各个社会自治渠道对律师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督、公示,促使律师诚信执业。
(二)重视律师个人素养的提升
在律师从业之始便强调律师诚信执业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基本培训课程开设,加大行业引导与社会引导。在加强律师业务、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职业道德的灌输教育,致力于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
(三)以立法形式进一步保障规范律师行为、律师权益
如我们所知,我国现今对律师行为的规范稍显笼统、权利义务稍显失当,个人认为如果能更好地创设出一个有利于律师诚信执业的法律环境,或许能够取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成效。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当社会公共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发生碰撞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因素,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一名法律人应有的公正价值观念为尺量,在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的范围之内以自身专业素质维护当事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是一名律师对其职业使命、执业职责的最好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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