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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与司法公正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0-30 09:58


  论文摘要 微博作为互联网中的新兴力量,在三年的时间里迅速成为信息传播媒介的中流砥柱,对社会阶层各方面包括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等均产生了一定影响。而如何面对并应对微博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则需要大众深思。

  论文关键词 微博 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 民意 司法独立

  一、微博与司法公正的概述

  (一)微博的介绍及其特点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地发布自己所听所见所闻所感,在140字内简单明了地记录生活,评论时事。这种快速方便的信息发布方式与现今社会的生活节奏极为切合,一经推出便受热捧。根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其中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网民中的微博用户比例达到54.7%。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指: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依靠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目的是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二、微博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原因

  (一)微博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1.微博有利于公众表达民意
  微博用户不受年龄、地域、职业、阶层的限制,微博话题更是从琐事记录,明星八卦到社会发展,国际形势无不包含。微博的多元性、多样性有利于不同社会群体展现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大众表达民意提供了一个新平台。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新方式,微博改变了传统的从自上而下的单极信息传播路径,进入了“全民皆记者,人人播新闻”的时代,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的对司法活动、司法审判、司法机关等参与监督的空间。司法活动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微博表达的民意虽然不尽相同,但最主要目的都是希望能了解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
  2.微博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
  虽然宪法中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际生活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少权钱勾结,官官相护者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个开放的窗口,每天都有网友借助微博来捕捉、曝光非法行为,评论、监督司法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
  3.微博有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微博信息的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吸引众多网友转发,从而转化为社会热点问题。因为微博自身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它正逐渐成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这使得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话语权,因此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发布微博将案情公之于众,使网友知晓案件原由,借助社会关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27日22时12分,一位叫“冒安林”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消息称:“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据传,《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已被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目前,通过公安部内网查询,确有‘仇子明’被通缉,确切消息待续。”这条微博立即吸引了大量关注,在随后的几天中,数十万条有关仇子明事件的微博被转发、评论,全国各大报纸、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事都表示出了高度关注。2010年7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虽然微博维权并非正常渠道,微博维权也未必成功,但是这种非常态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和压力,让公众有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新渠道。
  (二)微博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1.微博影响司法独立性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微博的放大效应,导致舆论压力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正应该是按照司法的逻辑、结构、规则达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而微博上网友认为的公正大多是从自然法上讲的带有主观情感、个人立场和道德色彩的公平公正。微博信息的迅速传播,往往会使得某一种意见可以快速获得大量支持,其他网民也跟着炒作,推波助澜,制造热点,出现司法被“民意”裹胁的现象,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干扰法官的判断。然而网络舆论并不能完全代表正义,微博存在网络推手,暗藏商业行为,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意见不一定就是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例如,“杨海鹏救妻”案之所以闻名就是因为“蟹爸”——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做过教师、法官等职,现为《财经》杂志高级记者杨海鹏,他希望能用微博当做武器,网络为法庭,借助自己的记者经验、法律知识与微博舆论的力量救出“蟹妈”于囹圄之中。虽然他获得了众多网友的支援,但“蟹妈”梅晓阳最终还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
  2.微博影响司法权威性
  发布微博无需审查,人们可以很直接地表达意见,因此很多网友对案件乱加评论,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用自己的观点评判法院的判决,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相违背时,微博上更是骂声一片,网络舆论聚集强大社会压力施向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活动。2012年10月,一组浙江温岭某幼儿园一位女老师面带微笑的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照片在微博热传,网友们极度愤慨,要求对该教师严惩不贷,包括不少律师都在微博呼吁“虐童罪入刑”。但2012年11月16日浙江温岭公安发布微博:“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绝大部分网友感到不满,认为该定罪不妥,质疑司法机关。但大部分法律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都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将该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牵强。大量网友们借助微博对未宣判的案件肆意发表意见,有时甚至形成“舆论审判绑架司法公正”,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3.微博影响判决公正性
  微博是新信息时代背景下,媒体被社会化了的新兴产物,反映社会矛盾的案件特别会引起网民的关注,药家鑫案正是如此。该案在刚被爆出时微博上人人已经喊“杀”,而传出药家鑫可能是“富二代”或是“官二代”后,数以万计的网友们更是恨不得剥其皮,削其骨,食其肉,饮其血才解心头之恨。然而药家鑫死后,其父药庆卫开通微博“向遇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向全国人民道歉”,并逐一澄清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的不实言论,网友们这才突然发现,原来药家只是普通工薪家庭,药家鑫本人的成长经历也令人同情,而张显却刻意引导舆论倾向,在微博公布诸多“疑点”暗示药家鑫是“官二代”,将正常的法律流程解释成药家的“黑幕”,于是微博上立刻又传出“张显不坐牢,全民皆造谣”的口号。然而此时药家鑫年轻的生命已经结束,药家父母的丧子之痛也不可能治愈,人们回头再看,其实药家鑫当初的确具有自首情节,有理由判处死缓,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难以承受的司法机关选择了顺应舆论。因为社会发展中贫富差距的拉大,权力结构的失衡,公众“仇富”、“仇官”情绪暴涨,因此一旦案件当事人身份背景有可能沾权带贵时,普通网友就很难做到客观和中立,不免发布一些偏激、片面的言论,这很容易通过微博形成网络暴力,干扰司法机关,左右法官判断,影响判决公正。

  三、解决微博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措施

  (一)坚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不够干净,司法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应增强司法机关在财、人、事等方面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完善的内外部机制。而公众借助微博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应限于司法腐败和渎职方面,不该对司法裁量的合理性、适当性方面过分评价。网络舆论对案件的道德评价不能替代法律审判,司法人员应恪守客观义务,剔除外界干扰,保持中立地位,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微博主动回应舆论,解释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则、逻辑,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理应成为主导者,引导社会舆论的正确走向。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对过分干涉司法而严重影响判决的行为加以惩处,树立法律权威,不致因罔顾民意而形成“舆论司法”。
  (二)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网友之所以会被一些虚假信息蒙蔽,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普通民众很难获得案件的真实信息,容易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发布的片面的、带有主观色彩的微博所引导,因此司法机关应大力推动司法公开,例如最高法于2009年和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从技术和形式为司法公开进行了制度创新,虽然目前司法公开还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采取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推进判决书上网,微博直播庭审等方式,主动接受网民监督,减少流言谣言的传播。
  (三)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微博介入
  微博直接、开放、多元的特点使其迅速成为新的传媒平台,政府应加强对微博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对微博等新媒体监督司法进行法律规范,加以适当限制,如对法院正在审理尚未判决的案件,不得肆意炒作,不制造所谓的“民意”去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裁判,不通过“同情、声援弱者”的舆论声浪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量权。也可以通过注册法院微博、政务微博,发布漫画、视频等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水平,培养法律思维。司法机关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用好微博这把“双刃剑”,利用微博的特点来进行法制宣传、实施社会监督、推动司法公开,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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