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试析刑诉法修改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5-10-30 09:58


  论文摘要 新的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以及多项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同时对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作探讨。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一、贯彻新刑诉法的规定,落实相关的新增措施

  (一)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改革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该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员提出了“专业化”要求。这就要求相关的检察人员既要懂刑事检察工作,还要掌握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技巧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耐心。对此,检察机关要不断充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如可以从在编检察人员中加大挖掘的力度,对于有志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地鼓励和支持,鼓励其向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向发展。同时鼓励干警学习相关学科知识,特别是心理学知识和教育学知识,优化知识结构,加大培训力度,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另外,建议检察机关成立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部门,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诉讼监督等工作,实现未成年刑事案件“捕诉防监职能一体化”,有利于实现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机构专门化、职能专业化。
  (二)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核制度上应明确规定“不以拘留率、逮捕率、批捕率和起诉率”等作为工作考核指标,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部门考核科学化、专业化奠定基础。
  (三)依法开展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后,已经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扣押了财产的应予以返还,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完成考察期,并对就教育感化情况进行评价后,应当撤销原指控且该项指控不能再出现在其刑事档案中。
  (四)多种方式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地作案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确实无法通知到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建议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可尝试通过相关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讯问,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进未成年犯罪封存制度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是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立足检察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创新举措,必将使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的复学、就业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地保障,有效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防止其再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于法院有可能进行轻罪记录消灭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做好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建议消灭前科等工作,以保证制度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正当性,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促进社会稳定。

  二、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鉴于目前大部分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条件比较差的现状,建立刚性的帮教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的帮教责任。特别是针对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刑事诉讼为载体推动综合治理的社会化,创设涉案未成年人全程衔接帮教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完善教育、帮教工作。
  (一)建立帮教档案
  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承办人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及时详细记载案件进展情况和帮教的效果,确保信息准确、可靠。


  (二)限制性规定
  对于罪轻不起诉或者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在进行帮教的同时应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一是限制活动范围。在帮教期限内限制其离开居住地,确有事由需外出应经批准。二是强制社会劳动,在帮教期限内,检察机关推荐被不起诉人到敬老院、学校等公益福利性单位进行强制劳动。三是教育培训,加强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四是定期报告,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应定期向检察机关及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其思想、生活、学习情况。
  (三)建立跟踪考察制度
  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承办人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跟踪考察。承办人员每月应定期约见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谈心,并与家长、学校、劳动培训部门、福利性机构的辅导员、居委会或村委会沟通一次,及时了解被帮教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动向和表现,并将上述跟踪考察情况记录进帮教档案。
  (四)帮教效果评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根据跟踪考察记录和学校、劳动培训部门及福利性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评定帮教效果。
  (五)建立长期跟踪制度
  在帮教期限结束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帮教效果。

  三、抓好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

  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青少年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重点培养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一)积极开展“检校共建”,不断创新普法教育形式
  坚持以学校为依托,建立检校共建”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看得见、用得上的法制服务。同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不断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如设立QQ群、开通法律微博等,与青少年互动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在电视播放公益广告、在学校举行案例图片展览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组织学生观摩公开庭审、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法等,通过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二)努力净化成长环境,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校园周边的黑网吧、非法书屋等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院机关要联合公安、文化、教育、工商等部门进行了专项整治,净化社会风气,使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免受精神垃圾的污染,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实施家庭教育指导,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学校召开家长会的时机对家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也可以召开专门性的“家长培训班”,邀请有关人士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教育父母发挥榜样作用,培养孩子从小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习惯。

上一篇:试析检察机关在“平安广州”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下一篇:试析新时期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