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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时期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

发布时间:2015-10-30 09:58


  论文摘要 推进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随着国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新闻媒体及网络对检察机关的宣传不断深入,让普通百姓对检务公开不再陌生。十八大后如何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拓展检务公开途径,完善检务公开举措,值得我们深思。本文拟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新时期检务公开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正 检察 检务公开 监督

  一、新时期对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定位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检察改革,促进公正司法的迫切需要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一律向社会透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深化检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失去监督,检察权就会被滥用,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提高检察干警能力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举措
  一方面,在实行检务公开的大环境中,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为公执法,公正执法,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另一方面,检务公开必然给检察干警从心理上施以无形的外力作用。在这种外力作用下,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的意识将得以显著增强。要做好各项工作,干警就必须在全面提升自我政治和业务素质上下功夫,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滞后性”严重
  一是思想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有的人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也有人认为现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已经很透明了,深化检务公开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会干扰影响办案,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二是公开内容滞后。在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往往只是选择一些部门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内容加以公开,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
  (二)“局限性”明显
  实践中,存在只按或部分按高检院要求“检务十公开”或“检务十三公开”;有的半遮半掩,避重就轻,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有的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这些现象既有悖于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真实充分的原则,也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便民性”不足
  在检察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检务公开,采取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设个公开宣传栏的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检务公开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有的虽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社区、厂矿、企业等活动,做到巡访、下访,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不善于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宣传和推介。
  (四)“创新性”不强
  一是缺乏调查研究。检务公开工作如何开展,公开范围多大,采取何种最佳方式和途径,如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没有进行有关研究,致使检务公开工作开展积极性不强,流于形式;二是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目前检务公开工作的实行,依靠的是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没有必要的组织、物质条件保障,“检务公开”难以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三是结合检察工作不明显。对于如何深化检务公开,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行动少、实效差。
  (五)“指导性”不力
  《意见》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至于如何督促、如何考核、考核的标准、责任如何追究则没有规定。同时,基层院因上级院对检务公开没有刚性要求,对哪些内容应及时公开、公开的时机、公开的方式方法缺乏准确的把握。



  三、新时期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

  (一)正确区分“接受监督”与“为民服务”的关系,更新执法理念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检察机关在接受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以“接受监督”为途径,注重提升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开展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召开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拥有参与权,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二是以“服务于民”为途径,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传统形式,如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
  (二)深刻认识“要我公开”与“我要公开”的关系,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要依法公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主动争取重视和支持。对外,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等方式,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形成互通信息交流平台。二要主动公开。全面推行说理答疑,对检察机关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主动与举报人、发案单位、司法执法机关、律师、涉案人员亲属进行沟通交流,答疑说理,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和申诉,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作的信任。
  (三)妥善处理“充分公开”与“严格保密”的关系,以透明保廉明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就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要主动予以公开。同时,通过建立“检务公开”查询服务窗口、大厅等方式,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坚持“科学指导”与“机制创新”并重,促进检务公开持续深入开展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科学解决基层院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检务公开专项活动、区分公开与保密的内容、范围与知情面,确保基层院检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制定重要司法解释等,要多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检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在上级院的指导培训下,经济发达区的基层院,有条件的基层院要根据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针对社会矛盾网络化、个别问题社会化的情况,及时将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既让群众能及时监督,又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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