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
论文摘要 本文对拆迁的含义及其社会意义进行介绍,分析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针对房屋拆迁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及生活需要提出立法建议,目的是为了在保证被拆迁人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美丽的共同家园。
论文关键词 房屋拆迁 法律性质 公众利益
一、拆迁的含义及其社会意义
(一)拆迁的含义
拆迁,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拆除和迁移的意思,拆除就是对原先建筑的毁灭,不再保留原先的样貌;迁移就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迁居到其他地方进行居住,房屋拆迁的关键就是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1)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者,拆迁者如果能够领取上述许可证,可以按照拆迁者自己的意愿对原先的建筑进行拆除,建造新的建筑物,且这整个过程中,拆迁者者不需对房屋持所有权者进行补偿安置;(2)领取拆迁许可证者,领取这种类型的拆迁者必须是在安置好对房屋持所有者的住所和给与一定的补偿安置后,才能对原先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工作和建造新的建筑物。通常我们所述的拆迁是第二种类型拆迁。而本文笔者主要对第二种类型的拆迁进行描述,针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
(二)房屋拆迁的现状
针对房屋拆迁的现状,笔者从三个方面来描述:(1)被拆迁人。现在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被拆迁者都了解不可能存在不顾他们抵抗强行拆迁的情况发生,所以存在一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期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不达到他们的要求就不答应搬迁,导致延误拆迁者的工期,虽然采取法律途径仲裁、执法行动能扼制一、二个毫无背景的个案,但绝大多数充当钉子户所获得的巨利诱惑,使得钉子户的队伍后继有人,且势头强劲;(2)投资商。投资商是收到被拆迁者和政府的双重攻击,被因拆迁者要求更多的补助不得而拖延时间,导致投资商工期被延误,《拆迁管理条例》不能落实,遭受政府质疑其办事能力,不但损失资金还失去政府的信任;(3)政府机关。通常情况下,首先由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划,这个规划过程应该是个隐秘的过程,而存在政府人员勾结开发商,从中谋取非法的利润,把人们房屋拆迁的事件当成一个谋取利益的契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上述三个方面描述了房屋拆迁的现状,也是亟需解决的现象,因为拆迁的停滞会给社会带来重大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房屋拆迁的社会意义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二、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解析
房屋拆迁问题是现今政府关注的问题之一,且已经被纳入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中,房屋拆迁问题受到政府重点关注的原因:因具体的法律条例支撑,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不明,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导致社会存在许多社会冲突。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三个观点,而笔者主要就一下三个观点进行分析:(1)大众公认的房屋拆迁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2)民事行为;(3)两种性质都具有。
(一)拆迁行为的行政性
多数人都认为拆迁就是一种行政行为。众所周知,拆迁人在拆迁房屋之前,首先要对建设项目报批,向政府交付土地出让金。拆迁人只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进行项目开发。所以,政府在出让土地以后,必须以其行政权保证拆迁得以顺利进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由法规、地方规章规定的,拆迁申请的内容需要政府审批,拆迁补偿的标准要由政府制定,争议的裁定由政府作出,实施作业由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或者干脆由政府设立的公司或“拆迁办”完成。对于拒不配合的被拆迁人由行政机关如公安局等采取强制措施。整个过程都以政府的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所以认为,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性。
(二)拆迁行为的民事性
存在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是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没有与政府之间产生直接的纠纷,政府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只是一个仲裁者的形象而不是直接受益人,因此,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为民事性。
(三)拆迁行的民事性和行政性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不可能只是单纯的民事行为或者是行政行为,他们应该是共同存在,拆迁的目的和用途不同两者所占地位也会不同。比如当拆迁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时,政府力量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对对拆迁者进行拆迁补偿时为了保障被拆迁者得到公平的补偿就必须引进市场因素,此时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就是行政性为主,民事性为辅;而当房屋拆迁是勇于商业用途是,此时开发商和被拆迁者之间处于同等的法律人格,且在财产权利方面也相互平等,在是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费用等问题上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不管拆迁的目的是什么,拆迁都会对我国经济、城市建设带来影响,拆迁的正式实施必须要有政府的审批同意,且政府有义务要保证被拆迁人的私人财产安全,所以,商业拆迁的法律性质应是以民事性为主导而兼具行政性。
三、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素质问题
素质即是人解决事情时的手段。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素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拆迁者,主要表现在在安置问题上,更多采取货币安置而不是产权兑换安置,从而引发经济政治上的损失和尴尬。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拆迁者缺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常识;(2)被拆迁者,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自己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在房屋拆迁时期刚好反过来体现,为了索要高额的安置金,并不惜以持久战的精神进行拖延,以要挟国家建设,且内心毫无愧疚感;(3)拆迁人员技术素质低,开发商在聘请拆迁工人时,只在乎自身的利益,完全没有在意聘请的工人是否是专业的拆迁工作者。
(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问题
公民财产保护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目的不明确情况下就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拆迁。法律规定只有在为了公众利益时才能够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拆迁行为,而存在只是为投资商谋福利而拆迁公民的房屋;(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范围存在缺陷。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在房屋被拆迁时,设立具体的补偿标准条例,而房屋被拆迁时,拆迁补偿是公民保障其权益的唯一方式;(3)政府强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公民不满意补偿金而出现拖延时间时,出现开发商强行拆迁的行为,而政府面对这样的情况不但不及时制止,而持默许态度。
(三)房屋拆迁相关制度不完善
就上面提到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界限公众利益存在许多的漏洞,公共利益界定并没有采取征求大众意见的方式进行设定,并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相关的条理设立统一的房屋拆迁补偿金的标准,容易发生经济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在强行拆迁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许多的漏洞,导致勇于商业目的的拆迁也能威胁到公民的财产安全。
四、针对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重视素质的提高
首先,国家政府应该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切实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公民的民族责任感;其次开发商应该要严格把关拆迁工人技术素质,因为良莠不齐的拆迁队伍在拆迁过程中不但会拖延工期,而且还会因拆迁破坏环境质量,现在国家提倡可持续发展,发展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所以笔者建议开发商可以在拆迁前对拆迁工人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且培训完后可以进行评估,达到评估标准才聘请其进行工作,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拆迁工人的拆迁技术;应该要注重拆迁方面的政府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的提高,笔者建议可以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开设有关职业操守方面的知识讲座。
(二)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者和拆迁者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和矛盾的原因就是因为房屋拆迁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房屋拆迁原则牵涉到国家建设、生态环境的保护、文物的保护等公共利益,却没有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保护,没有具体的条例说明什么公共利益;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明确表明补偿金标准等,所以笔者建立房屋拆迁制度中应该要加入对公共利益概念描述的条例,并且具体规定什么事件是公共利益,例如:用于修公路、铁路等;且相关条例的设定一定是在即保证公民权益又保证城市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建立房屋拆迁前的听证制度,让公民对自己房屋拆迁的全过程都具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政府必须要在房屋所有者的同意下才能对房屋进行拆迁,不能采取强行拆迁的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矛盾的产生
(三)加大监督力度
监督的对象是参与到拆迁工作的所有人员,在拆迁前期,要加大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以防政府工作者为了个人私利把城市规划计划透露给开发商,导致社会稳定被破坏,且在拆迁前期要实现全过程透明化,拆迁此房屋是为了什么目的要粘贴到公告栏,此次拆迁是否一定要进行也要让被拆迁者参与投票,阐明自己的观点;在拆迁期间加大对开发商和被拆迁者的监督力度,防止双方因经济纠纷而发生暴力事件,并且在第一时间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
五、总结
房屋拆迁问题,纵古观今,一直都是社会瞩目的问题,房屋是一个家庭的住所,房屋拆迁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迁移。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城市化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发展现状,所以政府加大对城市、乡村等建筑的改造力度,想要为人们构建美丽安定的家园,展现国家的经济实力,而在建设过程中,拆迁旧的建筑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每个国民都想要获得更加舒适的环境进行生活、想要国家各个方面都能够发展强大,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保证国民的基本权利和国民的私有财产,虽然自古以来都有舍小家为大家的说法,但是现在社会管制的意义就是为人民构建和谐、公平的生活环境。所以应该要重视房屋拆迁问题,完善房屋拆迁的立法路径,让社会更加的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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