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涉检信访及其机制探索
论文摘要 涉检信访是指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实体或程序的处理所引起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信访。涉检信访工作是整个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涉检信访日益增加。涉检信访度如何定位与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
论文关键词 信访 涉检信访 终结机制
一、涉检信访的特点
1.信访主体的弱势性。重信重访群体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有工人、农民、下岗职工等。
2.极个别上访老户不能息访罢诉。极个别上访老户仍不能息访罢诉,当他们提出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就抱着“生命不止,信访不停”架势仍然继续上访。
3.涉农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近几年,党的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中央的政策性扶持资金进一步向农村倾斜,加之目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需要征用大量土地。在这种现实情况下,由于征地补偿费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从而引发或间接引发的涉农信访案件占到信访案件比重很大。
4.选择上访时机的集中性。群众信访尤其是集体访容易选择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政治、社会活动的前夕和期间,此时上访频率较高。很多上访人都抓住政府及各级信访部门对维稳工作的重视和关注,不断的上访缠访,直到其反映的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二、诱发涉检信访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部门的因素
1.是执法活动存在瑕疵。一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秉公办案、严格执法。执法方面存在不公的问题是引发涉检信访的重要原因。
2.是办案质量不高,案件久拖不决。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存在问题,甚至久拖不决。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
3.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纠纷案件,不能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导致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二)信访部门的因素
1.是工作重视不够,引发当事人不满。
2.是措施不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矛盾激化。
3.是处理信访程序不够公开、不够透明。个别信访部门受理信访案件后,将信访案件转有关职能部门了事,导致有的信访问题存在相互推诿、多年未获处理的现象,诱发当事人越级上访。
4.是个别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处理,对来访者不能够进行推心置腹的说服教育,致使产生的矛盾无法化解。
(三)上访当事人的因素
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对其有利的处理结果。有不少涉检信访案件,经过检察院领导和接访人员的交谈沟通协调后,当事人当场表示服判息访。但是回去后不久,在其亲属或相关人员的极力鼓动下,又重新上访缠诉,企图达到其目的。这不仅增加了处理涉检信访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信访机制上存在问题
1.在部门协作上,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信息共享、调处联动的信访处置机制。不少来检察机关上访反映的问题有其复杂性,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协调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协调,使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造成来访人重复来访,甚至越级上访。
2.在工作机制上,检察机关内部信访机制还存在缺陷。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者完善良好的信访处理互动机制,互相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以至有些来访对象因检察机关某一部门的法律解释工作没有做到位而反复来检察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上访。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无理取闹、行为激烈的闹访户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检察机关既无类似公安机关的行政和治安处罚权,也无类似法院的司法拘留权,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造成部分信访人员误认为检察机关对自己没办法,因而不断闹访、缠访。
三、完善涉检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的几点构想
(一)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指导思想
一是要形成整体合力。涉检信访终结工作涉及许多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在终结程序中必须吸收他们参与。这有助于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检视与评估。经过多方共同审查同意予以终结的,各单位能够一致遵守,统一答复口径;不同意终结的,也有助于群策群力,共同研究化解方案。二是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诉求,能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应结合诉讼活动给予解决。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诉求,应向当事人辩法析理,答疑释惑,促使其息诉,仍不息诉罢访的,则应依法予以终结。
(二)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坚持法治信访原则,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保护合法信访的前提下,严格界定违法信访和无理信访。二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信访制度法治化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涉检信访终结机制,要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三是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与否的评判至少包含四个方面:(1)是否公正;(2)当事人是否被告知;(3)是否给予当事人以表达意见的机会;(4)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四是依法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信访人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其知法、守法,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三)制定和完善案件终结审查机制
案件终结审查机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主体,即由谁来审查的问题;二是审查内容,即如何审查的问题。以下,分而述之。
1.由谁承担对终结案件的审查工作,由谁来决定该案件是否终结?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管辖分工,案件终结的审查工作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和相关的业务部门共同承担,最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即对立案监督案件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不捕决定不服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符合终结条件;对不诉决定不服的由公诉部门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符合终结条件;对检察人员处理决定不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符合终结条件;对非法律问题的审查工作由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符合终结条件。
2.对终结案件如何进行审查?在办理案件终结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是看法律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到位。严格按照三级终结的规定来进行审查,看该案是否已经过三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已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因为由三级办理并经过了“三公开”后作出的决定,已能够体现办案的客观性和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依法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已得到解决。在此,需要完善对申诉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样更能体现办案的公正性,增加申诉人的信任度。严格实行办案、复查的级别分离。从目前办案实务看,作出不捕、不诉、撤销案件等等处理决定,大多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再由本院复查该申诉案件,从形式上看,就是一种自己办案自己复查的模式,复查的意见也很难让申诉人信服,实践中因申诉而改变的案例也的确少见。因此,建议从申诉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予以明确,对不服基层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实行三级终结制。
(2)是看对当事人开展的释法说理、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是否已做到位。做好这些工作,既充分体现了检察人员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又彰显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更是检验检察人员穷尽化解矛盾纠纷手段的考量依据。
(3)是看是否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在法律实体、法律认识和生活问题都已解决到位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不服,继续上访申诉的,就要看其是不是存在心理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解其心结。
(4)是看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如诉求合理,要求先解决到位,如诉求不合理,且已经过了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不再受理。
(5)是看对依法依纪需要被处理的涉案人员是否已被依法处理。对导致信访问题责任人的过错追究是解决当事人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办理该类信访终结案件中,要把是否已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作为重要的内容来进行审查。
(四)制定和完善案件终结维稳机制
对案件决定终结后,对原案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和申诉人居住地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办案结果,对仍不息诉息访的当事人制定维稳防控措施,与申诉人居住地的当地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村居共同制定和完善案件终结维稳机制:
1.是向申诉人居住地的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或者通报办案情况,由申诉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机关与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释法说理和劝解疏导等工作。上级有关组织收到已终结的申诉案件不再交督办,不再将对此类信访案件的处理纳入考核考评内容。
2.是对不听解释,继续缠访闹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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