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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诉人法律思维的养成与坚守

发布时间:2015-11-05 10:07


  论文摘要 公诉人的法律思维指导着司法实践,其精髓是理性、全面、立体的理念。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非理性、片面的法律思维,这主要由理念和实践的双重因素所导致。为使公诉人养成和坚守正确的法律思维,则必须更新理念、转变方式和完善机制。

  论文关键词 法律思维 证据观 执法观

  思维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有什么样的法律思维,就会指导出相应的法律实践结果。公诉人应当首先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并持之以恒予以坚守,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和正义,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基础与内涵:法律思维的精髓

  公诉人的法律思维是以公诉人的背景、修养以及时代任务为基础的。法律思维的内涵是指公诉人对法律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对法律概念、推理和判断的基本方法,对法律与政策、道德等范畴关系的理解和运用。这事实上正是法律的思维精髓之所在,蕴含着理性、全面、立体的理念。

  二、现状与问题:法律思维的片面与非理性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公诉人的法律思维还存在许多问题,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非理性的证据观
  非理性的证据观表现在对证据的三性审查不够全面,片面地采信有利于公诉人的证据,没有处理好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关系。
  (二)平面的事实认定观
  所谓平面的事实认定观是指在一个水平面上看事实的发展,没有注意到事实在法律框架内的横向和纵向联系,没有考虑到法律框架以外的普遍联系。
  (三)局限的执法观
  所谓局限的执法观是指在法律思维过程中或者轻制约而重配合突破法律原则和底线,或者重制约而轻配合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不协调。

  三、成因与思考:理念、实践的综合因素

  对于公诉人在法律思维层面出现上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理念和实践两方面的因素,具体分述如下:
  (一)对证据体系认识的结构性失衡
  1.重实体,轻程序。公诉人在实践过程中过度重视案件的实体内容,而忽视程序控制,这为证据体系的构建埋下了隐患。
  2.重口供,轻实物。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导致证据体系的主观性增强和客观基础不稳,而主观证据具有不稳定性,这容易导致证据体系的动摇。
  3.实物证据的“谎言”。虽然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但绝对不能忽视对实物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应着重对实物的来源,是否于勘验和扣押笔录中记载的是否一致,是否受到污染和破坏着重进行审查,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体系的瞬间崩溃。例如湖北佘祥林案中没有对尸体的来源进行审查,没有进行DNA鉴定,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经验和思维的冲突
  1.经验主义的天然优越性。人都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人在普遍的联系中形成常识、常理和常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验,经验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判断的首要依据。对于公诉人来说,生活经验是用来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手段。但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以经验优先,甚至以经验取代逻辑大胆定案的事例时有发生,也许这其中还掺杂有其他因素,但对于经验和逻辑冲突下的取舍错误是我们形成错误法律思维的重要原因。
  2.自由心证主义的变种入侵。自由心证主义是西方国家定案的证据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目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进行了曲解,形成了“变种生物”。部分人认为法官或检察官内心认为某人犯罪,即可定罪,这将自由心证完全理解为内心感受,显然不稳妥。事实上在国外,自由心证的形成也是受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约束的。
  (三)维稳和维法的妥协
  1.社会效果的重压。公诉人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不可避免会涉及注意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人是否满意处理的结果,被告人是否会上诉,其家属是否会闹访,媒体是否会炒作,这些都会影响我们法律思维的形成。
  2.政治效果的“协调”。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为了压制当事人的情绪,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律方式的介入,然而只能一时缓解矛盾,但不能彻底消除矛盾,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3.法律底线的突破。由于为维护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双重压力,就导致突破法律的底线,导致法律思维的畸形。
  (四)应付办案和缺乏学习的矛盾
  1.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这直接导致公诉人疲于应付各种各样的案件,没有较多时间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只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2.学习的短期机制匮乏。现阶段对公诉人的培训课程少,时间短,系统性差,同时还只是停留在对极少数业务骨干的培训。
  3.学习的长期机制缺位。对如何培训公诉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如何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没有基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



  四、路径与选择:更新理念、转变方式、完善机制

  (一)理念的更新是公诉人法律思维养成与坚守的关键点
  1.树立理性证据观,促进法律思维的养成。具体是要求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处理好全面收集证据和非法排除证据的关系,要着重重视实物证据和实物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述理性的证据观有利于养成对证据的正确的思维逻辑。
  2.建立由点到线再到面的立体的事实认定观,促进法律思维的巩固。不仅要看到事实和规范的联系,而且要看到事实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同时要看到事实跟经验、道德、政策的联系,排除合理怀疑,准确认定事实。
  3.树立不为名所诱,不为利所惑的执法观,促进正确法律思维的坚守。正确的执法观应忠诚、公正、清廉、为民,应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应经受住欺骗和诱惑,应坚持法律的底线。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关系处理中,应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努力促进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二)转变工作方式是公诉人法律思维养成与坚守的切入点
  1.落实简易程序开庭,养成公正和效率的思维。新刑诉要求简易程序都必须出庭支持公诉,就事实上要求我们以保障实体公正为基础,再谈提高司法效率,不能为提高司法效率而放弃监督。
  2.提倡阳光检务,树立公开的法律思维。阳光检务要求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进行运行,让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的进程中进度,为其提供方便。同时,这也有利于监督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树立公开的法律思维。
  3.开展文书说理,促进法律思维的多维度散发。通过对法律文书的说理,使公诉人对处理的决定有更全面的认识,对社会和民众的关切,有更广维度和更深层次的认识,有利于促进法律思维的多维度散发。
  4.强化法律监督,养成监督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职能的体现,包括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通过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和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完善工作机制是公诉人法律思维养成和坚守的着力点
  1.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公诉人培训机制,促进公诉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主要是首先加强多批次、覆盖广的短期培训教育,其次要加强公诉人思维培训的基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研究和判断。最后要着重强化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在思维层面养成正确的方式和方法,形成思维层面的“头脑风暴”。
  2.建立岗位轮换机制,促进公诉人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通过在不同的岗位进行锻炼,了解不同部门的业务知识,在思维层面更加丰满,考虑问题更加深刻。通过不同岗位的历练,丰富人生经历,反思自己的行为,促进思维层面更加高的提升。
  3.建立廉政教育机制,促进公诉人正确思维的养成和坚守,重点是坚守。通过廉政教育机制的建立,促进公诉人在思维层面时刻反思,时刻警醒自己,促进自己坚守正确的思维层面的底线。
  公诉人的法律思维指导着公诉实践,养成和坚守理性、全面、立体的法律思维,就犹如公诉人心中的明灯,指引我们温暖和鼓励善良,指引我们驱赶和惩罚罪恶,指引我们在寒风中独立,抑或在黑夜中穿行时,会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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