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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警察如何服务保障控申接待工

发布时间:2015-11-05 10:07


  论文摘要 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广大司法警察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如何圆满地维护好接待场所的秩序,确保检察机关接待场所及人员安全,本文认为应从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控申接待工作

  一、 强化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

  检察机关的信访接待大厅是一个直接接触群众最多的地方,是反映社会问题和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司法警察处于检察机关接待大厅这一“窗口”的前沿位置。热情服务、优质保障是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司法警察要坚持把控申接待工作区当作展示司法警察热情服务的“窗口”。要注重借助控申接待工作区这个平台,展示司法警察文明执法良好形象的“窗口”。树立司法警察是“第一接访人”的意识,司法警察的一言一行往往是首次上访人判断这个单位“靠谱不靠谱”的最初影响因素。可以说,司法警察的一举一动都代表了检察院的形象,司法警察文明有礼,则上访人会认为这个单位可以“有话好好说”,司法警察简单粗暴,上访人就会不自觉产生“唯有胡闹才可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认知。可以说司法警察的作用和影响十分重要,这就对我们司法警察的自身修养、自身素质和警容风纪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断改进作风,文明有礼,让上访人员进入控申接待大厅,首先看到的是一位着装整齐、面带微笑的司法警察可能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依法依规办事,则是向上访人传递着庄严且值得信任的信息。在当她听到一声“你好”、“请进”等文明用语时,上访人员的怨气、怒气也许就会消减一多半。一句贴心的问候,往往能让情绪激动的上访人平静之余,更是消除了其对抗情绪,这不光拉近了和上访人员的距离,更是为接下来的接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司法警察在控申接待工作区参与接访工作中,为了保障安全负有依法对上访人员采取检查措施的“执行权”和责任。只有在初见面是就打下良好的基础,接下来的“请您接受安全检查”就会很顺畅,也可以很有效的避免因不理解——拒绝接受安检——冲突和防备心理加剧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在文明、平和执法是同时,在司法警察对上访人实行有效约束的基础上,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上访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及时向检察官反映,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个别上访人员到控申接待工作区后,思想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司法警察要主动与他们平等接触,真诚沟通,消除抵触,减轻压力。规范使用“请坐”、“请问您要反映什么问题”、“我帮您联系接待人员、请您稍等。”等文明礼貌用语,言行举止大方并充分尊重上访人员,适时地递上一杯热茶,贴心的问候一声上访人员,从而打开上访人员的心结。实践中这一连串的贴心问候往往起到有效稳定情绪的效果。在情绪稳定之后,上访人员才能更加清晰有条理、有理智的诉说自己的心事。同时,运用日常工作中学习的法律知识适时地向上访人员宣讲有关法律条文,明确上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提出的一些合理性要求,尽可能给予方便和照顾,以真心换来理解,以真诚赢得信任。
  不同的上访人员诉求不同,但是强烈的不满情绪往往相同。在情绪波动较大的时候,如果聚在一起相互交流,互相抱怨,可能心中的怨怼情绪会不断加强,甚至本来较为平静的心情都能变得冲动偏执。而且,不同不满情绪的人聚在一起也很容易产生其他摩擦,影响接待大厅的工作秩序。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接待工作中要将不同的上访人员隔离开来,避免上访人员之间因相互发泄不满情绪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控申接待工作有序进行。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真心、真诚的工作态度一定会为顺利安全接访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强化文明执法的保障作风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人员相比有其不同之处。最明显的就是司法警察是检察院唯一一支身穿警服、能够使用戒具、枪支弹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明确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依法维护接待场所秩序的权利。
  特殊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在履职中往往位置靠前、处境危险,必须具备顽强的意志、敏锐的洞察力和稳定的心理素质。司法警察要注意观察上访人员的细节变化,对他们的一个眼神、一个举动都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接访场所秩序稳定。控申部门在处理、接待复杂的集体访、告急访工作中,鉴于检察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事态的变化,司法警察可以在保护好检察官的人身安全的同时结合自身的特点,找准切入点,利用群众在上访时对人民警察信任的心理优势,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缓解上访群众的激烈怨怼、抵触情绪,发挥司法警察作为“缓冲器”的作用。这种时候和控告申诉接待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利用警察庄严、正义的形象威慑作用控制紧急事态。在某些上访案件中,有些有“冤情”的群众可能因为问题不能一下得到解决而产生过激言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工作及与信访接待人员的配合,就能在控制事态恶化上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为安全顺利接访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三、 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权过程中的轻微冲突也在所难免,因此,控申接待工作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人民群众的申诉需求复杂多样,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当上访人员不合理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合理的诉求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思想偏执,如果当事人自身健康素质不好,可能会诱发其身体的疾患,如果当事人情绪过分激动,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比如自伤、自残、自杀,甚至当事人可能对控申接待人员、司法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由此表达诉求的过程就演变成具有违法性、危害性的“突发事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第九条还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检察机关法警部门是具有强制性质的武装执法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紧急突发事件有进行处置的执法权力。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在参与控申接待中要提高警惕,同接访检察官密切配合,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地运用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强制手段控制事态恶意发展。维护检察机关工作场所秩序确保检察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违法侵害。为控申接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总之,检察院司法警察既是检察机关控申接待安全的“守护者”,又是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信访接待工作的“排头兵”。因此,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真心、真诚的工作态度,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过硬的自身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检察机关控申接待各个环节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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