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论文摘要 在社区环境中,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属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但由于工作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阐述为切入口,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困境,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困境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特点和法律基础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以法律的名义行事法律的监督权,因此其地位和性质都以相关的法律为基础,旨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其主要的特点和法律基础如下: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特点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受到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责性质和矫正工作的特征影响,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是范围的广泛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矫正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直接贯穿整个社区矫正的始末,所涉及的内容繁琐复杂,具有明显的广泛性特征;其次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体现出分工、配合、制约等特征,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最后环节,需要监督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后者为监督服务,有效补充监督,但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再次是周期性特点,社区矫正以开放性和分散性的方式,工作面多线广,定期检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最后是适度性特征,检察监督基于客观的法制精神目的,如果脱离法律的基本精神,很容易造成创新与合理制度的否定,在这一点上要求检察机关拿捏好监督的方向和尺度,既要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又要将检察监督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腾出更多的创新空间,又不至于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而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赋予,并在法律规定程序范围内执行,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一方面是法理基础,社区矫正社区监督涉及到的人权保障理念,体现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内涵,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文明需求,以权力制约的理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赋予法律的监督职能,促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管教、改造好罪犯,确保刑罚宽严相济特征的体现,辅助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并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是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当中,可能会遭到合法性的追问,检察监督机关必须以这些规定作为合法性的根据,改良和完善相关刑事法制度的执行方式。另外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理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都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合法性体现的法律基础,有效地规范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过程中,一方面各个地区检察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方法,对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促进意义。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属于新兴事物,因而必不可免地存在各种问题,制约着工作的开展。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主要是因为社区矫正以刑罚执行权力的名义,要求以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性、适当性,以及确保矫正人员能够依法实施矫正工作,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检察监督就具有明显和奏效的法律监督意义,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社区矫正的公正和严格执法,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司法公正和权威得到维护。二是有利于社会正义和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维护,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刑罚执行的过程当中,找到法律监督的线索,关注和化解社会冲突矛盾,促使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如出一辙,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中就有具体说明,其中直接点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合法正义和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三是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开展,譬如重庆主城的某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在检察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提出社区矫正检察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各项社区矫正工作都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并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监控有序开展的有效保障手段。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困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监督依据不足、监督观念陈旧、监督对象模糊、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内容笼统、监督定位错误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监督依据不足,具体表现在法律不完善,目前工作开展的依据是《试点通知》,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这仅仅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权,至于监督的具体权利、相对应义务、监督对象、监督程度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监督观念陈旧,社区矫正工作受到我国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相比于国外,非监禁刑的使用效率低下,尽管《刑法修正案(八)》要求提高非监禁刑的使用率,但由于传统刑罚执行监督主体思想根深蒂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并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譬如某城市主城区有20多个乡镇,其中总共有4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而社区矫正监督检查部门的6人当中,仅有1人专制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约束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三是监督对象模糊,在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司法行政机关是执行一方,与工作主体分离,给检查机关对监督对象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四是监督方式滞后,各地检查机关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涉及面小,其量刑建议是被害人谅解和经济损失赔偿,缺少对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使得矫正质量大打折扣。五是监督内容笼统,就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都不够细化,原则性太强,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当中,检察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行使相应的检察监督权,为了有效摆脱遇到的困境和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等,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维护权益和较少犯罪的效力。
(一)相关法律的完善
在相关法律基础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针对目前法律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对立法进行完善:首先是制定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现出社区矫正新刑罚执行方式的特征,笔者认为可以从《刑法修正案(八)》基本法的层面上,确定社区矫正专门法,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其次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社区矫正相关条款的完善,《刑法》方面增加“社区服务刑”,提高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法律适用水平,《刑事诉讼法》方面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并规定程序保障、追究程序等内容,以便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提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检察意见和纠正意见,保证监督的效果;再次是出台与社区矫正立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加快刑罚执行部门规范的管理步伐,改变检察监督权的被动局面,消除监督检察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障碍。
(二)内容的细化明确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需要体现出非监禁刑执行方法的特征,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的内容:首先是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具体规定权力的行使部门,笔者建议实行内部一体化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整合监督方面的侦查、审判和执行职能,从而强化检察机关支援、资源优化等能力;其次是形成检察机关的外部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协同工作的部门参与机制,包括公检法司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从而提高公检法司行政机关的配合密度;再次是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内容的细化,采用全过程监督的方式,贯穿矫正前、矫正执行、解矫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职责就是确保社区服刑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犯,除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应该为罪犯提供投诉、控制、检举等维权机制。
(三)制度的建立创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需要由足够的制度作为参考和借鉴,才能够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建立和创新相关的制度:一是实行乡镇街道派出模式监督机制,在基层当中实施检察监督,并结合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提高检察监督效能;二是加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和数据库的建立,为动态检察监督提供实现的可能性;三是建立预警评估机制,以便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矫正效果等进行动态观察,以防止在重点时期和特殊变动情况下,再次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四是建立矫正效果的评估机制,减少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观盲目性,并进一步对社区矫正效果进行优化;五是建立社会公开制度,定期将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情况向全社会公布,以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受到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责性质和矫正工作的特征影响,具有范围广泛性,周期性、适度性的特征,在法律规定程序范围内执行,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过程中,由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属于新兴事物,因而必不可免地存在各种问题,制约着工作的开展。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等,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维护权益和较少犯罪的效力。
上一篇:简析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
下一篇:试析民间借贷与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