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醉驾案件工
论文摘要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理醉酒驾驶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以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 醉酒驾驶 定罪量刑
近来,醉酒驾驶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包括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近来,对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处理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1年5月至今,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以来,花都区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17人,其中已起诉9件9人,已判决8件8人,其中4人被判处拘役,4人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公诉机关与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一致,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透过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发现当前办理此类案件有五方面的问题比较困惑,亟待解决。
(一)认定醉驾行为证据取证时效性强,导致血液鉴定结论受到影响
现有司法实践中查处醉驾的做法是由交警进行抽查,首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抽血取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地点不同,因此被送往医院检测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同,导致血液鉴定结论会受到影响。如果送涉嫌醉酒的司机到就近医院抽血这个过程耗时过长,可能导致驾驶时符合醉驾条件的人到达指定医院检测时已不符合上述醉驾标准。同时,呼气与抽血两项检测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在我院办理的2宗醉驾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均比送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高出10-20mg/100ml。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不能保证随传随到,影响诉讼进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因此,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的嫌疑人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践中,只有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取保候审。在我院受理的醉驾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户籍的有9人,外地户籍的有6人,分别占受理该类案件总人数的53%和47%。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而在实践中,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无法提供保证金,即使在保证人为其担保后,因其流动性大,也不能在审查起诉阶段随传随到。如我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徐某某涉嫌醉驾案件,因嫌疑人系重庆市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能在审判前随传随到,影响了审查起诉部门对该案的处理。同时,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因其流动性大的因素,还会出现取保候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于本地户籍的嫌疑人,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实施监视居住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刑期最高只有拘役六个月的情况下动用紧缺有限的司法人力资源并不现实。
(三)追逃在逃嫌疑人主体不明确,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发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无法到案,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不予受理,由此将给检察机关带来追逃难题。在我院起诉的醉驾案中,有1件因法院在审判阶段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无法继续诉讼进程而暂时将该案件搁置。目前我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追逃,但公安机关称由于该嫌疑人是由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的,应由检察院自行追逃,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只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追逃,对醉驾嫌疑人的追逃则于法无据。由于无法确定由实行追逃的主体机关,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境地,影响了对该案件的处理。
(四)醉驾案件办案期限短,在期限内结案难度大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刑拘期限内不能诉讼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最长的刑事拘留期限为7日。在无法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则要求7日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目前,醉驾案件审理多采用简易程序,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等情形则须适用普通程序,若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很容易导致案件在刑拘的7日内难以结案。
(五)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如何处理尚存争议
一是关于自动中止的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驾后马上意识到行为的不当,立即中止驾驶,恰好被交警查车抓获,是否一律认定为醉驾或具有从轻情节,现有的法律规定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规定。二是其它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如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致使其它车辆损坏,醉驾者无证驾驶或持有的驾驶执照过期等等,是否影响量刑的轻重,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
三、对策建议
(一)公检法机关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对醉驾案件快诉、快判
要确保醉酒驾驶案件在刑事拘留的7日内办结,公检法机关必须建立办理该类案件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并就案件取证、办案流程、移送起诉、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醉酒驾驶类案件得到快速审查起诉、快速审判。这一方面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区院针对此类案件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办理醉驾案件在衔接机制、证据标准、量刑建议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该院受理的3宗醉驾案全部在刑拘7日内获有罪判决,这是目前全市仅有的3宗醉驾案获得判决。
(二)完善对醉驾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嫌疑人及时到案
对于无法在刑拘7日内办结的醉酒驾驶案件,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有的无法提交保证金或者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醉驾时的车辆作为保证物由司法机关对该涉案车辆办理相关的暂扣手续,等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返还车辆,以此约束犯罪嫌疑人按时到案,配合案件的处理。
(三)公安机关应在追逃中发挥主要作用,及时将在逃嫌疑人抓捕归案
对于已经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办理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手续,将弃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予以追逃,使其在出行、就业、居住等方面无法正常进行,相关部门也可尽早发现其行踪,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即可将其抓获归案,接受审判。
(四)对醉酒驾驶案件证据要求、取证程序、量刑情节等作出统一、细化规定
鉴于抽血鉴定结论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重要地位,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可操作性的细则,如对抽血鉴定是否采取就近医院原则,醉酒犯罪嫌疑人在查获后须在多长时间内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应当如何救济以及是否适用间接证据等问题作明确规定,以减少案件处理实践中的种种不确定性。同时,在重点考量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对醉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嫌疑人醉驾时的具体神志状态,接受检查和接受讯问时的表现,醉驾导致车辆毁损,无证醉驾及自动中止醉驾行为等量刑情节给予充分考量,以便公检法机关共同执行,防止出现执法混乱或违背立法初衷的问题。
最后,通过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驾车犯罪,只是治标之策,而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从根源上铲除醉酒驾车犯罪滋生的土壤,才是真正减少醉酒驾车犯罪发生的治本之策。因此,应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酒后驾驶,即严加惩戒,另外须完善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及酒后代驾服务,加强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社会风气,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醉酒驾车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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