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司法公信力之探究
论文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它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加强队伍建设,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创新,强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它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司法裁判 法律权威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与现状
(一)司法公信力概念介绍
所谓司法,从其狭义上来理解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定来定纷止争的活动,是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过程,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对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
(二)目前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法院事业发展很快,司法公信力也得到很大提升,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事实。
首先,对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一方面,诉讼范围的扩大和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和公正性增强。就从我院来说,从2004年收执行案件1103件到2011年收案4128多件,增长了近4倍。行政诉讼案件则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去年我院共结案行政非诉案件128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结、执结了大量的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经过多年的法院尝试及改革,公众对人民法院改革成效的反响并不像预期的那样好。目前听到的仍旧系对司法不公的抱怨声,对法院工作不满之声甚至大于表扬之声。尽管社会对法院的评价有失客观全面和公正的地方,但也确有法院自身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1.“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诚信意识缺失,被执行人还缺少自觉依法履行的观念,有的甚至还以“赖皮为荣”,能拖则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缺少诚信意识,致使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特殊主体难碰,协助执行难求,执行成为老大难问题。“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书等于一张法律白条”的情况不可避免的时有发生,很多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分析,我市执行案件有效执结率在60%左右,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无非寻求司法救济其合法权利,但历经辛苦最后利益却得不到保护,司法公信力当然会受到影响。
2.少数案件审理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有超审限期久拖不结的案件,有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再审改判的案件,还有极个别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法院一件差错案件在社会上具有十倍、百倍的放大作用,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相当严重。
3.法官自身因素。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应当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群体的人格魅力。遗憾的是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佳,形象不正。有些承办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案件超期。有些法官干警接待当事人态度差,接待中,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同时,确有少数司法官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今年来我市就发生了两起司法官员违反廉政作风事件,法官索要当事人财物、私自侵吞执行款,导致人们对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产生怀疑和受到伤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
4.当事人的偏面认识。在基层,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属文盲加法盲,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而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执行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一旦利益不能够实现,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法院施加压力。因社会的诚信体系不够完善,当事人的错误看法与认识,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5.不健全的法治环境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我国的法治仍不健全,社会法治环境还需改善。由于目前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订,供法院遵循的可操作性规定大部分属司法解释,除上述法律问题外,法院系统与各行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时有冲突,例如:新旧产权关系的确认和变更难以衔接,导致抵押物产权手续或抵押登记不完善,出现证照不全、土地转让有限制、房地产权不一致、不可分割的房产、地产分别抵押等现象,使执行难于开展。我院在实践中常碰到有这样的现象,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登记,并由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了“不动产他项权证”认可产权人的抵押行为,但在不动产原所有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被抵押权人起诉及申请执行后,法院拟依法定程序将抵押物委托评估、拍卖时,却出现了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政策变更或抵押物原产权手续或抵押登记不完善(如证照不全或土地转让有限制等)为由,拒绝为抵押物买受人或承让人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从而导致抵押物无法变价处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产生法院延期执行甚至难以执行的不良后果。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为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领导及中层干部坚持“律人先律己,严兵先严将”的理念,起模范,榜样作用。在工作上,主动多办案、办难案;在纪律上,不该去的坚决不去,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从而带动了干警“清清白白为法官,公公正正办铁案”。切实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度,部门领导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管好人,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令行禁止,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针对法院内部聘用人员管理,部门领导、所属正式干警要负起对聘用人员管理教育的第一责任,把用人、管人和育人统一起来,建立健全聘用人员录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将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防止出现廉政效能作风问题。
(二)推进司法创新,促进阳光司法
1.外强公开。法院应加强与其他政府机关的联系配合,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在审判重要案件、强制腾空等重大执行活动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参与执行,认真对待舆论监督,促使外部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在当地外网上公开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审判过程、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听证等信息,推行重点法律文书上网,贯彻阳光司法,推进执行公开。
2.深化阳光司法,将审判执行全面公开。如日前我市某法院创设“执行办案区”,专门用于执行立案、执行信访接待、执行办案使用,实现执行办公区与办案区的分离,提升执行效果。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主持执行和解等执行过程全部在执行办案区完成,实行全程监控录像,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法院领导也不定期通过监控视频抽查执行办案情况,并不定期将执行办案过程及时向群众公开,确保当事人和群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公开作为全局性的日常工作来抓,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三)转变司法理念,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司法理念在执行中体现由单纯抓人促执行,变更为督促自觉履行为目的。而具体到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个执行法官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完全履行能力的,力求一次性执行完毕;对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力求分期和解执行,想尽一切办法做好执行调解工作,力争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作为法院我们还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协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民间调解及私了等等化解社会纠纷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这样,纠纷不全部集中于法院,法院自身建设会增强。
(四)健全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审执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等具体内容,确定范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上级法院需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工作的指导,院党组要加强对业务法庭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要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合理设定各项审执任务的对应分值,科学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将司法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法院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部门业绩考核范畴。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司法问题。
(五)加强法治建设,深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
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法治威信度不高。如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及上访制度就有待完善。申诉无限制和再审条件过于原则、再审范围过于宽泛之现状,急需通过立法加以改变。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最后,推行重视司法宣传,深化力度,将宣传工作摆在与审执工作同等位置。提高宣传覆盖面,并向新型网络媒体扩散,通过在网络BBS、开辟执行专栏、网络门户网站等做执行宣传引导舆论方向,营造舆论氛围。增加与新型媒体间合作交流,互进发展,借助媒体力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院裁判执行的载体,使之成为法治建设的强大推进力量。健全完善宣传报道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的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司法环境。
四、结语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与法院才会被人们崇敬,生效裁决才会得到充分的尊重,执行难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公平正义也将得到保障。而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理应做出表率并应走在前列,自是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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