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论文摘要 珠三角地区迈开了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步伐,检察机关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主要面临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等方面的挑战,要从增强认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保护市场主体、化解社会矛盾等开展好工作。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市化 检察 服务 诉讼监督
传统城市化是指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其主要衡量指标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由初级阶段向高级形态转变,这个转变不只包括人口转移,更加强调城市的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向现代、由低端向高端的转型升级,也称“结构转换型城市”。新型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产物。当前,全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迈出了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步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中共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指出:“把新型城市化作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抓手,继续强化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战略。”至此,广东珠三角地区迈开了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新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民生幸福为主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动力,更加注重优化发展空间,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走出一条经济低碳、城市智慧、社会文明、生态优美、生活幸福的城市科学发展之路。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保障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面临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等方面的挑战。
1.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维稳任务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增多,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2.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挑战大。职务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公民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检察职能,创建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3.诉讼监督工作需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质量不高,监督实效不强。一些检察干警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
4.群众诉求日益增多。随着群众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城市化发展中不可避免产生一些新的利益纠纷,群众的诉求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突增,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挑战也随之增加。
二、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一)增强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当前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是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检察机关要自觉学习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知识,了解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内涵以及实现路径,准确把握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做到既立足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又突出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又注重预防犯罪,注重司法保护,注重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既强化法律监督,又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新型城市化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立足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重点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的犯罪活动。依法坚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着力打击制假售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商业诈骗、偷税漏税、走私贩卖等破坏招商引资、危害生产经营、随还企业商业信誉、阻碍企业转型升级等刑事犯罪;积极参与“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全面遏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查处“保护伞”、斩断“利益链”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三)坚决查办各种职务犯罪
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证照审验发放、税收征管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惩治扭曲市场经济的权力寻租活动,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努力解决公共权力不恰当干预资源配置问题。加大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实施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犯罪力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严厉打击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安置补偿、工程质量监管、环评审查等“三旧”改造的重要环节,以虚构拆迁对象、扩大拆迁面积、改变拆迁类型等方式侵占改造资金,以各种名义挪用改造资金,以及收受贿赂帮助被拆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处理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范围,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用地手续的渎职犯罪。
(四)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要注重惩治和预防有机结合,从办案中分析确定预防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分析犯罪原因、产生犯罪的体制、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预防指引、检察建议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作用,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积极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健全查询机制,促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要找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工作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管部门等重点对象的监督,切实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针对“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等“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积极提供预防咨询,开展有效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要着力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突出加强对社会广泛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的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等问题的监督。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围绕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积极探索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着重强化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发展平台和主导产业建设的民事行政案件,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劳资纠纷等“涉众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涉及清洁能源、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推动形成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
(六)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要深入公司、企业、产业园区开展调研,了解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加强对非法集资、涉税和劳资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个案指导,确保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深入开展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完善和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以及大要案领导包案等制度,妥善处置发生在经济发展中的告急性、群体性信访案件。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检信访问题进行调处,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对因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外迁、工厂倒闭引发欠薪逃匿、工人失业或劳资纠纷而到检察机关信访的,积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依法妥善处置,避免矛盾升级;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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