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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院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

发布时间:2015-12-11 18:38


  论文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处理未成年犯罪,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很多检察院还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专门处理的部门,即使一些设置了专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工作小组的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分散在各个部门中,执行的效率低,无法保证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文就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检察公诉未成年人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检察院公诉处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进行研究。

  论文关键词 检察院 未成年人 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首先“两抢一盗”占得比例仍然很高,未成年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的经济来源基本是靠父母,一些未成年人的需求无法从父母那里得到满足,就很容易产生一些坏想法,最终通过违法犯罪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在实际的形式案件中,“两抢一盗”是主要的表现形式,据统计我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标明,在2009年时,“两抢一盗”案件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罪犯总数的74.07%和81.82%。
  其次团伙犯罪的案件大幅增多,据统计未成年人团伙犯罪2011年和2010年相比,上升了大约20%左右。由于未成年身体和一些能力的限制,其单独作案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就导致未成年人喜欢结伴而行,在一起时可以互相的壮胆,从而进行共同的犯罪。据统计在我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008年的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75.6%,2009年时有62.96%。
  毒品类犯罪案件增加,毒品犯罪是谋取利益的最快速的手段之一,这正好符合了年龄低、学历低的未成年人快速获取利益的方式,在2011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的案件要比前几年的总和还要多。
  结合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在传统的暴力型、侵财型犯罪的基础上,未成年人犯罪渐渐向成人化、利益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一个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制定的单独的专门程序,只有个别的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做了一些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做出了独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犯罪的预防和处理也正式的进入了法制的渠道。同时,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详细规定也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提供了一个充实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办案中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办案效率低,虽然目前很多的检察院都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处理部门、预防小组和专人审查制度。很多的检察院都和公安局、法院联合制定了一些快速办理微型刑事案件的办法,对于一些较小的刑事案件,能够快速、简单的办理批捕和起诉。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成年人的检察工作不同,对未成年人通常都要宽缓处理,特别是对一些还在校的未成年人进行检察时,要根据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情况,决定检察院是否对未成年人进行逮捕,同时也是公诉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还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之中,再加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较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还是要比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制度效率低。
  刑事和解少。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使用并不是很多。虽然在刑事和解理论的基础上,我国的很多检察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一些检察院也出台了系统性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在校的学生涉嫌犯罪时,如果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也可以选择进行刑事和解。我国有很多检察院已经有了成功进行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但是从总体上看来,我国的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一个完善的系统机制,被刑事和解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于整个刑事案件来说,所占的比例还很小。
  缺少足够的预防教育。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没有被起诉或者判处缓刑的,应该实行一些宽严相济制度。对犯罪后的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严格执行,在逮捕之前,应该进行三见面两规定制度。对于一些不需要逮捕的未成年人,应该实行帮助教育措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进行跟踪,然后不定期的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对一些已经服刑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应该抽出一些时间对其进行足够的思想工作。还要从源头做起,在检察院管辖区内的学校等地点,进行未成年的法律教育,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出家长、学校和社会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由于检察院的人员编制较少,而且所辖地区通常都是非常繁华的地区,犯罪的案件很多,无法抽出足够的人员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工作,普法工作也无法顺利的进行。
  三、检察院公诉未成年人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的反思,然我们认识到检察院公诉未成年人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在检察院公诉处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就是对每个未成年人进行的刑事案件从审查批捕、起诉、监督到预防,都是由一个检察官独立承担完成的。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检察院的办案效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办案的连贯性有一定的保证,同时也能够使检察专门机构能够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如果设置专门的检察官,检察官就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案情,同时也能够有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更专业的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达到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引导侦查、有利于案件标准的衡量、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四、检察院公诉未成年人一体化机制的依据

  在法律上我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由这种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该司法部门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立的司法权。”而《北京规则》中规定:“少年司法从业人员专业化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价值导向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定要实行专门的办理制度。   在实际上据相关的统计发现,我国的70%的检察院都设置了自己的专门机构,其中的很多检察院都完善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检查制度。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等姓氏检察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检察工作,早已深入基层的检察院中。如上海的检察机关,其推出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免)诉工作细则》中规定,其下辖的各级检察院都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构,成立一个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同时还要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工作。

  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构想

  (一)成立审理未成年犯罪的专门监察处
  根据未未成年人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院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该设置一个系统性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成立的专门工作小组中,应该配备4名有足够专业素质的检察官,最好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案件经验,对的犯罪特点等有足够的了解。按《人们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在询问女性的嫌疑人时,应该有女检察人员参加。所以在4名检察官中至少有一个女检察官,这样可以保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应该成立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家咨询组,在遇到了一些难度大的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与咨询组的人员进行探讨,采用最佳的方式解决案件。
  (二)检察机关办案机制
  根据现实中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要制定一个系统、完整的办案机制。首先就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核心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处理,同时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参与听证的人员应该包括刑事案件涉及的所有相关人员和部门,在听证会上,应该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然后综合听证会上意见和调查的证据等,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次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与起诉相比,有很多独特的优势。在双方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和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和谐解决,同时也能够让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会生活。最后就是建立一个非羁押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审前拘留,应该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羁押的时间应该尽量最短。并辅以一个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机制应该是对未成年人的各种危险性进行评估,这个评估结果对是否采用羁押有直接的影响。
  (三)社会调查机制
  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理等因素,然后根据社会调查的结果,准确的做出一个处罚措施。《北京规则》中的第十六条和我国的《人们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在审查和起诉未成年嫌疑人时,可以结合社会、学校、家庭等有关人员的调查,深入的了解嫌疑人的生活环境,为办案提供一些直接的参考。因此,在基层检察院建立社会调查机制时,应该对社会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方式和调查的对象进行规定,在审查批捕、起诉和不捕不诉之前,检察人员应该根据社会调查的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书面报告,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
  (四)帮教机制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实行教育为主的原则,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帮教机制必不可少。但是在实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中,由于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外来人员,在本地没有一个固定的住所。所以帮教机制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对外来未成年人的观护体系,把他们纳入到帮教的范围内。针对一些没有及时的接受帮教又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及时的报告有关部门。在检察院所管辖的区域内,最大程度的推动青少年社工的队伍,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和帮教体系设置一个成熟的制度,同时结合社会和学校,可以建立一个对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功能的场所。
  (五)消灭前科机制
  消灭前科机制,就是指对一些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前科消灭期内表现良好,改正悔过的态度很好,就可以由相关机关注销其有罪的宣告或者是一些不良记录,这样就可以从本质上消除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完全的消灭由于一些冲动导致犯罪的后遗症。
  (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的职能配置
  为了把捕、诉、监、防一体化落实到实际的检察工作中,实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进行专门化和系统化的处理。要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小组进行细致的职能分配。首先是审查批捕权,在审查批捕时,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否有被胁迫、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等综合因素,对逮捕措施谨慎使用。其次是审查起诉权,应该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告知义务、听取刑事案件所有相关人员的意见、调查案件的事实、审查相关的证据等,综合这些情况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最后就是法律监督权,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工作小组应该对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管所刑罚的执行情况等。主要的监督侦查过程是否合法,审判活动是否公开,刑罚的执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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