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法院实现均衡结案的路径选择
论文摘要 随着管理学理论向审判领域的渗透,加之“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近年来,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纷纷将“均衡结案”作为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与良性循环的管理手段。为了科学配置司法职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文以厦门湖里法院近年审判执行相关数据为样本,在探究均衡结案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寻求多维实现均衡结案的现实路径。
论文关键词 均衡 结案 管理
一、“均衡结案”与“结案均衡度”
均衡结案是指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避免人为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实现各月结案量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所谓动态平衡,即要求新收案件的及时结案,旧存案件的不断化解;所谓存量稳定,即要求日常旧存案件在不超出法定审限的前提下,被稳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幅度内。
结案均衡度指标是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评估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用来考量均衡结案情况。简单地说,结案均衡度反映的是一年中各个月结案数之间接近的程度。各个月的结案数越接近,则结案均衡度越高;反之,各个月的结案数之间相差越大,结案均衡度越低。结案均衡度高,反映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的程度高。
二、均衡结案的现实意义
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结案的质量及效率相对统一的一种良性工作状态或效果。结案均衡度作为效率指标中最高权重的指标,其导向性非常明显。实现均衡结案,对解决当前办案中存在的“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年初拖拉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问题,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保障法官身心健康,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良性、稳定运行,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听取2010年全院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会上强调的,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特别是要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
(一)均衡结案的主观意识不够强
2007—2011年湖里法院的结案均衡度均呈现出“前高后低”、6月、12月均衡度急剧下降的特点。除2007年案件量较少,结案均衡度为0.65外,其他4个年份均低于0.5。每年年初元旦、春节等中国传统节假日较多,再加上年终结案高峰刚过,大部分审判人员放松了工作要求,本着只要不超审限即可的态度,安排开庭次数明显减少,导致新收案件大量积压。此外,部分审判人员效率意识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且存有侥幸、畏难心理,对均衡结案的实现产生了阻碍。
(二)收案数存在波动、比例类型不均、案件审限不统一
虽然法院收案相对均衡,但不同月份差异依然较大。各类型案件均存在不可预知、无法掌握的变量,2011年湖里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极不均衡(均衡度仅为0.13),即使收案比较规律的刑事案件,也会受到检察机关集中移送案件的影响。收案的波动、比例类型的不均无形中增加了审判管理宏观调控的难度,为进行结案规划安排设置了天然屏障。各类型案件的法定审限并不完全相同,如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还可报批扣除审限、延长审限。有时,法官忙不过来或为了不让案件超审限,往往会将临近审限的案件报批延期审理,或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些都会打乱原先的排期方案及均衡结案规划。此外,执行案件结案周期较长、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为达到全年结案率的考核要求,大量执行“骨头案”会在年底“技术性”地终结执行,使结案均衡度出现大幅滑落。
(三)分案机制不够健全和科学
目前,湖里法院除个别民事审判部门开展专业审判试点,由立案庭在立案时根据案件案由分配到相应审判业务庭,再通过预先设置好的分案比例实行电脑随机分案制度。这种分案机制,虽能有效避免关系案和人情案等的发生,但由于电脑无法自动识别案情复杂与否,不能对分案进行有效的繁简分流,可能同时将几件案情复杂的案件分给同一名法官,使得收案数量大致相同的法官之间,工作难度和强度亦不相同。分案之初的不合理为将来的结案不均衡埋下了隐患。
(四)审执时间和审判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目前法定工作时间、收结案情况受法定节假日的影响,虽然法定节假日绝对时间并不长,但对结案的影响不容忽视。放假前后干警难以集中精力工作,往往审执效率较低。此外,全年休假时间不均,年底为完成结案率指标各个法院不仅延长工作日时间,而且控制年休假,实际工作时间的延长直接导致办案人员在第四季度多结案。经过年底的长期加班,干警们往往选择在年初集中休假,使正常工作时间大大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而审判业务庭之间、各法官之间亦存在办案数量不均衡现象。以湖里法院2009年—2011年为例,不同庭室办案情况较为悬殊,执行、立案办案较多,行政、审监相对较少,即使同是民商事案件审判庭,人均办案量也存在较大差异。虽然上述数据对比没有考虑人员素质差异、案件的类型与难度等,但是工作量的悬殊容易导致不同部门办案人员承受的办案压力不同,势必造成不均衡结案现象。
(五)审判管理指标设置不够科学
审判执行工作与工业生产中高度相似、重复的流水化作业不同,每个具体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各有不同。有时一个包含几十甚至上百件的系列案件,只要集中调解成功或执行到位,其工作强度远小于办理相同独立的案件。简单地以单位时间办结的案件数来评估工作效率,有时会偏离客观实际。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季末、年底结案严重失衡。
四、促进均衡结案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均衡结案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均衡结案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需要切实转变法院干警“前松后紧”的办案观念,克服“清案后松一松”的惰性思维,摒弃“突击结案”的错误意识,以及在审理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社会敏感案件时的畏难情绪,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促进均衡结案。使均衡结案逐步成为法官办案的基本思路与内在要求,努力实现从完成办案任务到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实现均衡结案常态化。
(二)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减少收案波动
通过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及时发现新的审判热点与难点,密切关注不同类型案件的收案动态,有效预判收案趋势发展,减少收案的不确定因素。对因社会经济政策等影响发生的收案高峰,如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庭可以加强诉讼引导,将部分案件引导入人民调解机制、劳动调解及仲裁机制等,通过建立切实可行的诉调对接机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针对检察院每年年末突击起诉案件,法院可通过建立并完善法检联席等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地逐步消除此种现象。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均衡分案制度
由立案庭综合地域和庭室人员数等因素后,统一进行统筹分案,并实行繁简分流及单列分案制度。建议由审判经验丰富的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专门负责全院案件分案,对复杂案件及简易案件实行单列分案制度,平均分配给各法官办理,弥补电脑分案的不足,避免年前、年中办简易案、年末集中办复杂案件造成复杂案件效率不高、质量不高的现象,同时也避免某些法官集中办简易案件、某些法官集中办复杂案件的不合理情况。
(四)以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促进均衡结案
根据各部门的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构成以及承担调研指导任务等情况,合理调整人员力量,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分析各部门人均办案情况及压力,适时分流案件或调整人员,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合理搭配。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难题,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向社会遴选更多高素质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通过建立与均衡结案配套的均衡休假机制,合理分配每月休假的指标,并规定同一庭室不同人员的休假时间需要相互错开,在保证干警休假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将休假对均衡结案的影响降至最低。
(五)以健全完善的审判管理体系促进均衡结案
1.推行年度统筹、逐月规划的审判管理方式
根据案件数量变化规律,充分考虑每个季度、每个月的办案时间,充分考虑节假日等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统筹安排全年的办案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月度、季度、年度办案任务,切实做到在年初就做好谋划工作,确保执法办案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通过对全年工作作出整体规划,实现对办案效率的有效管理,促进均衡结案。
2.加强审限管理,落实催办督办制度
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节点管理,实现对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动态监控。对超审限、临近审限、延长审限未结、扣除审限未结、立案超18个月未结的案件加强监督检查、催办督办和跟踪管理。对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或失误延误了办案时间,造成案件无法如期审结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形成有效的均衡结案约束。
3.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奖惩机制杠杆作用
一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把案件质效评估考核指标引入法官个人和业务部门的管理评价体系中。对结案均衡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案件发改率等指标进行重点考核,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法官,引导其快办案办好案。二要坚持加强审判绩效通报。坚持每个月通报一次法官办案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运行分析会,每半年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个人每月结案均衡度情况进行通报。三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落实均衡结案要求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后进部门和个人加大工作力度,对作风懒散,审判绩效差,不思进取的人员,依据有关办法及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通过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作用,促使法官合理安排办案时间,努力实现均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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