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述评
若欲了解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需要事先知道一些关于更广义的旨在应对成年人犯罪的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原因很简单:自1908年以来,我们的少年司法立法均是联邦政府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产物。因此,即便青少年法律并不总是关于犯罪的,其在法律意义上仍是刑事立法。我认为,在我们转向加拿大历经的不同少年司法模式之前,设定_个针对不同模式的评价标准是很重要的。因此,我将扼要讨论已成为西方少年司法制度核心的少年司法目的。最后,在对不同时期三种少年司法模式介绍之后,我将简要探讨目前因加拿大政府试图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变革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理念所造成的紧张局势,这些价值理念曾在2003年生效实施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的订立过程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如前所述,加拿大通过三部主要的法律规范少年司法制度,即:
1.1908年生效的《少年犯罪法》。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介入身负大量各种越轨行为的少年的生活,但或许正因其方法明确定位于增进儿童福利,其规定年仅7周岁的儿童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1984年生效的《青少年犯罪法》。其不仅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2周岁,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所定义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之范围不宽于成人犯罪行为:只有刑事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如毒品犯罪)才能依据该法提起诉讼。总体上看,其性质是儿童福利准则和刑法原则的混合体。
3.《青少年刑事司法法》是加拿大第一个明确优先考虑该法刑事功能的少年司法立法。其虽同样规制《青少年犯罪法》中青少年的相关行为(即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青少年的刑事不法行为),但其途径却基本都是刑事性的。此外,不同于以往立法,《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的立法初衷在于指导决策者(特别是警察和法官)如何实施法律。
一、刑事司法背景下的少年司法
为了准确理解加拿大的晚近立法及早期立法,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加拿大处理刑事司法问题的基本方法。在大约一个世纪前,加拿大政府便不时通过设立一些团体(通常是独立委员会)学习刑事司法政策,以检视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多年来,这些团体已经做出许多报告,其中绝大多数以不同形式表达了同样的一个观点,即监狱虽被认为是必要的,但却远非减少犯罪的有效方法。换言之,截至目前为止,加拿大从来没有赞同通过监禁就能解决犯罪问题的主张。不仅如此,许多报告也承认,加拿大存在过度滥用监禁刑的问题并且监狱改造罪犯的效果也不理想,不少罪犯出狱时的情况比他们当初入狱时更为糟糕。
即便监狱作为_个必要的国家机构,但却总是使成年囚犯的情况恶化。因此,早在2006年,慎用监禁刑已经成为加拿大"政策文化"的一部分。但这种理念也仅仅停留在政策文化层面。加拿大从未在国家层面上成功减少适用监禁刑,监禁仍是处理犯罪问题的最主要方式。如图1所示,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加拿大的监禁率反而一直相当稳定。
二、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之原因①
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实行二元制,在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又单独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不过,即便这些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式建立之前,这些国家也是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对待少年犯。然而,关于少年司法制度价值目标无法达成必要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些少年司法制度的差异性。可以将这些显著区别的价值目标作如下分类。在此之前,必须指出的是,某些少年司法制度似乎试图同时实现多个价值目标,但实际上这些价值目标之间可能是互相冲突、难以协调的。
1.以道德和法律上恰当的方式回应犯罪。"重点是基于正义的报应”;
2."通过合适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方式〃与公众沟通。通常情况下,在严重刑事犯罪的场合,某些类型的犯罪行为是不被容忍的;
3.抚慰青少年犯罪中的被害人;
4.回应"满足〃少年犯需求的时代潮流;
5.遏制青少年犯罪;
6.监控越轨青年;
7.改造少年犯,使其不会在脱离少年司法制度后再度实施犯罪行为。
有趣的是,过去100多年间,伴随着政府对其价值目标理解的转变,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也发生了显著变革。恰如我刚才指出,尽管加拿大是一个由10个省和3个地区共同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但其少年司法的立法责任在于联邦,各省主要职责是执行其中的少年刑事法律并且关注儿童教育、儿童福利以及儿童健康问题。因此,为出台_部能够处理全国各地少年犯罪的统_法律,只有将其定性为刑事法律而由联邦统一立法,才能避免其沦为各省的立法事项。
三、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史
(一)加拿大首部刑事司法立法
禁法》,加拿大国会就已经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建立了—个少年法庭。如果考虑到芝加哥和多伦多的少年司法改革者之间的广泛交流,那么多伦多所建立的少年法庭与芝加哥的少年法庭非常相似便不足为奇了。最重要的是,少年法庭的三个主要特征中的两个基本贯穿了整个加拿大的历史。这三个特征是:①
1.少年审判不公开且独立于成年人审判。换言之,尽管年仅7周岁的少年便可能面临刑事指控,但是对他们的处置是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的。最重要的是,对少年的审判活动和少年的姓名都是不公开的。
2.少年的审前羁押也同成年人完全分开。我相信,其假设前提是,脱离家庭的青少年将不可能在成人监狱得到正常的处理。
3.最后,矫正犯罪少年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法律的序言即已载明:“……应该提供条件避免在逮捕和审判中少年犯与成年犯和惯犯相互接触。并且提供比现在更大的投入来改善矫正设施,这些设施的目的在于矫正和教育少年犯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而非监禁他们……”
加拿大最初的法律均仅关于法庭的组织和运作。这种情形直到1908年第一部综合性少年司法法律——《少年犯罪法》的生效才得以改变。《少年犯罪法》将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省法律或市法律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一个犯罪。起初,不能被父母有效管教的青少年可以依据该法被送上法庭。经过1924年修订之后,那些被发现参与"淫乱或类似罪行〃的青少年(主要是女孩)也将被送上法庭并被判定为"不良少年"。年满7周岁的儿童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们16到18周岁后(具体年龄由各省自行规定)才会被移送到成人监狱。《少年犯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一个最高原则:本法应当从宽解释,以实现立法目的,即应当尽可能像其父母一样照料、监护和约束少年犯,并且尽量以切实可行的方式把每一个少年犯作为被误导和误入歧途并需要援助、鼓励、帮助和协助的儿童而非犯罪人对待。"
对这些少年犯的"处遇"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少年犯受少年法庭司法权的规制将持续至其年满21周岁,且随时可能被重新带回少年法庭。
尽管大多数少年犯都是在少年法庭中审判,但是那些被指控犯了相对严重罪行并且年满14周岁的青少年则可能被"移送〃到成人法庭。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少年犯真正被移送到成人法庭。是否移送少年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决定,如果一个少年犯被移送到成人法庭,他将被视为"成年人”,进而适用几乎所有的成年人处遇。
(二)1961-1984年的少年司法程序变革
直至1984年,认为少年法庭能够扮演"慈父〃角色的乐观主义思想在加拿大的少年司法法律中一直得以存在。然而,20世纪60年代早期,《少年犯罪法》的适用范围、对儿童权利保护不足及其他各种问题都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加拿大司法部于1961年组建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少年犯罪法》,该委员会在1965年的报告中指出,该法不仅打击范围过于宽泛,而且应该进行重大修改
1899年,北美最为知名的少年法庭在美国芝加哥的伊利诺伊州正式设立。但在此之前的1894年,根据《关于少年犯的逮捕、审判和监的机制,专门过滤被送往少年法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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