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思想
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指执法司法主体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程序与实体,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利益。它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是执法司法的最高标准和最终依据是国家法律与法规,执法司法裁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执法司法权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既不得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又不能越权执法司法,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主力军,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政法机关的一切活动是执法司法活动,执法司法人员的一切行为是执法司法行为,政法机关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关系到其重大使命的实现与否,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之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强烈,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更为关注。而现实执法司法实践中,随意、粗放、变通、越权等执法司法行为却屡见不鲜,这就必然导致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①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又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②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并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的论断,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做到“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③这足以表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④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⑤并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⑥国家治理体系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制度的执行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法律法规正是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正是体现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执行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换言之,只有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法治体系的执行能力,才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善。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堪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这一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的民主法制建设,到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胡锦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到习近平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法律的实施“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⑦所以,习近平将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作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要求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于各种场合多次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要性,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①,反复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所有这些,表征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任何一项都与政法机关有着重大干系。政法机关能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水平,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既是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之处,也是制约其执法司法行为能否沿着正确的轨道行驶的主要因素,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是政法机关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关键,习近平要求政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这三个关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在某一历史时期为达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各种路线、方针、原则、计划、制度和其他对策等行为准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统治的工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和法律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便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①政策与法律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和高度的一致性,具有各自的优势,互联互动,各自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理应是国家的法律与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如果理不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执行过程中畸轻畸重,将会失去其工具的效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习近平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要政策的“唯法律论”和“重政策轻法律”这两种模糊认识,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之所以如此,他认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②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认真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不仅如此,习近平还对“党大还是法大”的说法给予了有利的驳斥,他认为“党大还是法大”这是一个政治伪命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④,从而厘清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为政法机关澄清模糊认识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民主和专政的双重职能,两种职能的性质不同,面对的对象和行使的手段也截然不同。如果分不清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处理不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将会走向反面,人民群众就会遭殃,社会不得安宁。由此,习近平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⑤并对一些人只讲民主、不讲专政的错误认识给予了澄清。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只有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坚决打击其敌对活动,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不可少的。所以,他指出:“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不能当东郭先生!不然,哪一天脑袋掉了都不知道怎么掉的!”并要求政法机关“对人民要像春天一般温暖,对敌人要像寒冬一样严酷”⑥,要求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①,运用法律武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第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执法司法活动是一门复杂而又棘手的学问,执法司法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而人的因素是最为复杂的因素,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大量而又复杂,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法律的觉醒意识、权利的争取意识与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理精神的理解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带来的问题和矛盾以及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使得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面临的难题更为庞杂,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执法要求,但是如何处理好严格公正文明的关系,在政法干警中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对此,习近平指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重畸轻。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严格执法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基本前提,是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文明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更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不懂法者懂法,让懂法者自觉守法,可以真正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体现政治的进步。
所以,习近平要求,对“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无论怎样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③他对政法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要求:对那些群众情绪紧张、激烈,于当时执法比较困难甚至会激发过激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后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进行处理。
习近平就“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出的许多重要思想和观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保障,是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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