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依法治国的司法因素与民众法治精神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1〕一个国家只有严格执法,法令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才能治理整顿好,才能兴旺繁荣。否则,如果法律松驰,无法执行,则国家一定会有动乱,国力也会越来越衰弱。因此,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强大的后盾,这是被古今中外历史证明了的真理。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工程,影响民众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的司法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民众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的司法因素
(一)国家立法的严谨性
亚里士多德讲过“我们要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2〕制订好的法律,加强和领导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考量立法的严谨性,是当前立法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法制是否具有严谨性,立法机关的法治理念传承是关键。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导引影响很大,其最大特点是强调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统治的工具,否认法自身的精神和价值。〔3〕法制与现实是否存在距离,存在多大距离,立法者必须深入社会实践调研,切不可闭门造车立法,立法必须是在价值观上消灭任何歧视性和区别性,真正体现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学价值观,真正体现法制公平正义性,全面强调法制的正义性、普遍性、客观性和明确性。
立法的严谨性要体现在罪责处罚量刑相当的公平性上。如醉驾入刑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没有规定造成严重死亡后果的比照量刑条款,处罚条款、司法解释不明确,只以“危险驾驶”论处,实际应用执行难度大,机动性太强。导致特别恶劣后果的案件,量刑应该体现罪责相当的处罚判决。典型案例2009年6月30日南京市张明宝严重醉酒驾驶,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伤,其中一位身孕七个月的妇女死亡,胎儿直接挤出母体。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法律严惩肇事者是必然。而法院最后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无法接受。此判决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该案当事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对民众根深蒂固杀人偿命法治意识的挑战,其立法严谨性受到质疑。
罪责量刑不客观,处罚力度和犯罪成本过低,会削弱法制的威慑力,法制就发挥不出遏制犯罪保国安民的价值,立法的严谨性就受到考量。立法的严谨性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尊严,让法律成为民众最高的行为准则。立法不严谨,民众对法律没有基本的尊重与敬畏,法律就形同虚设了。没有威信没有威慑力的立法,犯罪成本过低,结果就是屡禁不止。如果醉酒驾驶以犯罪故意处罚量刑,就会根除酒后驾驶这个毒瘤。
社会进步需要有序的环境,人类文明需要和谐的生活,国家长治久安需要严谨的法制,立法者必须考虑法制的价值取向。因此,严谨的立法是安邦治国的基础,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前提。
(二)执法必严的严明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国家维护法律权威、法律尊严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和社会认同的重要环节。执法不严,执法公平,其结果是法律不能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实现自身价值和展示自己权威。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首先想到的是畏法、畏诉、耻诉、厌诉,而不是诉诸于法律渠道解决,法律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对法律最严重的亵渎。
执法必严不是倡导暴力执法。依法治国要求执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法可依地监督义务执行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会加剧社会矛盾,严重背离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会造成冤假错案,严重违背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威严,降低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和合理信赖;会发生流血冲突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民关系;会产生暴力抗法,阻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执法必严是主张文明执法。依法治国要求一切公民和社会主体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的活动,督促法律普遍地遵从与履行义务。执法者应该是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应用法律的适用性,反映法律实施的最佳社会效果,让履行法律义务者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后果,消除抵触法律执行的消极情绪,使公民和社会主体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接受一次深刻的教育。
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和谐社会,需要执法的的严明性,需要执法的合法化、文明化、有序化。执法的的严明性,必须克服传统行政权力惯性的影响,法律程序观念淡薄,执法手段野蛮。
(三)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我国的司法体系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司法机关的内部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体制上没有完全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分立,呈现出的一种行政化倾向。
孟德斯鸠讲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不能分立,有权力的人就会滥用权力,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呈现出“人治”大于“法治”的怪圈。 英国思想家培根经典地论述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5〕。如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枪决。2005年该案真凶赵志红落网,并对此案供认不讳,其父母为儿子喊冤要求重审。然而,此后的上访之路却长达9年之久,直到2014年 11月20日才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宣判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判决如果明显不合逻辑和常理,也缺乏确凿的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必将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进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当民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权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求助于权力上访,诱使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使法律在权力面前丧失尊严和权威。类似的冤假错案案件,有影响的案件在全国有数起,都有呼格吉勒图父母一样的审诉上访经历,审诉无门久拖不决,发生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就没有体现出来。可以说这不是我们需要的“法治”,这是杜绝的“人治”,呈现给公众的不是和谐,而是天灾人祸。
法院是代表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审判的机关,法官应该非常清楚自己的使命,其作出的每一次判决,不仅是在裁定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是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同时还肩负着向社会宣示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价值。该案法官作出的判决成,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人生权利,让其父母欲哭无泪伤痛欲绝,而且让国家的法律尊严为之蒙羞,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之汗颜。如果原告没有被枪决,我们错上百次千次,改正还有机会,可此案对当事人永远没有纠错的机会了。
司法公正性是体现社会安定的基础,改革司法体制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需,而且是稳定社会的必需。司法的不公正,严重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同时也连带影响法律权威,也影响社会的安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忌,司法机关必须深刻地认识这一点。
二、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普遍养成
我国民众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与培育,从横向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整体上仍然存在普遍淡薄的现象。实践中有法不依的违法犯罪现象累见不鲜,甚至愈演愈烈。典型的案例如“中国式过马路”,成为外国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江河湖泊山川倾倒垃圾排污,屡禁不止;森林矿产资源频遭砍伐与破坏;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大有星火燎原之势;各类欺蒙拐骗的现象,随处可见;民众诚信观念缺如,无信誉荣誉感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充分证明,我国民众守法的普遍性还较低。
(一)全民普法教育
民众有法不依,自觉守法的观念不能普遍提高,法律就形同虚设,就不能普遍得到遵守和尊重,尽管国家出台多么严谨和完善的法律规范,建造更多的监狱,也不能够改变社会普遍存在的邪恶现象,国家也无法承载建设文明社会现代化强国的使命。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任重道远,需要通过全民普法教育提高民众的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传播法治观念。
我国自“一五”普法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广泛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树立法治思维,遵守党纪国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步苏醒,基本上形成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从纵向上相比,通过全民普法教育、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诸环节,普遍提高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民众法治观念和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司法判例教育
司法每一次的公正判决,都是对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普遍养成的引导。司法机关要改革司法体制,健全司法审判程序与制度,铲除司法腐败根源,提高司法的公正性,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人员素质,防止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腐败,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公、检、法和政府等法律执行部门,都要构建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事、依法审判、依法行政。同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6〕典型的案例如2006年11月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抛开该案的事实,就判决书“从常理分析”的措辞就让人体会到法律像谈家常,如何让社会大众接纳。
法律应该重依据,讲法理,不是开小学生的家长会,怎样描述都可以。因此,党委、人大要加强对政府立法、执法的领导,提高法律判决的公信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性质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的诉讼程序;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建立独立而公正的司法体系。
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建的目标,有责任和义务绪,当执法人要支持司法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高效、廉洁、诚信和公正的政府。保证司法执法顺利进程,建设领导干部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通报和司法审判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利用社会有影响的案例,教育引导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普遍养成。
(三)伦理道德教育
“人格道德评判”往往比“法律事实审判”更能冲击人的灵魂。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7〕用政治手段来治理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就只求免于犯罪,而不会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治理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就会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还会人心归顺。对于一般的人都有知耻可以形成人的自律,进而达到守法、尊重法律。
法律是人外在的强制的束缚力量,伦理道德是人内在的自律精神。我国从古到今就形成了由家而国、家国一体的思想,家庭伦理道德对人引导形成自律,是我国民众的守法精神。人如果具备很好的伦理美德,也会远离邪恶,以做恶为不齿。因此,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是法治精神培育的一个要素。
(四)法律信仰导向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讲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形同虚设。”〔8〕法律信仰是人们对待法律,持一种像信仰宗教般的虔诚的态度,这是法治的心理基础和内在驱动力。
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都存在法律信仰的危机,根源在于我国文化传统观念中把法律当作处罚工具,从而在思想上存在畏惧法律的心理。造成民众对法律畏惧的心理,还是根源在于法制的不健全,审判的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影响,使人们怀疑法律的正当性及其效力,思想意识没有法律信仰。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土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9〕只有社会公众内心深处存在法律信仰,法律才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才能够体现法治的社会维护和调节的价值。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民主国家是走向繁荣、富强、和谐的必由之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是国家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至关重要,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民众内心的信仰和精神的依靠,就必须普遍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
要促进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克服法律信仰的危机,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实行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制教育。影响依法治国民众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除司法因素外,还有道德因素、家庭因素、宗教因素、普法教育因素等等,需要众多社会因素的众缘和合,才能整体提高民众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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