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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17 14:18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我们国家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应该着重体现在刑事法律的各项制度中。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如何从司法制度层面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做到真正的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提出比较符合未成年人自身条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1]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


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

 

所以,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案件的特点,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特别程序法: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把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切合实际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来;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机构,需要考虑在对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实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这是考虑到未成年自身的特点,避免与成年人人交互感染;③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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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加强未成年司法机构建设是以建立独立、专门化的司法组织机构和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因此需要设立专门化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

 

通过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羁押、审查、起诉、审判一体的模式,更加便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


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不仅使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彻底区分开来,而且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尚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减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后果,以使其起到应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犯在刑事审判中的影响。

 

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的人身危害性,通过对其学校、老师、同学和社区邻居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最终判决。


二是要明确社会调查制度针对的主体及其所负的责任,通过对相关主题的调查了解,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的任务由选择性行为转变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会调查的充分准备,提前整理好要调查的主要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和创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审理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做到:


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以未成年人罪行轻重作为羁押的实体性条件;


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通过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约束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到案。而且,由听取律师意见创造了必要条件。

 

对于具备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综合考量,要主动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排除因为无人过问就忽略未成年人权益的做法。


从体制上和操作层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引入心理辅导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其还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确地进行自我表述,这既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也有助于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挽救[3]

 

第五,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体系,能够切实做到帮助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


应该制定独立的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制定完善统一社区矫正法。


需要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司法机构。建立完善的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建立一个社区型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援助组织。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设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很大的障碍。例如,我国在社区基层形成的都是比较基础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大多是以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参与进来的,他们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利,遇到问题时,就显得束手无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经济发展得带头者,承担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乎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性人才的培养状况。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群特殊的犯罪主体,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对未成年人当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并且分析现存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不仅是各个国家树立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现代法治时代的要求。只有建设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作者:刘燕亭 赵爽 来源:商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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