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开
一、司法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条规定突破了以往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查阅司法文书的规定,给予公众查阅案件司法文书的权力,扩大了司法文书的查阅主体,被视为司法文书的全面公开。
司法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延伸,在我国法律中可以找出司法文书公开的印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宪法》第12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文书是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但是“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其价值不仅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阐释和创设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是保障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载体和说明书,我国法律设置审判公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裁判文书则是这一目的的重要载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所以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题中之义和应有内涵,裁判文书公开也是审判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司法文书公开的主体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里的公众包括哪些呢?是否包括新闻媒体记者,是否包括外国民众和媒体?我国实行同等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同的诉讼权利义务。”我们可以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为当事人是外国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也不因此而减少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据此,我们知道公众是应该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但是是否包括外国媒体和外国普通公众呢?这里的探讨,因为不管是外国媒体或者记者,对于裁判文书的报道都有可能对法院和法官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可以绑架审判。所以,需要明确这里大众的具体含义。
(二)司法文书的公开的内容不明确
《民诉法》第156条规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里不公开的是指整个案件不公开还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的部分不公开?立法对此没有明确。有些法院认为,司法文书公开的目的是送达司法文书,故法院应将全部司法文书予以公开且无须采取技术性措施;至于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属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所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些法院认为,司法文书公开的目的的增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指引、示范效应,群众凭借公开的司法文书预料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需要将司法文书中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可以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隐去后,仅将部分判决文书予以公开。有些当事人对法官将涉案司法文书进行公开表达不满,承办法官不仅要苦口婆心做解释工作,还要面临被信访、投诉的可能。这样,难免有些法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消极对待司法文书公开问题。
(三)司法文书公开的途径少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的司法文书公开工作主要是针对能够使用网络设备的网民,而到法院参与诉讼的群众中有相当一不分从未接触过网络或不擅于使用网络,他们在接触高科技含量的信息化设备时会茫然无措。故法院再运用信息化设备推进司法文书公开的同时,必须注意方式的多样化,避免陷入高科技、低效益的误区。裁判文书的公开一般都是采取书面方式,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
(四)司法文书公布的说理片段少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名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只有充分的理由才能使人充分地信服,没有说理就是就没有公正的审判,是一种无理取闹的专制。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比较狭窄,仅仅限于裁判文书的基本事项,且 大都写的较为笼统。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重视裁判文书的功能,即有利于实现司法监督与司法公正。该草案又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中需载明裁判所依据的理由以及裁判结果。关于裁判理由的公开,大多数学者都是持赞同态度的。
三、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公开的司法文书的内容范围
鉴于裁判文书所涵盖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应重点公开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判理由。裁判文书所认定事实的公开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而裁判理由的公开则利于防止司法不公。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判决书中应写名判决理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写的较为简略和抽象,让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这样既能让当事人了解整个案件,也利于防止司法的不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是指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还是整个案件都不能公开查阅,法律应进行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应该对这一部分不予公布,但是对于案件还是应该公布,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查阅服务。调节书可以不予公开,因为调节的内容往往是只是当事人最终和解的结果而已,当事人也许不愿意让他人知道,并且调解书大都没有体现法院裁决的意志,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公开的必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认为也可以不予公开,原因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的教育改造。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裁判文书,也可不进行公开。处了上述几种情形,其它各类裁判文书都应对社会大众公开和接受其监督。要统一范围尺度。司法文书公开是否包括调解书的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公开,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巩固司法文书公开成果需要进一步统一公开模式,固化公开范围。
(二)明确好司法文书公开的申请主体
考虑到司法的独立和自治,如果申请司法文书公开的主体包括媒体和记者,尤其是包括外国媒体,可能会形成法院和法官审案的巨大外部压力,对于审理案件,可能会失去独立性。鉴于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媒体和记者排除在外,即申请法律文书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媒体和记者。
(三)司法文书公开途径要实现多样化
目前,各地法院由于处于不同的地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地方发展的好,相应的网络环境也发展的好,这些地方可以进行司法文书的信息化试点工作,实现网上申请查阅司法文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主要侧重于书面的公开。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法院尽可能应采取多种方式来公开裁判文书,其主要原则是便民和效率,如通过网络公开、定期汇编成册公开和建立自由查询制度等合法合理方式,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最大公开,才能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从而不断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法院不但要通过网站主动公开案件进展、司法文书、干警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要增强与群众的互动,通过院长邮箱、院庭长接待、投诉建议平台来了解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提高司法文书的写作水平质量
司法文书公开必须以过硬的内功为前提,法院自身在司法文书质量和审判事物管理方面的内功过硬才能禁得住人民群众的检验。要把握司法文书公开的限度。法院开展司法文书的目的是提升法院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司法文书公开不能过于草率。一要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随时了解群众的需求。二要强化司法文书公开手段的人性化设计,设置专职专岗,提高司法文书公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作者:张昭庆 来源:大东方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