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还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普通高职教育与法律职业要求的矛盾、行业办学与管理体制的多样性及办学活力偏弱问题、办学规模和办学目标与行业准入之间的矛盾、办学理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推进迟缓,教学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设计不够科学等。要完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管理机制,规范司法警官职业岗位人员录用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深化教学改革。
一、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普通高职教育与法律职业要求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来自外部环境的挑战。教育部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为切实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高职院校加强内涵建设,2008年教育部又发布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在此方案中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方针,同时给出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细化指标内容。
关于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与定位的要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有明确的说明,即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适宜、稳定;短期培训种类、规模逐步增加;未举办委托全日制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未组织在校高职生参加各类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1]。国家司法考试对考生一般都要求学历为本科以上。这与当前从事的司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层次限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也在客观上形成了办学层次与职业需求的矛盾,进而困扰着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改革与发展。
(二)行业办学与管理体制的多样性及办学活力弱化
全国部分省(区、市)共有17所省属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其办学宗旨、目标、办学指导思想、教育教学方式、行业特色、管理模式等也基本相同,但在管理体制上各省差异较大。其行政关系上基本归属省司法厅局管理;业务管理归属省教育厅,具有较高的行业办学特点;人员编制管理也不同,有的省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在人事上采用公务员编制管理,有的按事业编制管理,有的按政法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有的按公务员和事业双轨编制管理、有的按政法专项事业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双轨管理,等等。此外,由于编制管理上的不同,其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渠道、办学经费管理方式亦有所不同,因而办学过程中在人、财、物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院校管理、教学管理机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等各方面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各省的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与其他地方省属高职院校在人、财、物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同,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使其办学活力明显弱于其他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规模、办学目标与行业准入之间的矛盾
由于行业办学和行业用人需求的空间所限,各省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办学规模与地方普通高职院校相比都较小,一般在3000~7000人之间。又由于受到行业准入要求和财政管理体制上的不同制约,各校为提高办学效益采取了在办学定位上的多元化方式,即除了定位于服务本行业的专业人才需求外,还面向社会开办相关优势专业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保障办学运行和质量提高。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主要办学目标是服务于本行业的人才需求,主要是培养特殊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必须通过公务员招录形式进行。目前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上要求在考生与职位对应上必须满足招录职数与考生报名人数超过1∶3的比例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结果最多只能有1/3的毕业生能够对口就业进入人民警察队伍,另2/3的毕业生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非对口就业。这使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处于两难境地。
(四)办学理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推进迟缓
“理念是行动的导向。管理观念支配管理主体的管理方法和策略,决定管理质量的高低,加速或延缓管理目标的实现。”[2]各省属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多数是在原中专学校发展起来的高职院校,其办学理念、管理观念、教学模式等较多地受到原有理念的影响,与现代高职教育和办学理念的新要求还存在差距,因而其在管理和行动上对教育改革的推进就显得相对迟缓。
二、推进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突出不同行业职业特色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已运行多年,其指标多适用于工科院校,其用来评价各不同行业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显然不够全面和科学,特别是对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具有不适性。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属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具有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特殊行业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就必须面对特殊行业的特点,建立针对不同行业高职教育的相对独立的指标体系和标准,这样才能推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不断向前发展。
(二)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全盘协调,构建全国统一归口管理模式
为解决行业办学与管理体制的多样性及办学活力偏弱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建设科学管理机制,全盘协调,构建全国统一归口管理模式,使其在人才培养方案、办学目标、管理模式实现一致;在人、财、物管理上实现一致,凸显司法行业和警官职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不断增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为我国法治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科学定位、统筹计划、协调各省,规范司法警官职业岗位人员录用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3]。为实现这一要求和目标,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应科学定位,司法部应统筹计划,并通过国控专业管理机制,协调各省在司法系统人才招录中积极构建规范便捷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深化教学改革
《决定》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4]。必须加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只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5]。要深入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学习与研究活动,全面提升高职教育办学理念,不断开阔高职教育的办学视野,切实实现由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教学观念的转变。要加强对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的质量监控,使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要强化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内部教学绩效考核,科学设计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和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发展后劲,使其办学特色更加凸显,办学活力更加增强,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
作者:张强?于洪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 2015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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