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市场路径,确立环境法律制度
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已难以被忽视,中国开始转变最初被动接受的态度,着手整治,可仍旧问题重重。环境问题首先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就应该用经济手段解决。我们需要买卖,需要市场,所以,产生一个排污权或者资源开发权的交易市场亟不可待,可是,我们还需要一个合理的司法制度去规划和确定这个大方向,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理性梳理。中国的环境需要净化,那么与此相应的路径和制度当然地就需要完善。
一、导语
时代中心的转变在人们的话题中可见一斑,当温饱不再是烦扰,环保却成了21世纪不能忽视的难题。伴随着大面积的雾霾汹涌来袭,朦胧的视野已不再有一种美感,中国开始转变最初被动接受的态度,着手整治环境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情况并没有那么乐观。我们需要寻找合理的路径依赖去保护环境,也需要进行正确的制度选择,然而这一切都不能盲目地开始,分析当中的因果利弊也很重要。
二、环境问题原因与中国治理手段
环境问题始于人们生产生活中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对污染废弃物不合理地排放,生产者因生产产品而获益,同时也埋下了产品消费后弃置引起环境污染的隐患,一旦问题大批量爆发,公共环境、公众健康、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都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在这个层面上,生产者对污染的责任不可推卸,其对产品消费后阶段环境责任的承担也就有了必要性。 然而环境问题表现在经济层面上,就可以用内部成本外化来概括。一个主体造成的污染,并没有转化为他的成本,他不需要为此额外做些什么,可这项污染造成的后果和治理它的费用却要整个社会来承担,这样一来,就会导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浪费,效率也随之降低。环境问题从来就不能离开经济,可政府却以义务和公德来要求企业和个人,其结果可想而知。真正有效的环境管理,需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主要以管制的手段来治理环境,背后用国家强制力作支撑。然而这样的拘束力对于环境治理来说并不是完全适用的,把义务强加给企业,使其被动承担起一切责任,其实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指望企业成为慈善家,它们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这项无利可图的事业只能一味付出而没有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治理的目的不会得到完全的落实。但是,中国这样的治理方式也是国家的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在中国施行的时间并不长,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包括政府配置资源等制度依然发挥着作用,中国的制度格局在短期内将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也决定了我们当前以政府及其制度为路径依赖的现状。然而,问题终究要解决,要管理要改善环境问题,就一定要选择正确的路径,确立合理的制度。
三、治理环境需要市场
环境问题不是纯粹的生态问题,它首先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就应该用经济手段解决。资源本身无价值,因为买卖才有了价值。我们可以说,尽管一种资源的数量在总量上是有限的,但当用于一种特定目的时,其数量就富有弹性。 事实表明,正是因为不把环境作为一种资源纳入商品成本,人们才没有保护它的自觉自主性,缺乏积极的行为和态度,导致了许多资源配置不合理,因此堆积出一系列环境问题。我们需要买卖,需要市场,所以,产生一个排污权或者资源开发权的交易市场亟不可待。运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问题,在当前世界已经有了不少先例,比较科学的一种方法叫做科斯手段,侧重依靠产权制度、市场机制等“看不见的手”来解决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代表。排污权是指排污主体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在正常生产活动中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吸收容纳能力排放污染物、从而通过生产的顺利进行而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而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污染者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可以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以此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当一个排污主体因为排污技术的提高、污染废弃物的减少或者其他原因,使自己能够超量减排时,排污指标便有了剩余。若排污权没有得到市场化,这一举动于此企业本身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此,排污主体没有必要研究改进排污技术,从此项行为上移出的经费,还可以用于其他技术的开发。但是这样一来,本可以减少的污染物就不会发生改变,治理效率依旧没有提升。
然而,一旦排污权交易市场化,合法化,这个排污主体就可以将自己的剩余指标进行买卖,获得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上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恰好符合了一个市场主体的目的,受到市场激励的企业会继续完善排污技术,而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为了逃避制裁则必须购买排污指标,其支出的费用即为其外部不经济而付出的代价。整个过程置于市场经济调控之下,政府不需要花大价钱大手段,企业也不是在压迫被动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但是却使得环境治理高效而顺利。所以说,市场带来的利益驱动是治理环境的有效手段。
然而,仅仅有正确的方向和路径依赖还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我们如何用制度的方式将这些驱动因素确立下来,真正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长久之策。
四、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问题
我国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于环境保护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要确立能够融进市场因素的制度不是件易事,中国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对于环境领域的很多问题都起不到制约或改善的作用。例如上述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在此层面的立法,只是一些政策、法规中,有一些规定涉及到排污权的内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与环境经济手段联系紧密的主要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现已实施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所以说我国已经发生的几宗排污权交易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价格无法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调整。纵观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虽然相关法律并不处于空缺状态,但是还留有很多空白和漏洞。
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整作用都有重要意义。然而完善并不是盲目的,不是推翻所有,也不是只改细微末节,我们需要自我更新,也需要借鉴移植他国的优秀做法。很明确的是,我国在宪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仅存的内容不具有太大的指导性和规范性。然而法律需要成为一个体系,割裂开的规定也是片面的,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应为环境法留一个篇章。尽管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中国环境资源能源法制建设尚未完成。中国要对法律进行大梳理,要从上而下进行“理性梳理”,在此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精选规则,达到体系化,这是形成中国法律体系的前提。对内来说,环境保护基本法尚未形成,它只处在最低的法律位阶。所以为了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可以在法律这个位阶之上再加入一个基础法,解决领域的问题。
从法律规范来看,环境保护法主要有环境行政法规和环境民事法规,二者有机统一构成环保法的完整统一性。首先,就行政法规而言,可以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进行完善。在程序方面,可以增设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和透明。除此之外,完善环境行政责任的配套执行制度。这套制度在国外得到多年履行,20世纪80年代初,加拿大国家环境保护局替破产的T. P. Long Chemical, Inc. 公司治理了有毒废物,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费用得到了支持。 因此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做法是值得效仿的。再有,取消环境行政机关的部分终局裁决权,这样可以避免与WYO司法审查规则产生立法上的冲突。在实体法方面,责任适用范围需要拓展,这不仅仅限于人,对事也一样。公法义务和行政责任都要一并扩大了。部分补救性的环境行政责任要民事化,部分环境行政要求责任化,没收环境违禁品也要进入环境行政责任领域。
当然,我们不能只靠行政法治理环境问题,民事法规也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是根据合同签订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私法性来命名的。 我国开始健全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可是因为各种条件的制约仍存在不妥。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如果离开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监督,那么第三方的环境利益仅由公法调整,社会关系就可能被故意或过失地损害,因此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关系的运行也存在 一个行政和司法监督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缺乏这几个方面的制度。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国家在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保护方面的合同签订代理或代表权的法律规定,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指导制度,在《合同法》指导下解决诸多问题。制度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我们需要耐心地改,一步步来,系统地形成中国自己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五、结语
中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都在恶化,资源枯竭成为我们每天不离口的担忧。北京的APEC会议不能时时举行,湛蓝的天空也成了人们的一种奢望。可是,治理环境不是靠唤醒每个人内心一点点功德就可以的,即使千万个宣传片轮番上映,也终究抵不过一个完整的市场化、一个合理的制度、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中国的改革必须全面,不要埋首在政治中不能自拔,抬头看看与我们日夜相依的环境,还它一个本来模样。
作者:宋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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