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根本性措施,是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司法的地方化。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一直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隶属并受制于地方,这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抵制地方的不正当干预,造成有些司法机关不是以国家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利益和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司法活动中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管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我国司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人员配备及工作程序等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管理体系设计的。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也对应行政级别,处理案件层层把关,任何责任都由“集体”承担,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行为随意性大,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给司法腐败形成空间。
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我国对司法活动是多头监督,但没有形成一个严密健全的法制监督网络体系,没有用切实可行的法制措施将其变成有力的全程监督,断层、脱节、失控现象突出。表现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不到位,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法院上下级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纪检监察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监督效果不显著;社会监督缺乏规范合法的渠道。
司法运作程序缺乏规范。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来实现,而诉讼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实践中,诉讼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最基本程序没有落实,存在诸如侦查活动、证据不公开、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
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滥用司法权,执法犯法;有的司法人员地位不中立,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职业道德差,行为失范;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甚至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等等。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途径
科学界定完善司法功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制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应将司法功能从单纯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多维的主要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司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调节社会关系,平衡利益诉求;规范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许多方面不够科学合理,带来司法机关内部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配置不合理,关系不顺、动作不畅,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损害,削弱了司法权的公信力。应在改革中整合国家权力资源和司法资源,科学划分权力配置,实现权力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良性运行工作机制。
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依法独立,这种独立是监督制约中的独立,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的为所欲为。应加强党委政法委专门履行党管司法的职能,明确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把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和有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司法权的被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的监督有规可依,成为常态。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活动过程公开,除国家法律规定外,诉讼程序的开始与推进应全程向社会公开,不能秘密进行;证据采集公开,实行质证和人证公开制度,将证据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裁判事由公开,公开法律文书,使社会公众对此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加深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与认同;诉讼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信息平台。
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风险意识,在司法人员任职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设置高昂代价,对涉及司法人员主观恶性的行为要严惩,只要出现一次不当行为、违法裁判和枉法裁判,都应受弹劾和罢免,并从司法队伍中驱逐出去,遏制和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作者:程立新 来源:兵团建设 2009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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