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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思民事司法公信力之提高

发布时间:2016-07-14 10:38

  司法公信力是政府威信得以确立的基础条件之一,我国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是一显见的事实。概观现状,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存在有制度与人们观念双重方面的原因。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机关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建立起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同时建立起诉讼案件公示机制,以减少舆论对诉讼案件的未审先判的负面影响。

 

  所谓公信力,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换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因此,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我国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公信力现状堪忧,面临着挑战。在实践中,涉法信访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乱作为,司法不作为的情况屡现,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

 

  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了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浅思民事司法公信力之提高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原因之分析

 

  对症下药方能解决问题,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须探究当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本人认为,目前司法活动中的公信力的下降,其存在有制度与人们观念双重方面的原因。

 

  ()民众对司法的依赖性增强,而制度层面的障碍导致程序的不流畅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的活跃,也带来了更多的民事冲突,虽然在民事冲突发生之后,有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但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并不完善,相比较于诉讼而言,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等方式都存在有较多的局限性。因此,越来越多的矛盾呈于诉讼,但我国原有立法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审理程序以及法院系统内部考核标准的要求等导致案件往往迟迟不能立案,立案之后诉讼拖延,不能及时结案,由此,讼累使民众逐渐对司法的效率减弱了信心。

 

  ()当事人对司法正义的期待与司法界腐败现象所致权利受屈之间的矛盾,使得民众对司法程序的效果产生质疑,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司法上的保护,但在诉讼的实践活动中,不争的事实经验让民众形成一种普遍的看法,老百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甚至在律师界本身也讲究人脉资源的丰富。在这样的一种理念与行为方式之下,人情官司扭曲了原本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期待。

 

  ()诉讼的高成本与人民法院的裁判及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的困难之间的矛盾,降低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当事人经历了诉讼或者其他相关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实体权利的实现,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诸种方式中,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但是,诉讼的成本也是最高的。这种成本的高昂在市场经济愈加发达的今天更甚,但即便如此,经历了高成本的诉讼之后往往还会面临到执行的困难。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民事裁判文书的执行方面,往往不能顺利进行,其结果往往导致迟到的正义,折损了司法的威严。当然,执行难的现状其实大都不是司法机关的原因所导致,但是,从当事人而言,基于对司法权威性依赖,对司法的信仰,会将执行的不顺归咎于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不力,从而将于已不利的后果也归责到了司法机关,而最终也成为了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原因。

 

  ()缺乏约束的媒体舆论的偏向性导向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产生不力影响

 

  自媒体时代,公众意见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显著提升,呈现出民意左右审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司法公信力问题。 除以上原因之外,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一定程度上也与媒体舆论的偏向性导向有关。现代媒体事业的发达,为各种信息传达的快捷创造了极佳的条件,但是,所有的媒体都是在一种有偿运营的机制之下进行的,因此,从其自身需要出发,它必须要有足够的受众的观注才能在竞争中保持其地位而不被挤垮,因此,吸引眼球,关注热点就成了其首要的追求,于是,极尽其能事去挖掘消息,出人意料的报料就成了通行的手段,至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舆论的制造者与传播都却不一定在乎。在这样一种观念之下,一些具有负面影响的报导传播得显然比所谓正能量要快得多。多年前的彭宇案在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就是一个极为明显的例子。如此的结果,也使得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下降。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

 

  总体而言,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价值判断与追求,在我国目前主要体现为司法机关及执法者在执行公务、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否秉公执法,正确及时解决纠纷。从某种层面而言,之所以人们对司法会有的愿望,有期待值,当这种期待中的结果落空或者说是未能完全实现时,便产生了怀疑,当这种信息被重复时,信任度自然也就降低,由此,对于司法活动的评价,也就当然下降。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途径之构想

 

  结合前述各种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分析,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化解矛盾,从制度层面减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不利因素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以有效地将案件进行分流,一方面减轻法院办案的压力,从而有效提高案件正确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众对于司法资源的利用有一个更合理的认识,使司法机关集中处理一些自由裁量幅度更小的案件,为严格执法提供更有利的平台。甚至从程序本身考虑,本人认为对于进行诉讼程序的案件,只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裁判。

 

  ()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让民众通过对司法行为的程序及内容本身的了解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度

 

  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事实上,社会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很大程度的原因在于人们对司法工作的不了解。司法公开能使人们了解司法活动,了解其规则及原则,减少猜忌。因此,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让司法落入凡尘,让人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有一种平和的心态,而不至于对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产生超乎平常的一种价值期待。

 

  ()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司法人员办案责任

 

  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素质,不单单是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要求的提高,可以说,当前能够进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文化层次理论水平都有相当的高度,文化素质是勿庸置疑的。本人认为,更需要提高的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改变司法机关公务人员的权力作派,使社会对于司法的认知基于一种平等的视角之下,减少防备之心,也有利于建立对司法的信任。另一方面,现下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源于错案与不公正性裁判的存在。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中设计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纠正错案,但是这只是一种纠错程序,在民众观念的影响方面,即使经过再审得以纠正,也足以影响到人们对于司法活动本身的评价。对于民事案件亦强化责任追究,从而减少徇私裁判,更能减少社会对于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建立起诉讼案件公示机制,减少舆论对诉讼案件的未审先判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角度而言,应加大力度进行法治的宣传,司法机关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的正义与公平,而不是个案的正义与公平。而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恰恰大都是源自于个案的了解,尤其是个别错案的存在,更加深了这一认识。建立诉讼案件公示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抗舆论的不良导向。从而减少由于舆论的先行裁判与法院裁判不一致面带来的对司法活动公正性与正确性的怀疑心态,而更尊崇程序正当的正义与价值。同时,及时对于媒体上有公众影响的案件的进展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网络窗口,让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信息的了解有一个开放的渠道,而无需要通过所谓有关人员表示来进行猜谜一般的预测。

 

  ()加强法制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增强民众对程序的尊重

 

  当然,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但司法机关职权行使过程当中,还需要有其他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协助与配合,从实际来看,尤其是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协助义务的主体如果不进行配合,往往也会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因此,本人认为,对于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应该只是司法机关本身的任务。需要有全社会的配合与支持,这其实也应该是一项社会工程。因此也就更有必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尊重。

 

  作者:胡晓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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