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权的视角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滥用从而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解决权力被滥用的有效途径就是给权力以监督制约,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的权力才是被信任的。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担当着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责,只有用完善的检察监督介入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才能树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建设,改革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作为“定纷止争”的国家机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权力监督制约理论,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制约,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的权力才是被信任的。法律监督是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规定担当着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唯一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建设,改革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1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司法作为重要的维护秩序和调解冲突的方式,社会公众也一直对其寄予厚望。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整体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领域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些领域甚至出现了无需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的过分延迟、正义实现成本的过分高昂、个案裁判的不公等使得人们对司法产生怀疑,致使司法信仰严重滑坡。再加之人治思想在国人头脑中的根深蒂固,人们在寻求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多的不是运用司法手段。当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面对发生的纠纷、冲突各方会对司法退避三舍,转而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自力救济、越级上访等,社会秩序自然会出现混乱。
一段时间以来,有普通事件而引发的群体性舆情时间频发,结果往往是把事件当事人或受害人引到法外处理、特殊处理。长期如此,国家基本司法制度可能被冷落,越来越边缘化,最终丧失公信力,这就导致高昂的社会维稳成本难以下降。人们对公检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表示不信任,也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那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高效的司法机关固然重要,但软实力,即要让全体人民从内心感觉到、并认可国家的公正、权威、可信,才是关键的。我们知道权力之所以没有公信,是因为它往往容易被滥用。而解决权力被滥用的有效途径就是给权力以监督制约,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的权力才是被信任的。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担当着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责,只有用完善的检察监督介入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才能树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
2 完善的检察监督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设计的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当代中国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从司法公信力逻辑渊源可以看出,人们之所以在纠纷发生后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自愿服从裁判,是因为相信司法能够公正、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尊严、利益和彼此形成的对司法的信仰,也反映出对司法的信任,所以对双方都公正是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和核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断完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程序和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2.1 完善纠正违法的程序。所谓完善纠正违法的程序,就是根据司法实践和检察决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把纠正违法的程序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明确监督者一方和被监督者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使违反法律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证检察监督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2.2 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由于检察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因而它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需要检察建议这种活动形式得到国家的认可,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在国家监督法律中加以规定,或者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以补充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警告,主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警告,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批判教育或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因不接受检察建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确定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时,可以把拒不接受检察建议作为处分的一个情节。
3 改革司法体制,强化监督制约体制,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从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上讲,就是要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所必须的权能及其手段,增强发现和监督执法、司法中违法犯罪的能力,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力,有力地促使检察机关在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自身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进一步完善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对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与指导,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的自身监督,完善接受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滥用从而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一条真理,在司法领域亦然。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活动中被监督对象排斥甚至拒绝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被监督单位以竭力强调自身执法的权威性以及系统内监督的有效性等种种理由,搪塞、排斥或拒绝监督,这是我国当前社会政治制度建设中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党中央一直十分重视和强调把加强监督制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把加强监督制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不能受到削弱,而且要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这是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要求。
作者:王庆国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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