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是律法伦理还是利益处断?
清代司法制度的性质在法史学界一直备受争议的话题,学者多集中在依法裁判还是情理裁判之中。《道咸宦海见闻录》为我们反思这一话题提供了另一个思路,通过对其记载的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清代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不脱事实判断的范畴,司法官对于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远远超过对于法律的思量。而这种司法模式之中幕友胥吏则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对于清代的司法性质争议,一直聚讼纷纭。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大清律例》无论在刑事案件还是大量琐碎的民事案件中均得到严格贯彻[1];也有学者针锋相对,提出清代司法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2];也有学者认为 是否引用律令“归根结底是利益均衡问题,利益衡量”的解释理论[3]。然而,这些结论的得出大多是针对不同的参考文本提出的,但对史料笔记等材料的利用非常有限,年谱即是一例。张集馨的自撰年谱《道咸宦海见闻录》,是“年谱中的上乘之作”。[4]3-4学界目前对其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清代政治,虽有人涉及清代司法,但也是集中清代的司法机构的运行上[4],而对于其中的案例考察是略显不足的。本文拟以《道咸宦海见闻录》为文本,清代司法中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进行考察。
一、命案
张集馨在其太原府任内,曾接手一桩刁控案。郭嗣宗借其出嫁女自刎案,“京控三次,省控四次,钦差行辕控二次,由院司发交太原府讯,拖延四年不结,委员及王守皆不敢撄其锋”。[4]40-42原来,“郭嗣宗有女嫁州民某童生家,生子四岁,一日于窗前哭闹,童母嗔其媳绝不照应,郭女挺撞,出言不逊,适童生自外入闻,拳殴郭女肩胛,郭女撒泼,用剃刀自刎。”郭嗣宗赴州喊控,“官吏刑仵皆闻郭名,相验极为详细,入重出轻,实系自刎。肩胛有拳伤两点,令童比验相符。”郭不具结,继续呈控。张集馨接案后遍览案牍,亲自督审:“初词臂伤一处,第四词则又添臂伤二处,伤痕可以随时增添耶?尸格是刑部颁发图样,验官当场硃笔填写,随题咨部,汝系何人,乃云亦填尸格耶?今余不多说,但问汝一句,汝女若系自刎,汝即具结了案;若系被杀,汝即具结,余提尸棺到省检视,如验非被杀,即将汝平素行止及借命扰累各情,详请奏交刑部审讯。”郭嗣宗言语不清,张集馨颇为怀疑,下令杖责,“郭气稍慑,始肯完案”。此案之所以不易办理,主要是因为郭嗣宗讼师出身,对于法律和判案的门道极其熟悉,因此便可借职务之便,舞文弄法。张集馨接到案子以后,从尸格入手,直指郭嗣宗借以讹赖的事实漏洞,一断而结。
张集馨四川臬司任内,遇有叶允喜通奸胞嫂一案,[4]97-98“叶允喜于秋审呼冤,又京控三次,经刑部奏明,必取该犯输服供词,方能定案。”此案拖延四年,每次提问,叶允喜闭目诵经,不答一字,即略施刑责,亦不哀求,委员无计可施。张氏承审后,先将前后情节,考订明晰:叶允喜与其胞兄叶允寿之妻黄氏通奸,黄氏媳某氏知之。某日黄氏训媳不知规矩,其媳妇怒对:“不似汝无伦理人家!”黄氏衔恨次骨,与叶允喜将其媳勒毙,装点自缢。媳母家看破谋情,赴官首告。前任承审官妄疑犯兄叶允寿知情,刑毙堂下,叶氏族人大哗上控。叶允喜家道殷实,省控、京控皆聘请讼师某举人作谋主,又安置族弟为臬司衙门贴写书吏,讼情无不知之。张集馨得情之后,将讼师和书吏收监,“提黄氏与雇工质对,黄氏不能狡赖,遂将何时通奸及如何谋死儿媳”等情供出。叶允喜依然不答一言,张集馨遂派人与叶某谈经论佛,同处多日,反复开导,叶允喜终于自书长供,了却此案。此案其实并不复杂,叶允喜通奸其嫂,证据事实充分。只是因为其前面的承审官怀疑犯兄知情,当堂杖毙致死,这才使得整个局面十分被动,再加上讼师与书吏参与其中,承审官员难以应对。张集馨接案之后,首先仍然是了解案情,在拘押讼师与书吏之后,从最薄弱的奸妇黄氏入手,令其质对,案情从容得出。只是面对不肯开口的叶允喜,取得其口供费了一番心思。
二、细故案件
除了上述两起疑难命案之外,还有两件细故案值得一提。候选知县冯麟角控告家务一案,“历任屡断屡翻”:冯麟角兄弟五人,长为捐职经历冯麟趾,次为冯麟角,剩余三人皆捐监生。其父在日,有五福堂典铺和田亩数处。冯麟角赴直隶候补时其父病故,冯麟趾及诸兄弟以冯麟角捐纳花费已多,遂将家产四分,冯麟角一文未得。张集馨接词之后,发现冯氏兄弟各据一庄,皆居巨室,而冯麟角则破屋数椽,不堪栖止。张集馨于是将五福堂账本与公产查清,令冯麟趾让屋居住,兄弟亦割产相给,“若非理清头绪,终无了期”[4]46又有朔郡武生某,为其继母所控凌虐弟妹,逼逐其母等情。武生其家兄弟三人,长某武生,次某武进士,三则其继母所生,年甫十三。武生之父在时,母子便不相能;其父死后,继母奔丧,为武生之妻拒绝,“口角争殴,且出秽语”。武生又于其父临终之时,赴官府捏其父名出妻。继母堂弟耿某从中怂恿互控,并风闻该武生有觊觎弟产之意。张集馨认为,“家不分析,终是葛藤,若交幼子经理,必为耿族侵削,而武生兄弟亦断不能平”,于是“写分书三分,当堂阄定。仍将幼子受分田铺,交次子暂管,俟幼子成立,再行交出。”[4]56-57这两件细故案皆缘自争产,之所以难以断结,在于家产纠缠不清。张集馨对于其中的利害关系可谓了然于胸,其说道“家不分析,终是葛藤”,“若非理清头绪,终无了期”。只要利益厘清,秉公分剖,疑案也不难办理。
在张集馨的司法生涯中,能够被记录下来的案件少之又少,但其记录下来的案件却都有极其特别之处,上述所列的四个案件没有例外都是当事人不断翻供的疑难案件。但平心而论,这些案件对于今天的法律史研究来说,并无太多讨论的余地。之所以被视为疑难,多半困于讼情难知,而判官的理断,事实判断远多于法律判断。正如开头提到的学者的些许争论,其中法律在司法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实在是值得探讨的。从《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可以看到,清代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不脱事实判断的范畴,司法官对于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远远超过对于法律的思量。而这种司法模式之中幕友胥吏则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幕友胥吏之作用
当然,清代的司法绝非那么简单,反而,其中还存在大量的体制漏洞,使司法充满着极大的不可期待的变数,基层司法官:幕友、胥吏和讼师穿梭其间就是一例。
先张集馨委署雁平道后,发现“历来前任从不问案,尘牍甚多。前任章荆帆尤昏愚可笑,公事皆幕友斯为盛主持。即遇京控发审案,皆令书吏在外劝和,从不提审;两造到堂,原、被莫辨,而口钝言涩,狱不能折。斯幕伪作点单,捏写供词,具详完结。”[4]45又有太原府前守王有壬,“积案数百起,拖累动辄数年。幕友吴姓盘踞把持,高下其手。”[4]37唐代以后科举取士,士大夫皆读儒家之书,不知刑名之学应是常态,这就为幕友介入司法提供了可能。再说胥吏。张集馨初任朔平知府时,即受命整顿差役:“倘有原差锁押无辜,许被累人指名喊禀,一经严申禁令,设敢玩法,立置重刑……若辈差役,尽属寒微,既无身家,有何顾忌?惟遇事有可乘之隙,期随机有可窃之权。”[2]29又前述叶允喜案,“安置族弟某于臬司衙门为贴写书吏,凡臬署此案提问、供词、详稿,叶允喜无不知之”。[4]98讼师的活动也十分常见。比如前述郭嗣宗案,“郭嗣宗父在家塾课子时,并令读律例,又令作控词,兄弟互控,其父批判……每一提审,郭遂扶其七旬以外之母在旁挺撞,问官稍有声色,郭母即欲碰头寻思。”叶允喜案中,也有讼师出场:“聘定某举人向诚为作谋主,凡省词、京控皆出其手。”当然,幕友书吏之类也有正面的形象:张集馨任四川臬司时,“幕友孙绍堂、李鹤舫皆在司多年,刑名老练,余与二君商酌出语情节,毫无推敲,真所谓南山可移,此狱不可动也……署中有老吏孙姓,年将九十,看秋审几五十年,最为稳恰,若辈中亦不可谓无人。”
除此以外,司法之中,阴谋诡谲之术盛行。比如,郭嗣宗案中,“其婿无罪可科”,但最终,“臬司畏郭翻控,将其婿问以不应为而为,笞三十例,将以媚郭。”“不应为”律作为“依法审判”的根据之不可信由此可见。另有张集馨四川臬司任内秋审一案,某人杀妻,情节凶残,理应“由缓改实”,张氏怕有不妥,通信与京中某少寇商酌,覆信云:“此案是实案,外间不如缓办,听部驳实之为妥也。部中非驳案数起,不足见其慎重,且无以见大部之有权也。”可见,刑部之驳案也不那么简单纯粹。
四、结语
张集馨在任职司法官吏时,对于案件审判可谓非常认真,也正是因为他在司法审判中的出色表现,多次得到上级的赞许。而他的司法活动在他的宦海生涯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司法在地方政府的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张集馨在其年谱中对司法活动的记述反映出,中国传统诉讼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判断的过程,司法官对利益得失的归责或归宿远多于律法的科断和伦理的考量。
作者:翟晓强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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