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改革浅谈
司法改革的议题近年来在社会上有着浓烈的探讨氛围,理想主义者坚持摒弃现有国情,而一味的从技术角度出发,倡导向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理想图景”前进,大声鼓噪,大力引进相关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而当这一切遭遇现实的阻力,甚至是梦想破灭时便变得悲天悯人,这种情绪恰恰会从意识层面成为司法改革的阻力,所以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努力探索一条现有法律秩序下的改革路径,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途径有三条,第一,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地位从低到高的变革;第二,任职资格从大众化向专业化变革;第三,司法职能从工具化向功能化变革。
一、何为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近些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司法机关内部,特别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相关改革,从根本上无法解决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最多只是在相关制度和业务上的优化改革,所以,司法改革必须从整个国家的政治模式出发进行思考和设计。
二、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地位从低到高的变革
共产党执政,多党协商是现有的中国国情,所以,在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内对司法改革的探讨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行为,才是严谨务实的学术态度,超出国情进行探讨设计将是徒劳无功,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在整个国家司法机器、或者按传统所称“政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中,政法各部门在党内的权力配置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要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公正,让中国法院成为不为一时一地形势所左右的只忠实于法律的护法机构,必须要将法院在党内的地位提升。在现阶段,提高司法机构的党内地位,至少可以加重法制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作用。要实现依法治国,真正实现司法权在国家框架中的作用,就目前而言,比较直接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和实际权力,必须高于最高警察首长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法院担负最后的调节社会关系的终局权力,又负有行政审判审查所有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并作出最终有确定力的判决的权力,在诉讼环节上有协调检察院、公安、律师的权力。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上,汇集各种司法力量,兼取诉、辩各方观点,从而作出最终判决的,具有终极性的,是法院。这就是“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的法律原则的真谛。全人类莫不如此。
三、任职资格从大众化向专业化变革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1949年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此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的的指导理念就是,司法就是无产阶级的专政工具,这种理念也从根本上影响着对司法人员的选任和提拔,大量的军转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考试进入司法系统,政治上的绝对忠诚几乎成为了选任标准的核心,而相应的法律理论功底,法律实务能力等等最重要的因素却被至于无关紧要的地位。
中国的司法改革从一开始就将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从大众化向专业化的转变作为重要内容,这种转变也和当前变革迟缓的政治制度改革相互兼容,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在此认同的基础上,该变革也在实际中逐步推进。在中国当前的理论界出现的形式主义专业化的变革途径,即注重法律知识结构形式,推崇应届法科毕业生直接进入和构建司法队伍。但是此种方式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人员在实务经验上的欠缺,雄厚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不是真正的专业化,真正的专业化还应该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法律技巧,所以形式主义专业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片面的,不符合任职资格专业化的真正内涵,为此,我们可以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这样的具体路径,即先选拔法科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待其具有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时候,在通过系统内部由上到下的提拔任免制度使人才进行纵向流动,构建以法科毕业生为基石,兼具丰富法律经验的金字塔式的专业化司法队伍。
四、司法职能从工具化向功能化变革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封建时代以来就被打上了工具的深深烙印,诸法合一,刑法为主的理念似乎使司法职能被简单的工具化了。这种理念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构建影响颇深,司法被定义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打击破坏社会主秩序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工具。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巨变,对司法的职能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公有、国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比例此消彼长,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用于社会控制的资源越来越少,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也在逐渐减弱。与此相对的是,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需要高效、科学的法律制度来构建,中国加入WTO之后,各国经济组织和中国经济组织的各种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规则,交易纷争等急需中国法律在WTO框架内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以及切实的给予保障。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出现,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过程的影响也在减弱。国家通过经济、文化对社会的控制在减弱,相反,社会呼吁法治的民主意识在强化,司法职能具备了从政治的附属工具转变为裁决的司法功能的社会基础。
作者:巩固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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