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制度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这一提法的意蕴深刻而厚重。
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反映了党在司法改革问题上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报告之中,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作为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司法改革则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基于此,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又首次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政治目标。只是提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单纯从制度层面强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于司法体制没有涉及。十六大报告在对司法改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将司法改革的目标直指“体制”这一深层要害,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然而,报告对于司法权力究竟如何配置、尤其是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界定未予明确。因此,之后的司法改革多停留在研讨论证过程之中,具体的改革则由司法机关自我探索。十七大报告在“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已由浅入深,也意味着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将向纵深发展。这一提法也反映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对司法体制予以改革。应该说,司法改革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大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但其却是整个司法改革的核心。
首先,我国现阶段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求我们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同时提出“司法改革”,说明健全的司法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保障和制度依托,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虽然这些年来司法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能够适应现行市场经济基础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有碍于法治国家的进程。其次,现今我国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司法体制的问题分不开。从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和方式,到司法、立法、行政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自身的结构和权限划分,再到司法程序、制度、机制的结构与运作,均不同程度存在体制方面的问题,必须认真反思研究。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且令人担忧。本应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一定意义上却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发器。形式上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但实质上,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如果司法改革不突破体制上的障碍,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最后,司法改革的实践已经从多方面把改革中的问题和目标集中到了司法体制上。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改革很少涉及司法体制,在少得可怜的司法体制的改革上,又因改革缺乏深入而使改革的目标不能到位。
正因如此,十七大报告在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一改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提法,不再强调“从制度上”,意在强调,除了制度以外,还要从理论、组织、政治等多层面予以保证,但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是要建立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司法体制。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化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大难点,它涉及打破既有司法权力配置的格局、合理调整和配置司法权这一伤筋动骨的重大问题,对此需要进行广泛深入且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政治立场、法治意识、群众观念问题。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条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既有司法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形成的,增加并强调司法“权威”是对司法规律和实践不断总结和摸索的结果,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历史重任的需要。树立和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是由法治国家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决定的。事实上,党在十五大之后就已经关注司法权威的问题了,十六大报告没有了十五大报告在谈及司法改革问题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提法,其意不是说以后冤假错案一律不再追究责任了,而是在暗示,在建立冤案、错案追究制度的同时,建立司法权威更不容忽视。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解决现实司法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措施。我国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还不能满足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从2004年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35项改革措施,到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践,真正触及职权配置、人财物管理等体制方面的改革还较少或触及得不够,取而代之的主要是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对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对于司法体制上的障碍既很少触及也无能为力。
为此,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当今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程序;司法公开;司法效率等。其次,要创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如果说,市场经济之初,司法改革的理论尚不可能在瞬间适应经济基础需求,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的话,那么,在司法改革若干年后的今天,则应该根据十五大以来党对司法改革的要求,针对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坚持从国情出发并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在认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和方案。最后,要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上升为法律。司法的性质决定了对重新规范司法的改革必须纳入法定的框架内进行。只有如此,才能使司法改革不因领导人或其看法的改变而改变,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证明,十五大、十六大做出的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已有的司法改革实践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也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反思的问题。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这个基础之上,继续完成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没有完成的任务,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政治民主的要求,应化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力量和要求,从而扭转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实际上主要由被改革的对象——司法机关主导、且由司法机关自行操作的不合理局面。
作者:姜小川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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