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较强,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对审判结果的影响较大,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能否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鉴定意见及其形成过程进行解释说明,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法庭采信,这就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提高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力,司法鉴定人应注重法律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辩论能力以及出庭实践经验等综合素质的提升。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出庭作证技能专项培训,平时通过模拟法庭锻炼,遇到需要出庭的案件时充分熟悉案情,精心准备,逐步提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应对能力,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率较低,容易导致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从而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1]。随着法治的进步,在诉讼中对诉讼各方权利的保障成为诉讼制度和庭审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由于司法鉴定人员属于各自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较而言,鉴定人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参加庭审的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可能因专业知识所限,在正确理解鉴定意见时可能存在偏差,需要鉴定人出庭进行解释说明。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高低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能否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因此,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加强出庭作证方面的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能力。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状况及原因分析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关注的问题[3,4],有调查资料显示,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鉴定人出庭率低的最主要因素是鉴定人不愿意出庭,在鉴定人不愿意出庭的原因调查时,有21%的鉴定人认为是由于出庭作证应对能力不足,担心庭审时表述不清[5]。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能够成为司法鉴定人,一般都是鉴定人所从事领域的业务骨干,其关注的研究对象多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内的课题,对于法学领域内的知识关注度较低,造成其法律知识欠缺,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法律人”身份。例如,有的鉴定人认为只要出具鉴定书就算完成司法鉴定工作了,鉴定是否发挥作用、法庭是否采用都与自己无关。其原因就是没有意识到鉴定人出庭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律义务。
2.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培训指导。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多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行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的“副业”。鉴定人自身的本职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司法鉴定工作,加之司法鉴定机构因经济、时间、人力资源等原因,不愿在提升鉴定人有关出庭作证能力方面过多投入,导致出庭作证培训工作敷衍了事,形同虚设。例如,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多是由医院的临床医生担任司法鉴定人,其本身所承担的临床诊疗工作已相当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出庭作证方面的培训。
3.鉴定人心理因素对出庭作证的排斥。司法鉴定人多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如医学专家、高校教师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受到周围人员的尊敬,如病人对医疗专家、学生或家长对老师等都是尊敬的态度。但在出庭时要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证询问,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因鉴定不利于自己而在质证时语气生硬或出言不逊,造成鉴定人在心理上排斥出庭作证,进而导致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证时效果不佳。
二、鉴定人强化出庭作证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分析
(一)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之一
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其主要特征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具有真实性,同时,证据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1]。因此,证据对于推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多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因此,诉讼各方参与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争论异常激烈,需要鉴定人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做出鉴别、判断,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其证据效力往往要高于普通证据,同时,完成鉴定意见往往需要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双方争议的焦点就从证据转向鉴定意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平等,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参加相关证据的质证,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鉴定意见及鉴定过程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法庭解决专业性的问题,使各方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产生信任感,有利于平息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出庭做证是司法鉴定的后续工作,是鉴定人法定的义务之一,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后根据法庭要求,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并非“鉴完事了,万事大吉”。
(二)专家辅助人的出现倒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与其他几种类型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由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较强,在庭审过程中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对于参加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很难从专业角度进行与司法鉴定人进行辩论,双方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造成司法鉴定人出庭时仅是对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意见进行“陈述”或“宣读”。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对司法鉴定人出庭做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专家辅助人是指诉讼中某一方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解释和理解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或是经法庭允许出庭参与质证的专家[6]。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一样,同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在某一专业领域内的知识和技能的水平较高,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目的是通过专家辅助人发现鉴定意见中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因素,揭露不利于对方的因素,最终推翻原鉴定意见,因此,参与出庭质证的专家辅助人往往在专业技能、法庭技巧方面技高一筹,甚至是行业内公认的顶尖专家,当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设置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的制度,因此,司法鉴定人要想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使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鉴定意见信服,应加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辩论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技能的培养。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庭进行证据审查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意见才能真正成为诉讼证据[7],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鉴定意见,尤其是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多是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而启动鉴定程序,相对而言,侦查机关处于强势地位,个体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可能会触动司法公平的天平。在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取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法庭审判在案件裁判中将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该模式中要想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只有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落到实处[9]。
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建立类似西方的证据审查的司法措施,因而在司法鉴定实施的过程可能会出现程序失范,甚至会出现错误的结果,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8]。在证据司法审查措施尚未建立的这一大前提下,司法鉴定人参加庭审,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及鉴定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回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问,协助法庭完成证据审查,对于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础,同时也是鉴定意见被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信服,从而被法庭采信的基础。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科学的鉴定意见,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而言,全面正确理解鉴定意见可能有一定的难度,有时可能会曲解鉴定意见,从而影响整个诉讼过程。因此,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使诉讼参与人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帮助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除此之外,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的疑惑进行解释说明,可以使当事人消除异议,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有利于减少累诉,提高司法效率[10]。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
司法鉴定人是某一行业领域内的专家,而不是法律领域内的专家,而出庭作证参加庭审时需要回答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其所面对的是律师、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专业人员,需要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法庭技巧才能应对自如,对答如流,否则,可能会使原本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由于司法鉴定人的法庭作证能力不足而难以发挥其应有证明效力。因此,国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十分重视对司法鉴定人法庭技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11]。结合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需要回答的内容较多,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检材情况、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鉴定意见的依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内容[12]。作为一名司法鉴定人,要想出色地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一)提高法律素养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属于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此过程所涵盖的内容不仅涉及专业技术层面的内容,同时还包括实验室认可、法律法规层面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出庭参加法庭质证过程中应能准确阐述其从事鉴定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保鉴定意见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法庭质证环节中,法官将推定鉴定人已经知悉诉讼中证据采集、送检、受理、检验、流转、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规则。可见,提高鉴定人的法律素养是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更是成为一名合格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因此,法律素养的高低必将成为决定鉴定人出庭是否顺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司法鉴定人法律知识的培养不仅包括三大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与实验室认可有关的各种规则。鉴定人的法律素养提高了,就能明确出庭作证时所要质证的内容和范围,回答法庭的问题时仅就本案鉴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对于与鉴定内容无关、诱导、威胁以及损害鉴定人人格尊严的问题也应果断拒绝回答,行使法律赋予鉴定人的诉讼权利[13]。
(二)提升司法鉴定人的语言表达能力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14],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需要其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与解释,这就需要鉴定人通过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达来完成这项工作,因此,鉴定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出庭作证时能否清晰明了地表述鉴定意见,使法官及诉讼各方更好地理解深奥的专业技术问题,从而使其鉴定意见通俗易懂,从而被法庭采信起着非常重要作用。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的语言表达生动形象、逻辑性强,富有表现力、说服力、感召力和威慑力,能显著提高法庭质证的效果。有的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无法准确表述鉴定意见而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使其鉴定意见的证据效能下降。因此,司法鉴定人应加强学习,提升语言表达能力。
(三)提升应变能力
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是指当庭审中遇有当事人无理发难、吵闹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适时采取恰当的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辩论方法[15]。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临场变化。如果适应临场变化的能力不足,容易惊慌失措,无以应对。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必须具备灵活的临场应变能力,遇到各种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分析、判断,及时调整对策,运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当前的困境。当然,鉴定人提高应变能力应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合理做出回应。
(四)提高鉴定人的心理素质
在出庭作证过程中,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的能力发挥与展现,与出庭作证的效果息息相关。首先,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尽量避免紧张的情绪出现。为此,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做好充足准备,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心理踏实,试想一下,鉴定人出庭前如果没有充分准备,面对诉讼各方的质疑,可能会出现慌乱的场面。因此,鉴定人在出庭前应逐项查对出庭所需的各种资料如执业资格证书、鉴定受理材料、检验过程、分析说明等都要十分熟悉,充分估计法庭可能会询问哪些方面的问题,可能会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等,都要进行充分地准备,力争做到件件落实,胸有成竹。在出庭质证时,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要有充分坚定的信心。其次,鉴定人面对律师、专家辅助人的发难应沉着冷静,避免冲动,在出庭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要沉着冷静,坦然面对,不能出现手忙脚乱的表现,如果暂时处于不利境况,应及时进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时进行调整,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辨明是非真伪,使各方当事人能进一步了解的鉴定过程及客观事实,变被动为主动。再次,面对有的当事人针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理发难时,不能情绪激动,更不能与对方针峰相对,应冷静思考,耐心解释,仍然无效时果断拒绝回答。当然,如果对方有态度蛮横甚至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时,应及时请求法官出面解决。
(五)提升辩论能力
在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过程中,鉴定人为说明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就要与专家辅助人开展辩论,因此,鉴定人必须提升自身的辩论能力。首先,鉴定人应对案件的受理过程、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的表述进行系统全面的回顾,并就相关难点进行细致分析,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达,才能在质证过程中做到应对自如,游刃有余。其次,鉴定人应注重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缜密的论证、辩论能力。在出庭质证过程中语言严谨、逻辑性强,才能在质证时不出纰漏,不给质疑方留下软肋,做到无懈可击,才能使鉴定意见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再次,司法鉴定人应注重培养敏捷的思维能力。法庭质证过程中会伴随有各种突发情况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这就不会给鉴定人留有很长的思考时间,需要鉴定人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快速反应,应对诉讼各方的突然发难。最后,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应充满自信,不卑不亢,发挥出内在的深刻感染力,给法庭留下一个正直、可信的印象,言谈举止得体,使诉讼各方理解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对鉴定意见心悦诚服。
(六)鉴定人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不断积累出庭作证的工作经验
实践出真知,只有实践中获取的知识才能经得起检验,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主要来源于出庭作证实践。试想一个从未有过出庭作证经历的鉴定人,即使其专业知识水平很高,由于其对法庭作证的流程不熟悉以及面对他人的质疑在心理上不能合理掌控,在陌生而又严肃的法庭这一特殊环境下很难正常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任何工作都有一个从陌生到熟练的过程,其间必然伴随有经验积累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专业知识积累与实践经验积累同时达到一定的程度,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共同作用下,才能使其专业技能大幅度提升。因此,司法鉴定人在不断地提升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出庭作证经验的积累。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培养的路径
(一)开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专项培训
从目前国内司法鉴定的状况来看,多数鉴定机构发现因平素鉴定业务繁忙,专门腾出时间为其鉴定人进行专项的出庭能力培训的机会不多[16],多数鉴定人只能在出庭作证实践中不断摸索,通过逐步积累出庭经验来提升出庭作证时的综合能力。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困难较多,一方面是经验的积累过程可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个不断磕碰的过程,其出庭能力的提升呈螺旋式的上升。另一方面,通过出庭作证实践获得的知识呈碎片化的特点,缺乏系统性。因此,在没有接受系统的出庭作证专项培训的情况下,鉴定人不知道出庭的程序和步骤,出庭作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情况,很难顺利完成出庭作证工作。只有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进行系统培训,才能全面提高其出庭作证时的应对能力,少走弯路。
(二)通过模拟法庭训练提升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力
虽然国内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率正在逐步提高,但总体而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多数鉴定人很少出庭作证甚至有的鉴定人根本就没有出庭经历。如果仅靠知识灌输而忽视实践锻炼,依然无法加快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力呈直线上升。通过模拟法庭创设出鉴定人出庭质证环节,模拟现实法庭质证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模拟的法庭环境,使鉴定人熟练掌握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亲身体验学习出庭作证技巧,检验鉴定人的应变能力、辩论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助于突破当前司法鉴定人队伍庞大而出庭机会较少的瓶颈。
(三)重视出庭前准备工作
司法鉴定是专业性较强的科学实证活动,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科学技术方法或专门性问题,非专业人员难以理解,导致对鉴定意见可能会产生曲解、误解,甚至质疑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因此,需要鉴定人出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果出庭前准备不充分,对专业性的问题解释不清,势必会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人怀疑的程度,达不到出庭作证应有的效果。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出庭前应做好如下几个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争议的焦点问题,做好应对措施。鉴定人在收到出庭通知书后至出庭前的时间内应当详细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对当事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判断。针对这些问题,从检验鉴定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鉴定文书的书面要件以及可能出现歧义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准备,以便在出庭作证时对问到的问题能够进行有理有据地应对,从而提高鉴定意见令人信服的力度。
2.精心组织论证语言,初步拟定答辩词。为了使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能够应对自如,笔者建议鉴定人在出庭前根据前期准备的情况,拟定一份答辩词,使其在法庭作证其间的语言精练、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尤其应注意避免答辩内容与鉴定书中的矛盾之处,在答辩词中应重点突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使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使法庭人员都能够理解。
综上所述,集中开展出庭作证专项培训,平时通过模拟法庭锻炼,遇到需要出庭的案件时充分熟悉案情,精心准备,对提高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力,特别是提高鉴定人的法律知识、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能力、心理控制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以上这些措施,鉴定人面对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询,都能沉着应对,提高法庭对鉴定意见采信力度,对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李伟 来源:知与行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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