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04 09:43
摘要:对我国现存的公民诉讼代理问题进行探讨,拟提出合理化、可操作性的建议措施,保证诉讼案件的高效率高质量的进行,促进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民诉讼代理;现状原因;完善
一、对于公民诉讼代理性质的探讨
(一)公民诉讼代理的概念
依据有关的 法律 法规和理论著述,我们认为公民诉讼代理特指基于特定关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案件诉讼的一种活动。它是与专业诉讼代理相对的一个概念,后者专指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二)公民诉讼代理性质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学者认为公民代理行为主要发生在这样一种关系当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一种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合同而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和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和调整。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经办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时付出了劳动,因此委托人理应对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又是一种劳务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肯定了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收费的正当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层面上讲,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强行禁止势必会造成违宪问题。我们认为,要寻求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方法,首先要对公民诉讼代理收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规定上对公民诉讼代理参与资格进行合法的规制。
二、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现状原因分析
(一)关于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三大诉讼法、《律师法》等对此作了规定,但大都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专业律师数量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大量法律问题摆到我们的面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志不断地提升,对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纠纷大家首先选择的不再是非理性的个人救济解决,更多的是选择专业人士方面的咨询和代理,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但是现如今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还不成熟,专业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可相对于诉讼案件增长的数量来说还是比较匮乏,满足不了人们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凭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际关系找到一些对法律及诉讼活动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专业人士来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支付一定得劳务报酬。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具体规制的公民诉讼代理也发展得愈发迅速,也愈发的无秩序。
(三)当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断开展,但是仍有许多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当遇到诉讼时,他们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帮他们办事,就心满意足了。很多以公民代理为业的人正是利用他们这种心态,趁虚而入,这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游戏于各地区,分片包干,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展开了不正当竞争,他们收费往往比律师低,利用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遇到当事人诉讼时,专挑好的话说,也不管法律有无规定,当事人满意就好。
三、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相应的 法律 法规
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公民代理诉讼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比如严格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公民代理人自身的资格条件,如应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双方代理,不得牟利等;确定公民代理人按照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可进入的范围及审级;明确法律责任,对某些公民代理人的不合法行为应该给予必要的惩处。
(二)加强律师业的 发展 ,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师垄断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促进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公民对诉讼代理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会公众对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有所区分,从而更好地在诉讼代理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知道在现实的司法条件状况下,有很多很好的建设性意见还不能马上得到实施,公民诉讼代理的诸多问题还需多方长期的努力完善,但我们相信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会很快地得到解决,从而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公民诉讼代理;现状原因;完善
一、对于公民诉讼代理性质的探讨
(一)公民诉讼代理的概念
依据有关的 法律 法规和理论著述,我们认为公民诉讼代理特指基于特定关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案件诉讼的一种活动。它是与专业诉讼代理相对的一个概念,后者专指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二)公民诉讼代理性质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学者认为公民代理行为主要发生在这样一种关系当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一种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合同而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和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和调整。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经办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时付出了劳动,因此委托人理应对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又是一种劳务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肯定了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收费的正当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层面上讲,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强行禁止势必会造成违宪问题。我们认为,要寻求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方法,首先要对公民诉讼代理收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规定上对公民诉讼代理参与资格进行合法的规制。
二、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现状原因分析
(一)关于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三大诉讼法、《律师法》等对此作了规定,但大都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专业律师数量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大量法律问题摆到我们的面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志不断地提升,对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纠纷大家首先选择的不再是非理性的个人救济解决,更多的是选择专业人士方面的咨询和代理,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但是现如今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还不成熟,专业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可相对于诉讼案件增长的数量来说还是比较匮乏,满足不了人们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凭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际关系找到一些对法律及诉讼活动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专业人士来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支付一定得劳务报酬。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具体规制的公民诉讼代理也发展得愈发迅速,也愈发的无秩序。
(三)当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断开展,但是仍有许多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当遇到诉讼时,他们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帮他们办事,就心满意足了。很多以公民代理为业的人正是利用他们这种心态,趁虚而入,这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游戏于各地区,分片包干,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展开了不正当竞争,他们收费往往比律师低,利用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遇到当事人诉讼时,专挑好的话说,也不管法律有无规定,当事人满意就好。
三、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相应的 法律 法规
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公民代理诉讼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比如严格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公民代理人自身的资格条件,如应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双方代理,不得牟利等;确定公民代理人按照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可进入的范围及审级;明确法律责任,对某些公民代理人的不合法行为应该给予必要的惩处。
(二)加强律师业的 发展 ,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师垄断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促进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公民对诉讼代理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会公众对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有所区分,从而更好地在诉讼代理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知道在现实的司法条件状况下,有很多很好的建设性意见还不能马上得到实施,公民诉讼代理的诸多问题还需多方长期的努力完善,但我们相信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会很快地得到解决,从而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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