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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简介

发布时间:2015-07-04 09:44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 经济 形势有了很大的 发展 ,司法制度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身进行了一些改革与完善。这里简单地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情况,供学员学习


  二、在检察制度方面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 监督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 经济 基础服务的.建国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刑事审判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随着我国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改革。
  检察制度改革的中心,在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依照怯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察院还将酝酿起草亏检察官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了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加强了干部法纪的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厅。在各检察院分院设立了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控告,疏通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国家干部中的一切腐化现象。改进控告申诉工作,纠正冤假错案.截止今年8月8日,全国已有356个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沛毛构或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线索3001件。这种举报制度,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将成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三、律师制度方面
  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一个 发展 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逐步深人,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正日益向法律化发展.律师工作适应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也日趋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律师工作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机构必须采取机动灵活的形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改革旧的律师机构体制便成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1988年6月,司法部颁发了嵘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律师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统一律师资格考核,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与经验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以充实我国的律师队伍。一在律师的资格和职务的关系方面,采取律师资格和职务分离制,即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不一定能够执行律师的职务: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巡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聘任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才能够执行律师职务.
  四、在公证与仲裁制度方面
  近年来,一我国的公证与仲裁制度也有很大变化。在公证制度方面,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公证已经开始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并且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这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起了积极的作用。在仲裁制度方面,仲裁制度的发展和活跃,使一部分纠纷通过仲裁途径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涉外仲裁方面,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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